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野”后,野生动物养殖产业退出机制衍生的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魏辰洋
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20年第01期
作者:魏辰洋
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20年第01期
【摘 要】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带给我们最大的反思就是要彻底杜绝滥食野味的陋习,从全国到地方,各级人大纷纷出台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法规,在全面“禁野”的大环境下,野生动物养殖产业將何去何从?本文从“禁野”的法律背景入手,结合各地实际分析得出新规出台后衍生的三个主要问题,最后为建立科学有序的野生动物养殖产业退出机制提出了三点切实可行的建议。
【关键词】 全面“禁野” 野生动物养殖产业退出机制 法律问题 建议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初步调查研究表明,此次疫情很可能是野生动物传染给人类,并通过人际传播引起的。少数人滥食野味的陋习成为严重影响公共卫生安全的重大隐患。各级各部门迅速出台相应法律法规,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通过分析新规出台后产生的问题,必将能够更加科学地建立我国野生动物养殖产业退出机制。
一、全面“禁野”的法律背景
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颁布实施,明确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2月27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出台七项措施贯彻落实《决定》,其中第三项是全面整顿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从业机构,依法清理许可证件及文书。第三项规定:对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以食用为目的从事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须撤回并注销所核发的人工繁育许可证件或文书,并一律停止为食用目的出售、运输野生动物等活动;对从业机构人工繁育种类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已核发人工繁育许可证件或文书的,须一律撤回并注销所核发的许可证件或文书,其人工繁育种管理适用《畜牧法》的规定;对从业机构人工繁育种类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或《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已核发人工繁育许可证件或文书的,也一律撤回并注销所核发的许可证件或文书,今后按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对以食用为目的从事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的机构,已取得以食用为目的的经营利用许可证件和文书一律予以撤回并注销或申明作废,停止一切以食用为目的的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活动。
国家林草局明确,对违法从事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经营利用活动的机构,依法加重处罚;一律停止受理以食用为目的猎捕、经营野生动物等活动的申请,严格规范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活动的审批行为。
二、新规出台后衍生的法律问题
新规出台,全面“禁野”,同时也衍生出了一系列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各地出台的禁食野生动物法规和《可食用动物名录》标准不一。
牛蛙养殖 从2月中旬开始,广东省、天津市、福建省、山东省、湖北省等各地纷纷出台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意见,或启动立法程序,相关各研究机构也纷纷提出《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法建议。2月21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立法座谈会,就《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草案)》向市政府相关部门及专家征求意见,并将制定颁布《特区可食用动物名录》,该名录包括人工饲养的陆地动物猪、牛、羊、驴、兔、鸡、鸭、鹅、鸽、鹌鹑;法律、法规未禁止食用的水生动物。深圳市是全国第一个明确列出10种可食用陆地生物的城市,并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食用或者组织食用《名录》以外的动物及制品。深圳市规定食用《名
录》之外的动物,将被处以500—5000元的,组织食用者处以5000—50000元的,违法生产经营者,除外,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深圳市的地方法规,鳖、乌龟等也在禁食范围,引起龟鳖类养殖产业的广泛争议。3月4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革除滥食野生动物决定的通知》,明确将中华鳖(甲鱼)、牛蛙按照水生动物进行管理,不列入禁止食用的范围,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养殖户的忧虑。但是,其他类目的人工养殖野生动物依然存在着被禁止的范围和时间不够明确等问题。
(二)养殖户存栏的野生动物如何依法收容安置。全面“禁野”后,很可能诱发养殖野生动物的大量非自然死亡,目前来看,受影响大的主要是一些野猪、蛙、蛇、鳄鱼的养殖户,存栏的动物每天喂还是不喂,以后怎么处理,这些都是养殖户们面临的棘手问题。多地农村农业局和林业局通知养殖户,“疫情期间,不准销售,也不准吃,要定期消毒”,目前关于疫情结束后,存栏野生动物的安置还没有具体的法规。
(三)野生动物养殖产业如何依法转型安置和补偿。根据2017年中国工程院咨询研究项目发布的《中国野生动物养殖产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报告》中提到,2016年,全国野生
动物养殖产业的专兼职从业者有1409多万人,创造产值5206多亿元人民币。我国各地存在人工饲养繁殖情况的野生动物种类多达几百种,龟鳖类、毛皮动物、蛇类、鹿类、鳄鱼类、蛙类等养殖均已形成集约化生产。此次最严“禁野令”出台,势必对食用野生动物产业的从业者造成极大打击,使他们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失业转型风险。
三、科学建立野生动物养殖产业退出机制的建议
我们在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同时,也需考虑到合法养殖户的损失,建立科学有序的野生动物养殖产业退出机制。笔者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入手。
(一)要准确理解《决定》的要求。《决定》明确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畜牧法》的规定。这表明,人工养殖的动物只要列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就可以按其规定的方向进行利用。列明为食用的,就允许食用。对于果子狸等虽然不在国家重点保护名录里的动物,按照《决定》,凡是没有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一律禁止食用,不管是不是属于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决定》明确除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外,其他水生动物没有列入禁止食用范围,按照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其管理适
用《渔业法》的规定。
(二)各地要按照《决定》要求尽快出台细则。各地环境不同,野生动物养殖產业的种类、规模都存在差异。各地要基于当地环境保护、社会利益与经济利益等方面的综合考虑,厘清可食用野生动物的范畴,令食用野生动物养殖产业有章可循。存栏的野生动物量大且应用渠道少,一部分可转为科研、药用或者动物园展示,一部分可以考虑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放生,用于补充物种。我们可以将养殖户养的娃娃鱼、林蛙、乌龟、蛇等放生到需要生态修复和物种恢复的地区。各地要因地制宜,避免简单管理、粗暴执法的“一刀切”,要科学制定禁食范围,既严守安全底线,又避免矫枉过正。同时,也要加强对未列入禁止食用范围的动物的检验检疫,特别是中华鳖(甲鱼)、牛蛙等,做好安全卫生监管工作。
(三)野生动物养殖产业要转向生态友好型产业。人工驯养繁殖产业规模大,涉及面广,地方政府部门要积极引导养殖产业转型,包括转型家畜家禽养殖,科研、药用等养殖,还可以鼓励发展生态旅游、无公害农产品和生态农业经济等。另外,《决定》已明确,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为《决定》的实施提供相应保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养殖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
就补偿问题,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等部门需要尽快联合出台一部指导性的法律文件。
由上述可见,要建立科学有序的野生动物养殖产业退出机制关键在于立法的进一步完善。而此次立法的关键在于按照《决定》的要求,调整完善相关的目录和配套规定,明确禁食的范围,尽快完成《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公布。
【参考文献】
[1] 王溪,喻一伟.最严“禁野令”来了 云南2131家合法野生动物养殖户怎么管?[N].央视网,2020.03.04
[2] 第一财经.迷茫的野生动物养殖产业:1400万从业者何处去?[N].中国青年网,2020.03.05
[3] 江德斌.全面“禁野”后,野生动物养殖急需退出机制[N].光明网时评频道,2020.03.05
[4] 杨三喜.养殖甲鱼、牛蛙可以吃:禁食野生动物不宜矫枉过正[N].光明网时评频道,2020.03.06
作者简介:魏辰洋(1989—),男,汉族,山东德州市人,法律硕士,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法律硕士专业,研究方向:刑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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