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组织开展水产养殖尾水监测,深入推进主要养殖污染源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公布日期】2014.10.22
∙【字 号】浙海渔业〔2014〕26号
∙【施行日期】2014.10.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
正文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组织开展水产养殖尾水监测,深入推进主要养殖污染源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牛蛙养殖
浙海渔业〔2014〕26号
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相关检测机构: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五水共治”、“两美浙江”的战略部署,积极实施渔业转型促治水三大工程,水产养殖转型升级迈出了坚实步伐。特别是甲鱼温室、开放性水面的投饲网箱、牛蛙养殖等重点污染领域整治工作进展迅速,一批长期以来难以治理的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应该看到,当前传统、粗放的养殖方式仍是我省水产养殖业的主流,特别是乌鳢、加州鲈鱼、青蟹、翘嘴红鮊和南美白对虾(大棚)等
高密度养殖的品种和模式,其养殖尾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自然水域所带来的环境和社会负面影响与日俱增,新闻媒体等曝光事件时有发生,必须引起各级渔业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将此类问题作为下阶段深入推进渔业转型促治水工作的重点和关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转变管理方式,深入开展水产养殖污染调查和监测工作。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守住水生态环境和质量安全的底线,抓住促进渔民增收的主线”要求,切实转变发展理念和发展方式,将行业管理的重点转向基础性、公益性和公共性工作,结合渔业转型促治水行动的实施,组织水产技术推广站、检测机构等技术支撑单位,全面开展水产养殖排放尾水的监测工作。根据养殖品种、养殖模式不同,抓住下半年集中起捕上市的有利时机,对养殖排放的尾水开展分类监测。重点对水产养殖集中区域和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场、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现代渔业园区等排放的尾水进行监测,特别是乌鳢、加州鲈鱼、翘嘴红鮊、青蟹和南美白对虾(大棚)等品种要重点监测。主要监测指标是氨氮、总磷和淡水CODCr(海水CODMn)。要求水产养殖产量在10000吨(浅海滩涂产量除外)以上的县,监测的养殖场不少于8家,其他县不少于3家。
二、树典型抓示范,大力推进水产养殖塘生态化改造和生态模式推广应用。
各地对今年实施的中央、省财政扶持的水产养殖生态化改造项目,要按照“浙江省水产养殖池塘生态化建设和改造规范”,在建设内容、建设标准、配套设施等方面认真抓好落实,项目完成后力争达到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或循环使用,为当地面上推进水产养殖塘生态化改造树立样板、提供经验。同时,各级水产技术推广站要利用冬闲时间,通过举办培训班、发放技术资料和现场指导等形式,普及推广《2013年浙江省生态养殖模式与技术》,引导生产者在养殖主导品种的同时,科学搭配花白鲢等滤食性鱼类,提高养殖水体原位处理能力,切实减少养殖生产活动对周边环境造成的污染。
三、抓重点求突破,不断加强主要养殖污染源的综合整治。
各市要对甲鱼温室、开放型水域投饲施肥等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治理进展慢、效果不明显的县(市、区)进行专项督查,省局将适时组织抽查。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重视支持,配合环保、水利、国土等相关部门,重点加强对乌鳢、加州鲈鱼、青蟹、南美白对虾等集约化高密度养殖带来的水环境污染综合治理,既要因地制宜探索不同类型养殖尾水净化处理的模式,大力推广先进实用的生态循环养殖技术,加强养殖尾水动态监测,引导生
产者逐步形成保护水环境意识;又要主动作为,在当地政府统一部署下,配合相关部门加大整治和查处力度,对整治不到位的坚决予以取缔,形成保护水环境的倒逼机制,逐步落实养殖者的水环境保护责任。省局将把重点区域、主要污染源的整治进展及效果,纳入省对市“五水共治”和“河长制”考核内容。
各市渔业主管局要加强指导和督查,并将辖区内各县(区)养殖排放尾水的监测结果于12月15日前汇总后(PDF格式)报省局。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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