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 简答题
1.简述国际税收的概念及其研究对象和范围。
概念:广义上说,国际税收是指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下因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扩大到以及国与国之间税收法规存在差异或相互冲突而带来的一些税收问题和税收现象。从某一国家的角度看,国际税收是一国对纳税人的跨境所得和交易活动课税的法律、法规总称。
国际税收的研究对象:是各国政府为协调国际税收分配活动所进行的一系列税收管理并采取的措施,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及其处理准则和规范。
国际税收的研究范围:主要是所得税及资本收益税方面的问题,重点是所得税方面的问题。
2.国际税收的定义及其研究内容
定义:广义上说,国际税收是指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下因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扩大到以及国与国之间税收法规存在差异或相互冲突而带来的一些税收问题和税收现象。从某一国家的角度看,国际税收是一国对纳税人的跨境所得和交易活动课税的法律、法规总称。
国际税收的研究内容:主要有税收管辖权问题,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国际避税与反避税问题,国际税收协定等问题。
3.如何理解国际税收的含义
广义上说,国际税收是指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下因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扩大到以及国与国之间税收法规存在差异或相互冲突而带来的一些税收问题和税收现象。从某一国家的角度看,国际税收是一国对纳税人的跨境所得和交易活动课税的法律、法规总称。
对于国际税收的含义,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理解:一是国际税收不能脱离国家税收而单独存在;二是国际税收不能离开跨国纳税人这个关键因素;三是国际税收是关于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区别4.简述常设机构的概念及其营业利润的确定原则。
概念: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其范围很广,包括管理机构、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矿场、油井、气井、采石场、建筑工地等。
确定原则:
(1)实际所得原则(归属原则)。一国只对非居民公司通过本国常设机构实际取得的经营所得征税,对其通过本国常设机构以外的途径或方式取得的经营所得不征税。
(2)引力原则:如果一家非居民公司在本国设有常设机构,这是即使它在本国从事一些经营活动没有通过这个常设机构,但只要这些经营活动与这个常设机构所从事的业务活动相同或类似那么这些没有通过该常设机构取得的经营所得也要被归并到常设机构的总所得中,在当地一并纳税。
5 .简述税收管辖权及其确立原则。
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它表现在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哪些税以及征多少税等方面。
确立原则:
(1)属地主义原则:一国有权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一切所得征税,而不论取得这笔所得的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
(2)属人主义原则:一国有权对本国居民或公民的一切所得征税,而不论他们的所得来源于本国还是外国。
6.简述税收管辖权的基本内容。
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它表现在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哪些税以及征多少税等方面。其基本内容包括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
地域管辖权是:一国要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居民管辖权:一国要对本国税法中规定的居民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公民管辖权:一国要对拥有本国国籍的公民所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7.试析国际避税的成因。
答:从主观上看,国际避税的原因在于跨国纳税人具有的减轻税收负担、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强烈愿望;从客观上看,围与国之间的税制差异以及国际税收关系中的法律漏洞为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活动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概括起来,国际避税产生的客观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有关国家和地区税收管辖权的差异以及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和判定所得来源地的标准存在差异,可以为跨国纳税人提供税收管辖权的真空,从而使跨国纳税人有可能躲避开任何国家和地区的纳税义务。
(2)税率的差异。税率是税法的核心,它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现实中国家(地区)之间的税率差异很大,有的税率较高,有的税率却极低,甚至有的国家和地区根本不征所得税(税率为零)。这样,就为纳税人将所得从高税国(地区)转移到低税国(地区)进行避税提供了可能。
(3)国际税收协定的大量存在。为避免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目前世界上存在着大量的国际税收协定。然而,税收协定中的有关规定很容易被跨国纳税人用来进行国际避税。滥用国际税收协定主要是规避有关国家的预提所得税。
(4)涉外税收法规中的漏洞。一国涉外税收法规中存在漏洞,也可以为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创造有利条件。这方面的突出例子是一些发达国家实行的推迟课税规定。本来,发达国家
制定推迟课税的规定是为了鼓励本国居民公司在海外子公司的发展,增强其与当地公司的竞争能力,但这一规定后来被许多跨国公司用来从事国际避税。它们在低税国或国际避税地建立自己的子公司,通过种种手段把利润转移到这些子公司,并将分得的利润长期滞留在海外子公司。由于可以享受推迟课税待遇,这些跨国公司就凭借这种手段成功地避开了居住国较重的税收。
8.简述国际避税地的类型。
国际避税地的类型有五种:
(1)不征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其中,有的国家和地区不仅不征收所得税,而且也不征收任何财产税。 包括:百慕大岛,巴哈马,瑙鲁等。
(2)征收所得税但税率较低的国家和地区。包括:瑞士,爱尔兰,海峡岛等。
(3)所得税课征仅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这类国家和地区虽然课征所得税,但对纳税人的所得不征税。包括:巴拿马,利比里亚,哥斯达黎加,中国香港等。
(4)对国内一般公司征收正常的所得税,但对某些种类的特定公司提供特殊优惠的国家和地区。包括:卢森堡,荷属安地列斯,塞浦路斯等。
(5)与其他国家签订有大量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例如:荷兰。
9. 转让定价的非税目标有哪些?
答:(1)将产品低价打入国外市场。
(2)降低国外关税对关联企业出口产品的影响。
(3)独占或多得合资企业的利润。
(4)绕过东道国政府的外汇管制,及时把海外子公司的利润汇回国内
(5)为海外的子公司确定一定的经营形象。
(6)规避东道国的汇率风险。
(7)如果跨国公司的居住国实行归属抵免制的公司所得税,则母公司多纳税就可以多冲抵
一部分最终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跨国公司可能会把国外子公司的利润用转让定价转移到母公司来实现,使公司集团的所得税较多地在居住国缴纳,这样对跨国公司的最终股东可以更为有利。
10. 跨国法人进行国际避税的手段主要有哪些?
(1)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
(2)滥用国际税收协定。
(3)利用信托方式转移财产。
(4)组建内部保险公司。
(5)资本弱化。
(6)选择有利的公司组织形式。
(7)纳税人通过移居避免成为高税国的税收居民。
11.试述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避税的成因。
1.外商企图独享归中外双方共有的利润。
2.外商投资企业及时将企业的利润调出。
3.外商投资企业不会因逆向避税而增加其总体税收负担。
4.母公司多纳税,其个人股东就可以用这部分税款多抵免一些个人所得税。
5.用转让定价转移的利润弥补亏损。
6.有利于减轻子公司的经营压力。
7.多得补贴和退税。
12. 《国际税收协定范本》规定关联企业的判定标准有哪些?
答:在实践中,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主要反映在三个方面,即管理、控制和资本。
《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都规定,凡符合下述两个条件之一者,便构成跨国关联企业的关联关系:
1)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2)同一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13. 列举我国在判定关联企业标准方面的标准?
我国在制定关联企业的标准方面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基本上是相同的。
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之一关系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14. 比较四种审核和调整跨国关联企业之间转让定价标准的差异
转让定价各种主要方法均建立在独立交易原则基础之上。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需要比较可比环境下关联交易转让财产或产品时的价格与非关联交易中转让相同或相似财产或产品时的价格。因此,注重产品本身的比较。
(2)再销售价格法和成本加成法不需要像可比非受控价格法那样关注产品的差异,而是偏重于企业在关联交易中所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
(3)交易净利润法与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的区别在于它不是按毛利润率来进行比较的,而是按扣除了营业费用后的净利润来比较关联企业和非关联企业的定价。使用交易净利润法功能可比程度降低。
(4)利润分割法通常适用于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15. 适合申请预约定价协议的企业有哪些?
(1)在与国外关联企业进行交易时需要采用非标准的转让定价方法;
(2)与国外关联企业有大量的业务往来;
(3)本企业产品在国外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因而必须在国外市场设立受控子公司来满足该市场的需求。
16. 交易净利润法和可比利润法的区别?
(1)交易净利润法比较的是某项交易的利润水平;可比利润法比较的是企业在三年内平均的总利润水平。
(2)交易净利润法要求在可能的情况下先用受检方与非受控方进行的交易来确定利润率,如果受检方没有从事过这类交易,才可以采用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可比交易来确定利润率。
(3)交易净利润发要求使用多年的利润数据进行分析,而可比利润法明确要求使用3年的利润数据进行分析。
(4)交易净利润法要求使用的利润水平指标均为净利润率,而可比利润法则规定可以使用毛利润与经营费用的比率。
(5)利润指标的范围不同。
(6)美国的可比利润法要求使用四分位点数值域,即其范围应在最高值的25%和最低值的25%之间。
17. 目前,各国实行的资本弱化法规有哪些特点?
(1)只适用于本国法人实体,但不适用于外国居民公司在本国的分支机构以及具有本国居民身份的合伙企业。
(2)受限制的利息扣除一般为支付给的、在本国企业中拥有一定比例股权的非居民贷款人。
(3)本国公司支付给非居民贷款人的超限额贷款利息一般依据“债务/股本”的比例来 确定。即只有超过比例的贷款利息不准税前扣除。
18. 列举国际避税的主要形式及应对措施。
1)利用国际避税地。
措施:
(1)制定对付避税地的法规;
(2)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限制本国居民在避税地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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