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伯特议事规则 12条基本原则
罗伯特议事规则 12条基本原则(罗规极简版)
者/天鹏·孙涤                原著名:Robert’s Rules of Order
中华民族,世界之至大者,亦世界之至优者……犹能像我东邻而改造一富强国家者,其故何也?人心涣散力不凝结也
……民权何由而发达,则从固结人心、纠合力。而欲固结人心、纠合力,又非从集会不为功。是集会者,实为民权发达之第一步。然中国人受集会之厉禁,数百年於兹,合之天性殆失,是以集会之原则、集会之条理、集会之习惯、集会之经验、皆阙然无有。以一盘散沙之民众,忽而登彼於民国主人之位,宜乎其手足无措,不知所从,所谓集会,则乌合而已……
……此书譬之兵家之操典,化学之公式,非浏览诵读之书,乃习练演试之书也。若以浏览诵读而治此书,则必味如嚼蜡,终无所得,若以习练演试而治此书,则将味如啖蔗,渐入佳境,一旦贯通,则会议之妙用,可全然领略矣。
凡欲国(公民之责任者,不可不习此书,凡欲固结吾国之人心,纠合吾国之民力者,不可不习此书,而遍传之于国人,使成为一普通之常识……苟人人熟习此书,则心自结
固。
——此《民权初步》一书之所由作,而以教国民行民权之第一步也
《罗伯特议事规则》原书有六百多页(英文本更长达千页),内容挺庞大的,怎样用成称手的工具,来推进企业的治理和提高组织决策的效率和效果?原典是系统总结了现代组织和公民社会五百多年的实践经验锤炼而成的,系统严谨、规则周详、逻辑自洽,专业化程度很高
为了适用于各类组织的治理需要,比如说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各种委员会的工作细则等等,并为了杜绝钻议事程序的空子以逞私利的各种企图,它不厌其详,非常精密细致,可说是一本“规五项基本原则词典”,以备各类正式组织和议事学专家查询、析义和解惑之用。然而,从应用的角度,议事规则大可以订立得宽松些或严密些,视本组织的具体需要而定。
一般的通则,是会议要在不同的利益方之间求得持续的合作,参会者的立场越是多元,诉求越有差异,所涉及的利益分配越是复杂,议事规则的执行就越倾向于严格。反之,议事规则就可以约定得比较弹性,不那么正式。比如说,召开联合国安理会的正式会议,要求和校友会讨论下周末到哪里用餐的要求,自然会大不相同。
不过,现代的文明议事规则再精简,也得共同遵守一些“基本法则”。为了方便大家的理解和操作,孙涤等 把《罗伯特议事规则》的精义提炼出来,列为下面的12条原则。
议事规则的12条基本原则(极简版)
第1条 动议中心原则:动议是开会议事的基本单元。“动议者,行动的提议也。”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是一系列明确的动议,它们必须是具体、明确、可操作的行动建议。先动议后讨论,无动议不讨论。
第2条 主持中立原则:会议“主持人”的基本职责是遵照规则来裁判并执行程序,尽可能不发表自己的意见,也不能对别人的发言表示倾向。(主持人若要发言,必须先授权他人临时代行主持之责,直到当前动议表决结束。)
第3条 机会均等原则:任何人发言前须示意主持人,得到其允许后方可发言。先举手者优先,但尚未对当前动议发过言者,优先于已发过言者若对立严重,主持人应让意见相反的双方轮流得到发言机会,以保持平衡
第4条 立场明确原则:发言人应首先表明对当前待决动议的立场赞成还是反对,然后说明
理由。
第5条 发言完整原则:不能打断别人的发言。
第6条 面对主持原则:发言要面对主持人,参会者之间不得直接辩论。
第7条 限时限次原则:每人每次发言的时间有限制 (比如约定不得超过10分钟);每人对同一动议的发言次数也有限制(比如约定不得超过2次)。
第8条 一时一件原则:发言不得偏离当前待决的问题。只有在一个动议处理完毕后,才能引入或讨论另外一个动议。(主持人对跑题行为应予制止)
第9条 遵守裁判原则:主持人应制止违反议事规则的行为,这类行为者应立即接受主持人的裁判。
第10条 文明表达原则: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不得质疑他人动机、习惯或偏好,辩论应就事论事,以当前待决问题为限。
第11条 充分辩论原则:表决须在讨论充分展开之后方可进行。
第12条 多数裁决原则:(在简单多数通过的情况下)动议的通过要求“赞成方”的票数于“反对方”的票数(平局即没通过)。弃权不计票,表示支持所有结果,或者对结果没有意见。
按其需要,议事程序的规定可以或繁或简,议事规则的基本精神却是非常简约清晰的,大致来说有五项:权利公正、充分讨论、一时一件、一事一议、多数裁决。
第1项和第5项是现代文明所长期追求并正在努力贯彻的,已经形成了广泛的共识。第2、3、4三项则提供了议事规范落实的技术保障,能够有效地纠正或避免在会议常遇到的发散跑题、一言堂、打断他人发言,甚至恶意揣度、粗言相激、肢体相争等不文明的现象。不难看到极简版的十二条原则,大多数是在操作层面上促进效率和达成目标的规定。
总之,“罗伯特议事规则”有非常精巧且实用的安排,成为促进文明议事和高效决策的强有力的工具。现代社会的各类团体和组织发展到目前阶段,实践议事规则变得更有用、更有益、也更绕不过去了。
我们把现代文明的议事精神精炼成为十二条原则,凸显了三个特点:
约定性即规则明示在前,对事不对人;
工具性凡事不往道德上扯,能用工具来解决的绝不无端拔高和指控;
价值中性旨在凝聚组织认同,提高运作效率,平衡多元利益,通过文明议事来说服、辩论、妥协,从而形成有效果的行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新版组织法规和章程在具体的规定上事实上已有不少在遵循这些精神和准则,往往只是没指明其出典而已。比如,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等,也都是以罗氏议事规则为蓝本的。可以说,《议事规则》已经浸透了现代社团包括公司企业的运作,成了事实上 (de facto)的标准。譬如,在发达国家,人们只需要进行一次议事规则的培训,就可以在多个企业担任董事等职务。可见几乎所有的企业机构,议事规则是大同小异的。
议事规则是落实公司治理的工具,是一种推进社会诚信和程序正当的有效工具。它作为一种精巧平衡的制度设置,无论对上还是对下,既促进积极平衡,又是保护,也是适当的约束。
怎样博弈,使自己的主张和利益得到贯彻?怎样结盟,从分分合合中争取多数?怎样规制,通过文明的程序达到正义?等等。开会、商讨、劝说、谈判、于是无一不需要有正式或简化的议事规则。
401文子    于    罗规互助组    解《罗伯特议事规则简明版前言    2016年5月24日    作者qq:627830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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