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2023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一、工作任务
(一)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
1.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重点监测北京、天津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4个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状况,随机抽检水产品1940批次(具体任务分配见附录1,下同)。各地按照抽检数量和建议品种开展抽样,除有最低数量要求的抽样品种外,其他品种可根据当地实际养殖情况适当调整。各省级主管部门部署的省级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监督抽查)计划的批次和结果(含用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纳入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汇总统计。各省级主管部门要结合2022年监控结果,加强对硝基呋喃类和等药物、乌鳢等品种的监控,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山东、广东、江西等省份,要加强对乌鳢、大菱鲆、牛蛙等品种养殖主体执行休药期的指导,做好出池前快速检测和监督抽查,防控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残留超标。辽宁、大连和青岛等地要持续加强海参养殖中农兽药残留的监管。
2.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安全隐患排查。主要排查市场销售用于水产养殖的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未经审批投入品的安全风险隐患,随机抽检产品70批次,抽检种类包括标称具有促生长、杀虫、清塘或环境改良等作用的投入品,其抽样比例和风险物质可根据当地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和调整。 
3.养殖海产品中重金属等风险物质监测评估。开展11个沿海有关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的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和甲壳类产品典型重金属风险评估。随机抽检贝类100批次,抽检梭子蟹产品40批次,具体抽样品种由各质检机构商有关省级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投入品安全隐患排查和海产品中重金属等风险物质监测评估重点检测指标附录2。
(二)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管控
1.各省级主管部门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21〕1号)有关要求,继续开展水产养殖用兽药相关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结合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结果,依法对违法用药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罚,对不合格水产品进行无害化
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水产养殖违法用药行为。省级主管部门按季度发布《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警示信息公示》。
2.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省、市、县级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健全水产养殖生产单位和执法检查人员动态名录库,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结合水产绿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继续开展水产养殖动物主要病原菌耐药性监测、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和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2022年1、2号的宣传培训,不断提高水产养殖者规范用药意识。
3.鼓励有关省级主管部门指导沿海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海水贝类生产区域划型工作要求》(见农渔发〔2020〕4号文中的附件23)规定,依法开展海水贝类生产区域划型,其中禁止生产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抽样和检测要求
(一)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的抽样要求。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应严格按照我部
《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暂行规定》(农办渔〔2009〕18号)进行。各地要按照“双随机”原则选择抽样对象和执法人员。各省级主管部门应水科院质标中心报送本省份的水产养殖生产单位动态名录,或者计划抽检单位3倍以上的生产单位名单,以供抽样选择牛蛙养殖(格式见农渔发〔2020〕4号文中的附件14)。在质检机构参与下,由省级主管部门在主产市、县范围内随机选择抽样对象。2022年检出禁(停)用兽药残留不合格样品的水产养殖场必须抽样。各质检机构要严格按照《水产品抽样规范》(GB/T 30891-2014)等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控制程序抽取、处理保存样品(特别要注意每个水产养殖场最多抽取2个样品,同一池(塘)或网箱只能抽取1个样品,每个样品的抽取数量要符合要求,确保被抽检单位信息填写规范、完整严格按照xx省xx市xx县(区)xx镇(乡)xx村xx养殖场的格式填报),并在抽样过程中询问养殖户是否使用有明确规定休药期的兽药,确认其使用日期,省级主管部门须派熟悉相关情况的人员陪同抽样,负责协调抽样安排。抽样工作产生的费用(样品费、租车费等)由各质检机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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