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机关的性质
法律地位、任务、职权及活动原则
第一节检查机关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一、人民检查院的性质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查院时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就是人民监察院的性质,它表明了人民检查院区别于其他国家机关的本质特征,时人民监察院行使检查权、开展各项检查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
法律监督时检察机关监督法律执行和遵守的情况、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一种专门权力,具有国家性、权威性、专门性、合法性和强制性等基本特征。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施,检查机关的法律监督主要时一种诉讼法律监督,即人民检查院通过参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依法对有关机关和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这种法律监督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监督的范围主要陷于诉讼活动。人民检查院作为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中承担公诉、审查
批捕等职权,参加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各个诉讼阶段;在民事、行政诉讼中依法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持外,人民检查院还对诉讼过程中有关部门的执法及使用法律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2、监督的方法具有司法性和诉讼性。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不具有行政指令性,但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人民检查院在参加诉讼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通过司法程序按诉讼方式予以监督。如人民检查院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中法向公安纠正;对法院却又错误的裁判,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抗诉。
3、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有关诉讼法对于人民检察院监督各种诉讼或定是否合法及纠正违法的原则、程序、方法作了具体规定,人民监察院的监督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
二、人民监察院的法律地位
人民检察院地位是指人民检查院在国家政治制度、国家机构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及与其它国家机关的相互关系。人民检察院的法律地位是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的国家机构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军事领导记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其中国家权力机关是核心,其它国家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他负责,受它监督。这是我国国家机构体系的基本特点。
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由本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它负责,而不附属于其它国家机关。这就是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其基本内容一方面是它与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军事机关均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人民检察院从
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对国家权利机关负责并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另一方面,监察院机关 和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是分立的,彼此不是隶属关系,而是平行关系,这表明检察机关是国家机构中的一个独立的系统。人民监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既独立于行政机关,又独立于审判机关,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节检察机关的职权、任务和机构设置
一、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使法律赋予其履行职责所必要的各项权力的总和,是体现检察机关性质的
具体职能和法律手段。检察机关的和各项具体职权统称为检察权。检察权是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由人民检察院行使的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执行机关的职能过冬是否合法及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实行法律监督的权力。检察权是由我国此案发规定的一项规定的基本权力,是统一的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我国宪法、人民监察院住址法、检察官法、刑法、形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明确了人民监察院的职权范围,根据人民监察院组织法第5条灰顶和有关法律对丁,各级人民监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1、行使案件侦查权;
2、批准和决定逮捕权;
3、公诉权;
4、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权
5、刑事审判监督权
6、对行使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督机关的过冬是否合法的监督权;
7、民事审判监督权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什么机关8、行政诉讼监督权;
9、司法解释权;
二、检察机关的任务
人民监察院组织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任务,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二)通过行使检察权,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共有四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积极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铁序和侵犯财产的犯罪进行斗争,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铁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通过行使检察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四)通过行使检察权,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斗争。
三。人民监察院的设置
人民监察院是按照法律规定所组成的,具有法律监督职能的各级各类检查组织的统一整体,由各级人民检查院及其内设机构和检察官组成。人民监察院的设置实行与我国行政区、人民法院的设置以及检察工作的需要相一致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设置的各级各类检查机关分别为作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监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对应设置,适应了司法、审判制度的特点,保证诉讼活动及时、顺利地进行。根据检察工作需要设置专门人民监察院和派出机构,适应了各区域、部门的特殊性。
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发的规定,检察监管的具体设置如下:
1、最高人民检察院;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监察院;
4、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监察院。
此外,省一级人民监察院和县一级人民监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监察院,作为派出机构。专门人民检察院设置军事检察院。
检察机关的派出机构,是省一极和县一极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查工作需要,在特殊区域或场所设置的派出机构,如在林区、农区和工矿区设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对其派出机构实行领导,并按法定程序任免检察人员。
第三节检察机关的活动原则
人民检察院的活动原则是指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指导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基本准则和指导思想;。
人民检察院的活动细则,是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总结我国检察工作的时间经验而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充分反映了我国人民检察制度的特。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活动原则主要包括:依法独立行使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活动细则
主要包括:依法多靠国家权利机关负责原则;专门机关与众路线相结合原则等。由于检察机关主要是通过参与诉讼轰动履行其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在具体业务工作中,还应当遵循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规定的各项基本诉讼原则。这里介绍检察机关的主要活动原则。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