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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按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事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访 
【发文字号】辽国土资[2016]67 
昌图县【发布部门】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6.03.30 
【实施日期】2016.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按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事项工作的通知
(辽国土资〔201667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绥中、昌图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
  按照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制度的总体部署和、国土资源部推进信访事项法定途径优先分类梳理工作的要求,省厅对国土资源信访渠道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进行了分类梳理,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编制了《辽宁省国土资源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现印发给你们,同时就积极推进按照法定途径分类办理信访事项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通过法定途径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是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和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的重要举措,也是切实畅通众利益诉求表达和权利救济渠道、依法规范信访工作的具体体现。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按照法定途径分类办理信访事项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土资源部和省委关于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一系列部署要求,切实加强对国土资源信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把开展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作为推进法治辽宁法治国土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摆上议事日程,
明确工作任务,统筹工作力量,确保工作落实。
  二、结合实际制定公布信访投诉请求分类处理清单
  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厅制定的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要求和清单内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梳理本单位信访事项,在明晰法定途径边界的基础上,进一步厘清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之间的受理范围,结合本地实际,细化补充有关内容,今年6月底前,各地要制定本行政区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通过门户网站、来访接待场所、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严格依法抓好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落实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研究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和配套措施,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依据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清单,及时准确甄别众信访投诉请求,对能够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的,要把法定途径作为应选项和必选项,坚定不移地导入法定途径依法按程序处理,坚决防止因工作中出现困难和阻力就把法定途径作为可选项、备选项;没有法定途径解决、符合《信访条例  》第十四条  规定的,作为信访事项办理。对于法定职责明确由县级以
上国土资源部门处理的事项,由有权处理的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法定途径负责处理;法定职责在省、市的,由该有权处理的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法定途径负责处理;涉及其他部门的,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信访、法制等部门以及司法机关的沟通,建立有效的转送机制,避免众投诉无门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四、明确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工作职责
  要明确信访工作机构与业务工作机构职责分工,信访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信访诉求的分流和引导,推动信访投诉请求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提高窗口服务质量;业务工作机构要按照法定职责,明确专人负责办理导入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事项,强化法定职责必须为的意识,依法及时充分履行好国土资源部门职责。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事项,由相关业务工作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程序等要求办理,将处理结果告知信访投诉人,作为信访事项处理的信访答复意见、复查、复核意见由相关业务工作机构作出后,由信访机构按照《信访条例  》的规定处理。
  各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做好本级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同时,加大对基层的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力度,关注工作推进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好的
经验做法,不断完善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制度机制,并及时向省厅信访办反馈。省厅将对工作开展情况适时组织检查,将推进落实情况作为考评信访工作的重要内容。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2016330
  附件:
辽宁省国土资源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申诉求决类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土地征收补偿
  1. 具体申诉求决事项
申诉求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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