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03.16
【文 号】农机发[2007]7号
【施行日期】2007.05.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农业科技
正文
农业部关于印发《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的通知
农机发[20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中心):
  为贯彻实施《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第72号令,2006年印发),规范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核发等业务工作,我部制定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 业 部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的管理,根据《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
  第三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设置申请受理岗、考试岗、业务领导岗、驾驶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等岗位,明确职责,依照工作流程和规范各司其职。
  第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录入业务办理信息,打印有关证、表。
  各岗位按照本规范规定的流程操作,在计算机上记录经办信息,同时签注《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
  第五条 办理初次申领业务:
  (一)申请受理岗审核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1寸证件照(4张)、《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以下简称《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查询、确认申请人有无不得申请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情形,并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记录查询结果,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录入信息,收存资料,出具受理凭证;预约科目一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二)考试岗按期进行科目一考试。考试前应当核实申请人,考试后应当在《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考试成绩表》(以下简称《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由考试员签名;考试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可以补考一次。
  (三)驾驶证管理岗复核申请受理岗收存的资料和科目一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确定《联合收割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以下简称《准考证明》)编号,并制作、核发《准考证明》,预约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考试。
  对于初次申领悬挂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机型代号为T)的驾驶证申请人,应先取得大中型拖拉机驾驶证;按增加准驾机型T,预约联合收割机科目三的考试。
  (四)考试岗组织进行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前应当核实申请人,考试后应当在《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由考试员签名。考试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可以当场补考一次。考试合格后,收回《准考证明》。
  (五)业务领导岗审核。
  (六)驾驶证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确定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核发驾驶
证。
  (七)档案管理岗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存入驾驶证档案:
  1.《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
驾驶证分类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身体条件证明》。
  4.《准考证明》。
  5.《考试成绩表》。
  6.《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
  第六条 有关岗位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初次申领下列信息:
  (一)申请业务种类:录入“初次申领”。
  (二)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明名称及号码、住址:按照申请人身份证明记录的内容录入。
  (三)申请人联系地址、和:按照申请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录入。
  (四)准驾机型和准驾机型代号:按照申请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录入。
  (五)身体条件、医疗机构名称:按照《身体条件证明》记载的内容录入。
  (六)《准考证明》编号:按照农机监理机构确定的号码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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