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驾驶证分类∙【公布日期】
【字 号】黑价联〔2017〕36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关于重新核定全省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价联〔2017〕36号
 
省公安厅: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安交通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众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及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重新核定的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主体.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由有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取.
  二、收费范围.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初次申请或增驾考试.
  (二)军队驾驶证转地方考试.
  (三)驾驶证换证考试.
  (四)特殊情形驾驶许可考试.
  三、收费标准.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见附件1,机动车准驾车型及代号见附件2.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应按照机动车准驾车型及代号对应的收费标准收取考试费用.只进行单科考试的,按单科考试收费标准收取考试费.根据规定需要对违章驾驶员进行单科考试的,可按驾驶证记载的最高准驾车型收取考试费.
  为减轻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申请人的负担,对参加考试未合格的人员,每个科目可以免费补考一次;对于免费补考仍不合格的申请人在有效期内重新申请考试的,参加任何一科考试,每科均
按现行考试收费标准的50%收取补考费用.但对参加特殊情形驾驶许可考试未合格的人员不予减免补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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