人民检察院的职责
人民检察院的职责
根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可以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
1.职务犯罪侦查权。
2.批准或决定逮捕权。
3.公诉权。
4.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权,包括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的监督。
5.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权。
6.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其他职权。(1)特种案件检察权,即《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
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的检察权。
(2)对劳动教养机关活动的监督权。(3)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犯罪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还享有以下权力:司法解释权、提出议案权、法律案提出权、法律解
释要求权、法律审查要求权、引渡请求审查权、限制追诉的承诺权等。
第一节职务犯罪侦查权
1、含义: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与其职权相关的犯罪进行立案
侦查的权力。
2、基本内容:根据《刑事诉讼法》、《刑法》的规定,高检院1997年制定并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明确了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管辖范围:
(1)《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案件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
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2)《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34种犯罪案件,以及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
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四)》所增加的执行判决、裁定失职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
的犯罪案件;(3)《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
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破坏选举7种犯罪案件;(4)需要检察机关直接
受理,并且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
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第二节批准或决定逮捕权
1、含义:根据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决定。
2、基本内容:
(1)逮捕条件:刑事诉讼法第60条,包括:第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第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第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
对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时,要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57条的规定。
(2)程序: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审查。办案人员应当审阅案卷材料;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另行侦查,在审查逮捕中如果认为移送审查逮捕的证据有疑问的,可以询问证人、复核有关证据。对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讯问的,讯问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或者本院侦查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提出批准逮捕或者决定逮捕、不批准或者不予逮捕的意见。
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的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15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20天。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也应当在上述期限内作出决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有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作出逮捕决定的案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
行。对于已经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需要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原不批准逮捕决定,并重新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第三节公诉权
1、含义:公诉权是指国家赋予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予以审判,使国家刑罚权得以实现的重要权力。
2、基本内容:
(1)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以作出提起公诉
或者不起诉决定的诉讼活动。包括受理、审查、作出审查决定三个环节。
(2)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诉讼活动。
提起公诉,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将刑事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要求给予刑
事处罚的刑事诉讼活动。提起公诉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重要权力。《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条件可分为实体条件、政策条件和程序条件。
1.提起公诉的实体条件。实体条件包括两个: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二是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是指检察机关对下列事实已经查证属实:(1)确定犯罪嫌
疑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而不是合法行为或者一般违法行为的事实;(2)确定被告人应
当负刑事责任,而不是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例如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等;(3)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是某一种或某几种性质的犯罪的事实;(4)确定对犯罪嫌疑人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的事实。查清上述事实,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事实已经查清的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1)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与定罪
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3)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的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4)言词证据中主要情节一致,
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
证据确实、充分,是指指控的犯罪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证据之间、证据
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足以排除非被告人作案的可能性。
2.提起公诉的程序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和诉讼的实际需要,提起公诉必须具备两项
程序条件:(1)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具有管辖权;(2)被告人在案。
3.提起公诉的政策条件。提起公诉的政策条件是实现公诉个别化的要求。当在犯罪
情节轻微、依法可以起诉也可以不起诉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贯彻国家的刑事政策,综
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被害人态度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如果认为提起公诉更符
合公共利益,即应提起公诉;反之,应当不起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程序包含下列活动:
1.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案件审查完毕,需要提起公诉的,应当由检察长决定或由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在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情况下,主诉检察官对其办理的部
分案件可以决定提起公诉。
2.制作起诉书。人民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后,应当制作起诉书。起诉书必须加盖检
察院的公章并附上有关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3.移送起诉书和其他证据材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人民检
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
件或者照片。如果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要求补充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通知
之日起3日内移送。
撤回起诉
撤回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决定撤销、收回公诉请
求的刑事诉讼活动。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
(1)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
(2)发现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
(3)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具有这三种情形,表明提起公诉的决定是根本错误的,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撤回起诉,让被告人得以
解脱,同时避免浪费司法资源。所谓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是两种情形:一是具
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应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二是主要犯罪事
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如果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需要判
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虽然本可以决定不起诉,但既然已经提起公诉就没有必要再撤回,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一条对公诉的撤回作了明确规定:在人民法
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
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在开庭审理中,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
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撤回起诉
的决定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认为需要撤回起诉的,应当要求法院休庭。
(3)不起诉: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经过审查起诉,决定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可以分为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三种类型。绝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是以下6种情形之一: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相对不起诉的适用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二)犯罪行为情节轻微的;
(三)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适用存疑不起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案件已经过补充侦查;
(二)定罪证据不足;
(三)不符合起诉条件。
我国对不起诉适用的程序包括:
审查。经过审查起诉,认为需要作不起诉处理的,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应当写出审查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主管检察长决定或由主管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决定不起诉。不起诉的决定权由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行使。
宣布和送达。人民检察院应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并将不起诉决定书分别送达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在单位、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以及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而被不起诉的人,应当告知其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什么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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