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2批参考性案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8.17
∙【字 号】赣高法〔2022〕88号
∙【施行日期】2022.08.17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
正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2批参考性案例的通知
赣高法〔2022〕88号
全省各级法院,本院各部门:
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2022年7月28日第11次会议讨论决定,现将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永明、毛伟明、张鹭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陈秀玉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等五个案例(参考性案例6-10号),作为第2批参考性案例予以发布,供全省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考,但不得在裁判文书中援引作为裁判依据。对于案例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请报省法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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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7日
参考性案例第6号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永明毛伟明、张鹭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2年8月17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生态破坏公益诉讼/损失数额/条件价值法
裁判要点
1.巨蟒峰作为世界级地质遗迹是独一无二、不可再生的珍稀自然资源型资产,其所具有的重大科学价值、美学价值和经济价值不仅是当代人的共同财富,对该自然遗迹造成的严重损毁
风险,其本身就是一种损害结果,侵害了社会公众享有的环境权益,属于“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就此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2.对于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失,在没有法定鉴定机构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参考专家采用条件价值法得出的评估结论,综合考虑条件价值法的科学性及其不确定性,结合案件的法律、社会、经济等因素,酌情确定损失数额。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79条
《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5条、第18条、第23条
基本案情
公益诉讼起诉人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诉称:张永明、毛伟明、张鹭三人以破坏性方式攀爬世界自然遗产地、世界地质公园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巨蟒峰,在巨蟒峰上打入26个岩
钉,造成严重损毁,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损害。因此应判决确认三人连带赔偿巨蟒峰非使用价值造成损失的最低阈值1190万元;在全国性知名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依法连带承担起聘请专家所支出的评估费用15万元。
被告张永明、毛伟明、张鹭辩称,本案不属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检察院不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张永明等人主观上没有过错,也没有造成巨蟒峰的严重损毁,风险不等于实际的损害结果,故不构成侵权;三位专家出具的评估报告不能采信。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5日凌晨4时左右,张永明、毛伟明、张鹭三人携带电钻、岩钉(即膨胀螺栓,不锈钢材质)、铁锤、绳索等工具到达巨蟒峰底部。张永明首先攀爬,毛伟明、张鹭在下面拉住绳索保护张永明的安全。在攀爬过程中,张永明在有危险的地方打岩钉,使用电钻在巨蟒峰岩体上钻孔,再用铁锤将岩钉打入孔内,用扳手拧紧,然后在岩钉上布绳索。张永明通过这种方式攀爬至巨蟒峰顶部。毛伟明一直跟在后面为张永明拉绳索做保护,并沿着张永明布好的绳索攀爬到巨蟒峰顶部。在张永明、毛伟明攀爬开始时,张鹭为张永明拉绳索做保护,后沿着张永明布好的绳索攀爬至巨蟒峰顶部,在顶部使用无人机进行拍摄。经现场勘查,张永明在巨蟒峰上打入岩钉26个。2017年4月28日,受上饶市公安局三清
山分局委托,罗照华等四位专家论证并出具了《关于“4.15”三名游客攀爬三清山世界级地质遗迹点巨蟒峰损毁的意见》(以下简称《专家意见》),证明三被告人的行为对巨蟒峰地质遗迹点造成了严重损毁。江西财经大学专家组受上饶市检察院委托,于2018年5月3日出具了《三清山巨蟒峰受损价值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认为巨蟒峰案的价值损失评估值不应低于该事件对巨蟒峰非使用价值造成损失的最低阈值,即1190万元。
裁判结果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8)赣11民初303号民事判决,判决:张永明、张鹭、毛伟明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张永明、张鹭、毛伟明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计人民币6,0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至一审法院指定的账户,用于公共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张永明、张鹭、毛伟明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公益诉讼起诉人上饶市检察院支出的专家费150,000元。宣判后,张永明、张鹭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2020)赣民终317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巨蟒峰作为世界级地质遗迹是独一无二、不可再生的珍稀自然资源型资产,其具有的重大科学价值、美学价值和经济价值,不仅是当代人的共同财富,也是后代人应当有机会享有的环境资源。本案中,张永明等三人采取打岩钉方式攀爬对巨蟒峰的损害,侵害的是不特定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而这种不特定的多数人享有的利益正是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专家意见》基于科学和专业知识认为,张永明等人攀爬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包括:对巨蟒峰的自然性、原始性、完整性造成严重破坏;打入的岩钉会诱发和加重物理、化学、生物风化,加快巨蟒峰花岗岩柱体的侵蚀过程,甚至造成崩解;在巨蟒峰最细处,也是巨蟒峰最脆弱段打入4个岩钉加重了巨蟒峰花岗岩柱体的脆弱性。《专家意见》载明的第一项结果是一种已然的结果,对巨蟒峰柱体的自然性、原始性和完整性的破坏是常人都能认知和感受到的损害。《专家意见》载明的第二、第三项结果是一种现实的危险状态,张永明等人打入的岩钉增大了危险发生的可能性,即危险概率的增加,会直接诱发和加重风化、加快侵蚀甚至造成崩解的风险,这种危险概率的增加亦是一种客观结果,构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风险。
本案三行为人对巨蟒峰造成的损失量化问题,目前全国没有鉴定机构可以鉴定。《评估报告》基于条件价值法认为:“‘巨蟒峰案的价值损失评估值’不应低于该事件对巨蟒峰非使用价
值造成损失的最低阙值,即1190万元”。条件价值法是一种国际通用、环保部推荐的环境价值评估方法,特别适用于选择价值占较大比重的独特景观、文物古迹等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了《评估报告》所采用的条件价值法所具有的科学性及不确定性,结合《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的稀缺性、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被告因侵害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综合考虑本案的法律、社会、经济因素,依法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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