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主要水系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征求意见稿)
辽 宁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防治水污染,保护地表水水质,维护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系统,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对辽河、浑河、太子河、大辽河、大凌河、鸭绿江、辽东沿海地区和辽西沿海地区(含小凌河)主要地表水水系水环境功能区进行了划定,水域区划范围包括干流和一二三级支流。将地表水按主导使用功能划分为源头水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人体直接接触、人体非直接接触)、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等类型功能区,分别执行不同类别的水质标准。按照“不得降低现状使用功能及按高功能保护”的原则,部分工
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等类别的功能区执行高类别的水质标准。共划分水环境功能区770 个,其中源头水域14个、自然保护区 6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93个、渔业用水区333 个、景观娱乐用水区51个、工业用水区37个、农业用水区136个。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辽宁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厅批准。
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辽宁省主要水系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1.范围
1.1 本标准对辽宁省主要水系地表水进行了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按照规划的主导功能,规定了功能区应执行的水质类别标准、水环境功能区达标评价方法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昌图县1.2 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境内水系的河流、渠道、水库、湖泊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域。
2.规范性引用文件
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水环境功能区
环境保护部门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为目的,按GB3838—2002要求,实施水域分类管理划定的功能区。
3.2 水环境功能区划
按各类水环境功能区的指标把某一水域划分为不同类型的水环境功能区单元的一项水环境保护基础工作。
3.3 源头水域
所有河流的源头水域,包括各级政府划定的源头保护区,执行GB3838—2002中Ⅰ类标准值。
3.4 自然保护区
对所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动植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的所在地,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域应执行GB3838—2002中Ⅰ类标准值,其他级别的自然保护区水域不低于Ⅱ类标准值。
3.5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城镇饮用水集中式取水构筑物所在地表水域某一指定范围。
在饮用水源地取水口附近划定的一定范围的水域为一级保护区,执行GB3838—2002中Ⅱ类标准值;为保护饮用水源安全,在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范围的水域为二级保护区,执行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值。
3.6 渔业用水区
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水产养殖区等水域。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执行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值,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幼鱼的索饵场执行GB3838—2002中Ⅱ类标准值。
3.7 景观娱乐用水区
具有保护水生生态的基本条件,供人们娱乐、观赏的水域。其中,人体直接接触的水域执行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值,人体非直接接触的水域执行GB3838—2002中Ⅳ类标准值,一般景观用水执行GB3838—2002中Ⅴ类标准值。
3.8 工业用水区
各工矿企业生产用水的集中取水所在水域的指定范围。
3.9 农业用水区
灌溉农田、森林、草地的农用集中取水站所在水域的指定范围。
3.10 混合区
位于排污口与水环境功能区之间的劣Ⅴ类水质的不具有使用功能的水域。
4.辽宁省主要水系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辽宁省主要水系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由附录A给出。附录B提供了辽宁省主要水系脉络表,以供参考。
5.水环境功能区达标评价
5.1 水环境功能区达标评价应根据水环境功能区应执行的水质标准类别,选择代表性断面,对水质项目进行单因子评价,评价结果应说明水质达标情况,超标的应说明超标项目和超标倍数。
5.2 丰、平、枯水期特征明显的水域,应分水期进行达标评价。
5.3 水环境功能区代表性断面由辽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6.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实施。
6.2 本标准中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6.3 本标准中生活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的建设项目,在生活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禁止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禁止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6.4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环境功能区的日常管理,以饮用水源保护区为管理重点,根据各水环境功能区应执行的水质标准,确定相应功能区的水环境容量,对排入功能区的水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确保功能区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
6.5 未列入本标准的地表水域需新增水环境功能区的、或因其他原因需对本标准进行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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