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5.12.31
∙【字 号】辽食药监流发〔2015〕179号
∙【施行日期】2015.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
昌图县
辽食药监流发〔2015〕179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绥中、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已经省局2015年12月31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本细则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31日
辽宁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业态类别、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进行分类审查。
申请者应当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多种主体业态经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依据经营面积、经营项目风险类别等确定一种主体业态。多项目经营的,按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申报。
第四条 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如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五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商场超市、实体门店食品销售者、无实体门店食品销售者、食品批发商、集中交易市场食品销售者和其他类销售者。
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和网络经营三种类别核定,可根据实际同时申请多种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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