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电网建设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电网建设的通知
文章属性
昌图县【制定机关】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4.27
【字 号】铁政办发[2017] 25 号
【施行日期】2017.04.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电网建设的通知
 
铁政办发[2017] 25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电网是支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经过多年发展,全市电网建设初具规模,供电能力和质量明显提高,但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仍然比较薄弱,各电压等级发展不均衡、农村电网设施陈旧落后、局部地区网架薄弱等问题亟待解决。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辽宁电网建设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电网建设,满足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增长的用电需求,助力铁岭振兴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市电网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
  “十三五”期间,我市电网建设规划投资40亿元。规划建设500千伏变电站1座,新建500千伏线路15.5千米;新建、扩建220千伏变电站5座,新建改造220千伏线路176.6千米;建设改造66千伏变电站35座,新建改造66千伏线路263千米;新建改造10千伏及以下线路949 .81千米,新建改造配电变压器1273台。着力开展新一轮农村电网升级,加快推进“机井通电”、“中心村”等农网改造工程建设,解决农村电网设备老旧、户均容量不足、供电可靠性低等问题,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和生产生活用电需求,让更多的农民众依托电力资源脱贫致富。
  通过加大电网建设力度,使全市电网结构更趋合理,供电能力、安全可靠性、智能化水平和新能源发电并网消纳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为促进铁岭地区经济发展、构建安全可靠能源保障体系发挥重要作用。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强化电网建设的规划管理。
  电网建设规划应与城乡总体规划相协调并适度超前。各县(市)区政府要抓紧组织编制本地区“十三五”电网发展规划,并将电网发展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
现电网规划与其他规划的有机衔接和同步实施。现有各级规划中未考虑电网建设用地的,应根据电网规划布局及时对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动态调整,为电网建设创造有利条件。要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各级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对已纳入规划的变电站站址和输电线路走廊用地予以严格保障和保护。对以获取赔偿为目的的“抢栽”、“抢建”等恶意行为,所在地政府要对相关单位或个人予以严肃处理。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林业局、市规划局、铁岭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铁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进一步简化电网项目核准和行政审批手续。
  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规范标准、简化程序、依法核准、做好服务的原则,优先为电网建设项目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构建“绿通道”。规划选址意见书和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延长至3年。对不新增用地、能耗低、对环境和居民生产生活影响小的农村电网改造和城市配电网改造66千伏以下项目可以不进行环评、能评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价、无需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办理用地预审时,对变电站用地进行预审,对输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
基)用地可不办理用地预审等相关手续,但应征求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意见。
  电力企业是林业砍伐补偿的责任主体。在办理林业审批手续时,各县(市)区政府可采取《政府承诺函》形式呈报林业部门组卷,确保按要求补偿到位。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应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批前完成,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应在初步设计报批前完成。统筹协调电源送出工程的前期和建设工作,确保电网配套工程与项目本体工程同步核准、同步开工、同步竣工。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林业局、市规划局、铁岭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铁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积极做好电网建设征地动迁工作。
  各级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大电网建设协调力度,将66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项目和“机井通电”、“小城镇(中心村)”等专项农网改造项目列入重点工程进行调度和管理,优先落实建设条件,及时完成征地动迁补偿和配套工程建设等工作。在土地规划、用地预审和用地计划中要按基础设施建设政策予以优先支持、及时审批,保障电网建设项目用地需要。对城区
内电力线路走廊涉及的房屋拆迁、绿化占用、掘路等补偿,参照当地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建设有关标准执行。对电力线路塔基用地只作一次性经济补偿,穿越公路、铁路、河流、林区、矿区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的,不得收取跨越费、占用费、道路接口费等;对供电设施构成损害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或由损害单位按原标准修复。
  电网建设涉及征收集体土地或使用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的,根据《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5〕339号),全市除昌图县外按照《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铁政办发〔2015〕78号)规定的标准补偿,昌图县按照《昌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昌政办发〔2015〕82号)规定的标准补偿。
  切实落实省电力公司与市政府签订的《关于加快智能电网建设推进落实征地动迁工作框架协议》,省电力公司将铁岭地区66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工程征地动迁事宜已委托给市政府,征地动迁补偿费用原则上实行包干制度,市政府接受委托,组织工程属地县(市)区政府、铁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时完成征地动迁和补偿工作。电网建设项目工程补偿费用实行专款专用,应及时足额发放到被补偿单位及个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对因资金未按
时到位导致电网工程严重受阻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供电企业依据项目建设需求,足额安排项目投资,及时将征地动迁费用拨付至市政府指定账户。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