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哥本哈根会议”看大气污染的国际环境法制
作为一个环境法的硕士生,我对2010年在丹麦召开的哥本哈根会议感到比较失望。从全球范围看,气候变化问题本应是超越主权的话题,必须是全球意义上的”全球议题”。它必须由一个个主权国作出妥协甚至牺牲。因为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国家利益,有着不同发展的阶段,也就有不同的诉求。这当然是一个博弈的过程,更是一个呈现政治大国气度与远见的最佳窗口。丹麦哥本哈根成为了全球诸多势力竞相显示姿态的”国际舞台”,更成了气候政治的”战场”。
为了维护自己的主权,促进国家利益的实现,国家往往有自己的私利。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特性使得它首先考虑的是本国的利益,这本无可厚非,但是这并不利于国际环境公平的实现。
这种利益的冲突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表现得最为鲜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环境治理方面有各自的认识。发达国家在”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上更注重”共同”原则:希望发展中国家承担减排等义务,要求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环境的保护上承担同样的或更多的责任,而不顾及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压力;发展中国家则在”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上更注重”区别”原则:强调保护环境应让位于经济的发展,它们认为解决贫困问题是解决其他问题的根本。在国际环境治理方面,发展中国家希望发达国家承担更多的责任,并希望发达国家在资金
、技术方面给予援助。认识的差别源于经济发展的情况不同:发达国家经济发展已经到了一定的程度,而发展中国家还面临着发展的诸多问题。
自从《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宣言》明确提出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区别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后,该原则几乎成为里约会议后所有环境条约共同遵循的原则。具体到气候变化,这一阶段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明显与蒙特利尔阶段不同。由于发展中国家不承担量化减排义务,发达国家的出资对其自身缺乏激励,也就无法促进发展中国家承担有约束力的义务。实质上,这是发达国家单纯的区别责任,而发展中国家无实质的共同责任。不可否认,这也是目前谈判僵局的原因。
如何从平衡国家利益的角度使”共同但有区别责任”更好地发挥作用是当前迫切需要考虑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有人提出应该使这个原则向蒙特利尔阶段回归。
在蒙特利尔阶段,《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建立的多边基金采取特定标准,规定了缔约方的不同权利、义务。1989年-1998年任何一年,人均消费附件a所列ods①低于0.3公斤的缔约方为第5条国家,可享受淘汰部分ods的10年宽限期,②并可获得多边基金赠款。③其他缔约方为非第5条国家,有义务向多边基金缴款。④根据对第5条国家的定义,在1999年1月1日之前,随着ods的淘汰,人均消费量下降0.3公斤以下后,非第5条国家可转化为第5条国家,从
而免除缴款义务。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以列和阿尔巴尼亚是非第5条国家,除此之外,发展中国家都是第5条国家,发达国家都是非第5条国家。
可见,《蒙特利尔议定书》具有三个特点:首先,区别责任的依据是ods的排放数量,而非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根据这些原则,发达国家首先减排并付费,这既符合污染者负担原则,又符合发展中国家的期待,从而两大集团可达成一致。其次,缔约方地位的转化可免除快速减排的发达国家的出资义务,这为发达国家提供了激励。再次,发达国家的出资可以导致发展中国家的实质减排,从而提高了发达国家的出资意愿。《蒙特利尔议定书》实施效果证明,它是最成功的多边环境协定。
在气候变化问题上,如果发展中国家以不限制经济发展的方式承担减排义务,发达国家的政府出资可以创造技术服务市场,发展中国家则可以提高能源效率、改善产业结构、降低经济增长的环境代价。因此,以行业排放强度为标准,确定不同国家的区别责任,使”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向蒙特利尔阶段回归,不失为气候变化进程的可行路径。
在具体实际操作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应该各自做出努力,使”共同但有区别原则”摆脱实践中的困境。
1.发达国家方面
发达国家是否切实履行承诺,拿出诚意帮助发展中国家是落实”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促进国际环境保护合作的关键。由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关联性,任何一个国家所做的可能对环境产生影响的行为都可能对世界上其他国家带来重大的影响。国际环境保护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最核心和最根本目的是世界各国不论大小、贫富都对保护全球的环境承担共同责任。但由于现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限制,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目前还无法仅仅依靠自身的力量来完成环境保护的责任。因此,在现阶段,发达国家的引导和帮助作用就显得格外重要。发达国家应当切实履行其在各个国际环境保护法律文件中所做的承诺,承担起保护环境的主要责任,特别是在资金援助和技术转让方面帮助发展中国家增强其应对全球环境变化和保护环境的能力。
除了上述方面以外,发达国家自身也应当加强本国的环境保护力度。数据显示,发达国家自身在环境保护领域率先行动的承诺也没有真正落实。就温室气体排放而言,部分国家不是减少而是增加了排放。有关统计表明,2003年度日本温室气体排放量与1990年相比反而增加了8%;又据美国能源部称,2003年美国增加了化石燃料的消费,导致温室气体排放量比200
2年增长了0.7%。二氧化碳排放量从2002年的68.9亿吨上升至2003年的69.4亿吨。⑤因此,发达国家应当切实履行自身在国际环境保护上的责任,也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做出表率作用。
2.发展中国家方面
虽然发展经济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迫在眉睫的任务,但广大发展中国家仍然必须意识到地球生态系统具有很强的整体性、关联性和相互依赖性的特点,因此发展中国家在努力发展自身经济的同时必须充分考虑到自然资源的承载能力和生态环境的负荷能力。要努力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不能重蹈发达国家在工业革命的过程中的”先污染、后治理”的覆辙,尽力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环境,承担起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国际环境保护的共同责任。
此外,发展中国家还应当积极参与国际环境保护事务,提高自身在参与国际环境立法方面的能力。发展中国家应当广泛、积极地参与国际环境条约或协议,特别是积极参与国际条约或协议的协商和制定。因为这些条约或者协议的内容可能直接与广大发展中国家相关,特别是当这些条约或协议直接涉及到发展中国家的权利与义务时,广大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到这些国际条约或协议的协商和制订中来就是非常必要和有意义的。只有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国际环
境条约的制定过程中,发展中国家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合理的体现和保障。
注释:
①许多科学研究证明,工业上大量生产和使用的全氯氟烃、全溴氟烃等物质,当它们被释放并上升到平流层时,受到强烈的太阳紫外线uv-c的照射,分解出cl.自由基和br.自由基,这些自由基很快地与臭氧进行连锁反应,每一个cl.自由基可以摧毁10万个臭氧分子。人们把这些破坏大气臭氧层的物质称为”消耗臭氧层物质”,因其英文名称为ozone depleting substances,取其英文名称字头组成缩写,简称o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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