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健龙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案(开公(交)行罚决字[
刘健龙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案(开公(交)行罚决字[2022]00452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开公(交)行罚决字[2022]00452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200 
【处罚日期】2022.05.07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浙江省开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开化县 
【处罚对象】刘健龙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18:09 
处罚名称
刘健龙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公(交)行罚决字[2022]00452号
被处罚对象
刘健龙
处罚结果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2月08日,违法行为人刘健龙驾驶小型轿车,21时54分许,行驶至开化县林场路螺丝山后门路段时碰撞某小型轿车。后开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处警。经查,刘健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刘健龙已构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刘健龙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开化县拘留所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5-07驾驶证分类
处罚机关
【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浙江省开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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