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政治监督体系的基本内容及其关系
政治权力是公共社会运行必不可少的基本条件,政治权力的合理配置和有效运用,是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由于政治权力在效用上具有两重性,因此当代民主政治社会普遍建立各种权力监督机制,以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维护公共权力行使的公正性,提高公共管理的效率。本文结合高三政治教材中的相关知识,探讨了中国政治监督体系的基本内容及其关系。
监督权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如审计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人民检察院)、公民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等等。下面从两个方面谈谈其中的区别与联系。
一、从监督主体、性质、对象、方式、结果几个角度看区别
1. 监督主体和性质不同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权,行使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它们的常务委员会,由于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因而这一监督权是权力部门监
督,也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
中国共产党的监督权,行使主体是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这一监督权的性质是执政党监督。
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行使主体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由于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这一监督权的性质是专门法律监督。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监督权,行使主体是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作为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政协监督权的性质是民主监督。
新闻单位的监督权,行使主体是各新闻单位(如广播电视、报刊等),其性质是舆论监督。
行政部门的监督权,行使主体是从中央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其性质是行政监督。比如审计机关的监督。
公民的监督权,行使主体是我国公民,其性质是公民监督。
2. 监督对象不同
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一府两院”(政府、检察院、法院)的工作,并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
中国共产党除了监督其成员是否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以及党章外,还监督各级党组织所在单位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得到贯彻执行。
人民检察院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并监督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
政协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实施监督。
新闻单位的舆论监督是对一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共他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违反社会公德实施监督。比如新闻调查、焦点访谈等。
行政部门除了对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违法违纪实施监督外,还包括有关职能部门对所辖管理对象实施监督。
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均可实施监督。
3. 权力行使方式不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监督权的方式有: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行使有关人事任免权;组织专门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检查;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还可提出询问和质询等。
中国共产党对其成员通过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调查处理方式实施监督,通过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确保宪法、法律的实施和党的方针政策得以贯彻执行。
人民检察院监督权的行使方式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提出抗议;对公安机关的请求决定是否提起诉讼,是否批准逮捕等;对监狱、看守所则通过设立检察室,以监督上述场所的日常活动;反贪污贿赂局通过其侦查活动行使监督权。
政协民主监督权的行使方式有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以及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还可以会议形式向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建议案。
新闻舆论监督有在电视台、电台、报纸、杂志等媒体上播放或发表新闻采访报道、评论、评析、新闻透视等多种方式。
行政监督权通过专门设立的监察部门的调查工作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等方式来行使。
公民通过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在信息时代,网络为公民实现监督权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平台。中国互联网舆论平台十分发达,网民意见的发表和交流平台,如门户网站新闻跟帖、网络社区、聊天室、即时通讯、聚合新闻等虚拟空间的发达程度,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毫不逊。
4. 权力行使力度和结果不同
人民代表大会在审议“一府两院”报告后做出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对人民代表大会组织的调查委员会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检查视察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什么机关,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地提供必要的材料;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质询案后,由受质询的机关负责人在有关会议上口头或书面答复,若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满意,可以提出要求,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党组织通过其纪检委对违法违纪党员做出的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的处理决定有强制执行效力。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裁判提出抗诉后,人民法院必须重新审理案件;对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做出的决定,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必须遵照执行。
对政协提出的批评、建议、意见等,有关方面或部门应积极负责地进行研究处理,并及时将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答复之;对通过政协的单位或个人的提案和检举,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予以答复。这种监督有利于促进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促进廉政建设和执政党的建设,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维护社会团结的政治局面。
新闻舆论监督,在目前尚无法律法规要求被监督对象做出什么反映的情况下,仅是呼吁有关部门做出处理,提请社会公众做出褒贬。这种监督的作用日益受到人民众的欢迎,无论是专门监察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还是有关职能部门做出的决定,均具有法律效力,须不折不扣地执行。
公民行使监督权,依法提出批评建议,虽不具强制执行力,但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公民的监督权的行使,可以有效避免不正之风,改进国家机关的工作效率,促进政治文明的建设。
二、几种监督权的联系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最高监督与其他几种监督的关系
由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国家机构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担负着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职责,所以,其他六种监督权的行使都必须置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之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最高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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