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实名制登记加油和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拉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3.11
∙【字 号】拉政发[2013]28号
∙【施行日期】2013.03.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实名制登记加油和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拉政发〔2013〕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现将《拉萨市实名制登记加油和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拉萨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1日
拉萨市实名制登记加油和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实名制登记加油和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根据《西藏自治区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各加油站应当严格落实实名制登记加油,由加油站安全员对进站加油的机动车车辆驾驶员进行身份证(居住证)、驾驶证、行驶证即“三证”登记后,方可加油。
第三条 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施工工地及个人购买零散成品油,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指定加油站作为零散成品油销售点,并制作统一格式的《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
第二章 实名登记制加油
第五条 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机动车“三证”不齐需要加油的,由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出具证明,辖区公安派出所审核,并标注有效期限为30日。
第六条 临牌机动车需要加油的,车主可凭身份证、驾驶证和有效期内临时移动证登记后,在本市各加油站加油。
第七条 摩托车、三轮车、农用车和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三证”不齐需加油的,由车主所在村(居)委会出具证明,辖区公安派出所审核,并标注有效期限为30日。
第八条 特种机动车(抢险车、消防车、医疗救护车)“三证”不齐需加油的,参照本实施
发法第五条执行;若特种机动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暂押驾驶员有效证件,先行加油。待紧急事件处理完毕后,携相关证明、证件到加油站补办手续。
第九条 部队机动车需要在地方加油站加油的,凭驾驶员现役军人军官证(、士官证、士兵证)和驾驶证、行驶证即“三证”,登记后,方可加油。
第十条 临时来拉人员所驾驶机动车需要加油的,凭有效期内的《拉萨市临时来拉人员登记证》、驾驶证、行驶证登记后,在本市各加油站加油。
第十一条 因驾驶证号码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号码不符的,应核实驾驶证有效期、证件照、持证人姓名和出生年月日等信息,信息一致的予以登记加油。
第三章 零散成品油管理
第一节 零散成品油审批
第十二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施工工地购买零散成品油,由购油单位所在地辖区公安派出所开具购油证明,并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
章,出具《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购油单位经办人凭本人身份证和《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到本市指定销售点购买零散成品油。
第十三条 个人购买零散成品油,由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登记地公安派出所和村(居)委会出具加油证明,并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出具《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购油个人凭本人身份证和《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到本市指定销售点购买零散成品油。
个人购买零散成品油不得超过60公升。
第十四条 辖区公安派出所负责为本辖区需要购买零散成品油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施工工地和个体工商户出具加盖公章的加油证明,证明事项包括:
(一)购油单位的基本信息;
(二)经办人的详细身份信息(身份证或居住证信息);
(三)购油种类、数量及用途。
第十五条 辖区公安派出所和村(居)委会负责为本辖区需购买零散成品油的个人(包括本地户籍人员和暂住人员)出具加盖公章的加油证明,证明事项包括:
(一)购油个人详细身份信息(身份证或居住证信息);
(二)购油种类、数量及用途;
第十六条 《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应当包括:
(一)加油种类、数量、用途;
(二)加油申请人或经办人的详细身份信息(身份证、居住证。)
(三)指定销售点
《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一式四联,辖区公安派出所、审批机关、购油单位、销售点各留存一联。
第十七条 辖区公安派出所根据机关、企(事)业单位、施工工地和个体工商户实际用油
量,对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的购油单位,经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购油单位可凭《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多次购买,但不得超过30次,且每次购油应当经辖区公安派出所审核、签字。
第二节 零散成品油销售
第十八条 加油站在销售零散成品油时,需对购买者所持《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和本人(经办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审批机关的加油种类、售油数量做好销售登记和存档工作:
(一)《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内容完整清晰且无涂改;
驾驶证分类 (二)《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加盖公章清晰可辨;
(三)《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载明的加油申请人(经办人)身份信息与前来加油人员身份信息一致;
(四)所携设备符合储运零散成品油设备技术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销售:
(一)《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内容不完整或有涂改痕迹的;
(二)《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未加盖公章或公章模糊不清的;
(三)《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载明的加油申请人(经办人)身份信息与购油人员身份信息不一致的;
(四)所携设备不符合储运零散成品油设备技术标准的。
第三节 零散成品油使用
第十九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施工工地、个体工商户等零散成品油用油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本单位零散成品油实施统一管理,每日按需分配,分别对零散成品油购买和使用做好台帐。零散成品油购买台帐要详细记录购油日期、种类、数量和经办人;零散成品油使用台帐要详细记录每日实际用油种类、数量、用途和操作人。零散成品油用油单位要做好使用人安全教育工作,督促使用人全面掌握油品火灾危害特性,正确使用油品。
第二十条 辖区公安派出所、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指定专人负责,建立本辖区单位和个人零散成品油台帐,跟踪管理零散成品油去向,定期分析、逐步掌握本辖区零散成品油消耗规律特点,及时发现异常加油情况,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 辖区公安派出所和村(居)委会要加强本辖区零散成品油使用单位和个人用油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重要敏感时期每3天一次、常态下每7天一次,定期对本辖区用油单位和个人零散成品油购买、使用台帐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四节 零散成品油运输
第二十二条 进入拉萨市区的运油车辆途经“护城河”检查站时,凡手续不齐的,检查站民警按照“源头查控、源头封堵”的工作原则,认真核对运油车辆是否具备《道路运输许可证》、《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资格证》等手续。凡手续不齐的,一律予以查扣。售油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提供有效手续的,检查站予以放行。
各用油单位(个人)未经审批,一律不得从市外购买零散成品油运输至拉萨市内。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三条 实名制登记加油和零散成品油管理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受益、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原则,落实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公安部门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加油站落实实名制登记进行监管,并督促本辖区内加油站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站内加油过程实施全程监控并建立零散成品油销售台帐,对零散成品油去向实施动态管理。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倒查。
第二十五条 市商务部门要严厉打击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许可证》、销售走私成品油等违法行为,督促成品油经营企业依法经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消防部门依法对加油站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加油站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配齐配足灭火器、灭火毯等消防设施。
第二十七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成品油安全管理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无证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对未按要求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非法违法存储经营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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