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国际法:国际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国际法是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
国际条约:是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
国际习惯: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做法
国际法渊源的位阶:是指在国际法不同种类的渊源之间,以及在同一种类的不同渊源之间,是否存在着优先适用的问题
国际强行法:是指国际法中普遍适用于所有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之间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不能以约定的方式予以损抑的法律规范
一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分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
二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这两个体系是对立的是不相隶属的,在
效力上是平行的,但二元论把国际法与国内法完全对立是错误的
协调论(中国论):是我国学者关于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观点,主张二者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密切联系、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渗透
主权: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属性,在国际法上是指国际有独立自主的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利,包括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两个方面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各国一律平等享有主权平等,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的权利与责任,并成为国际社会平等的一员
禁止以武力想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指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目的或以和联合国宗旨不符合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不得以威胁或使用武力的行为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各国应当以和平的方法解决其与其他国家的国际争端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法之间或间接地干涉在
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
内政:需要指出的是内政有广泛的内容,它不仅指一国的国内事务,还包括一国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事务及对外事务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指一个国家善意履行《联合国宪章》提出的各项义务,善意履行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产生的各种义务,善意履行其作为缔约国参加的有效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所承担的义务
国际合作原则:指各国不问在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上有何差异,均有义务在国际关系的各个方面彼此合作
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国家:是指定居的居民和特定的领土组成的、有一定的政府组织和对外独立交往能力的政治实体
国家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国家主权直接派生出来的国家所固有的权利
国家豁免:指国家免受司法管辖的权利,根据国家的属地管辖权,国家对境内的一切人、事和物都有管辖权,但对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官员以及外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不能行使管辖权,因为他们享有豁免权
承认:是既存国家从一定的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国际组织:国家以及这些国家所认可的其他实体为实现特定合作目的,以条约或其他国际法文件而建立的具有法律人格的常设机构
国籍:是指个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
国籍的抵触:是指一个人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或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
引渡:是指一国的主管机关应他国主管机关的请求,将本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犯罪或判刑的人交给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庇护:指一国因政治原因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和物所行使的最高的排他的权力
领海基线:是国家内水与领海的分界线,是指沿海国测算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实行特定法律制度的国家管辖的海域。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大陆架: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底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公海:是指不包括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岛国的岛水域在内的全部海域
条约:是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缔结的受国际法支配的书面国家协议
缔约能力:是指国际法主体作为国际人格者依照国际法所享有的缔结条约的权利能力或法律资格
缔约权:是指国际法主体的特定机关或其授权的人代表主体缔结条约的限制
条约的加入:没有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成为该条约的当事国,而承受其约束的行为
条约的生效:是指一个条约正式开始对各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各方当事人自此承担条约义务和享有条约权利
外交:主要是指国家通过其外交机关和授权代表与其他国家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所进行的职业化对外交往行为
外交团:是外交惯例上的一个概念,它包括驻在一国首都的所有使馆馆长和这些使馆的所有外交职员
国际责任:也称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责任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国际不法行为责任:是指国际责任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简答题、论述题
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
我国宪法无统一,明确的规定有几种情形:(1)条约直接适用,主要是民商法领域(2)条约与相关国内法并行适用或无明确规定(3)条约经国内立法转化才能适用,如WTO规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的关系
1、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或接受、具有普遍约束力、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2、 国际强行法是指国际法中普遍适用于所有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之间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不能以约定的方式予以损抑的法律规范。以此作为根据,完全可以肯定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而不是可以随意选择并随意更改的原则。
3、 基本原则不等于强行法,反之亦然,基本原则是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的原则,而强行法有可能是某一特定国际法部门的具体规则。
4、 这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五项基本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地位与贡献
1、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20世纪50年代中期由中国与印度缅甸共同倡导的,以后为国际社会广泛承认的关于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和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其内容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原则、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每一项都有各自的含义,但又互相联系构成一个整体。
2、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表现在:①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构成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除了具备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条件外,而且与《联合国宪章》原则和宗旨高度一致,成为指导国家关系的基本准则 ②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把五项原则作为一个原则体系提出来,这五项原则既区别又互相联系,它们以和平共处为目的,以其他四项原则为措施保证,从而成为一个原则体系。
3、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准确地体现了国际关系的基本特征,国际关系是一种相互的关系。
国际法主体的条件
1、 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
2、 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
3、 有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
联合国的宗旨与原则
宗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促进国际合作、协调各国行动
原则:主权平等原则、善意履行宪章义务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原则、集体协助原则、保证非成员国遵守宪章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
人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
1、 某些西方国家宣扬人权高于主权,国际主权原则不适用于人权,这颠倒了人权和主权的
关系,把人权和主权完全对立起来了。我们认为国家主权和人权是两个密切联系的概念,它们不是互相排斥的。国家主权原则是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它适用于国际关系的一切领域,当然也适用于人权问题,那么人权和主权是什么关系呢?我们认为在国际法上人权从属于国家主权。因为:(1)在一国之内,如何实现公民的权利本质上属于内政问题;一国如何实现其自决权和发展权,本质上也属于主权范围里的事(2)就人权与国家主权关系而言,国家主权是实现人权的基础与保障(3)国际人权保护也是以国家主权为基础的
2、 某些西方国家鼓吹“人权高于主权”“国家主权原则不适用于人权”完全颠倒了人权和主权的关系,其目的是要用人权问题干涉他国内政
海域的划分
《海洋法公约》把海洋划分为九个海域。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成为内水。基线向海洋一面依次分为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岛水域、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等八个海域。
沿海国的领海主权
1、 沿海国对领海的主权给于沿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底土,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但外国飞机未经许可不得飞越
2、 沿海国在领海享有属地最高权
3、 沿海国对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
内水和领海的区别
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称为内水;基线向海一面一定宽度(不超过12海里)范围内的海域称领海。内水和领海都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及沿海国对内水和领海拥有主权,但领海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无害通过不适用于内水。
论述海洋上的管辖权
海洋上的管辖权根据各个海域性质的不同而不同。内水和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沿海国对内水和领海享有主权并平等行使管辖权。在毗连区,沿海国实施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沿海国只能在上述四个方面实施行政管辖权,而没有属地管辖权。沿海
国对专属经济区的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对区内的人工岛屿、结构设施享有专属管辖权。在大陆架,沿海国只对资源开发利用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在公海,船舶只受船旗国的专属管辖,在岛国的岛水域,岛国对水域内的资源开发具有专属权利,对水域有管辖权,但应当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对指定航道实行过境通行制,不对通过中的船舶和飞行行使管辖权。
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1、 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2、 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3、 通信自由
4、 免纳捐税、关税
5、 使用国旗、国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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