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义务教育法第12条,不按照户籍划分学区的案例
违反义务教育法第12条,不按照户籍划分学区的案例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以上案例不包括原告主动撤销的案件,比如焦映霞诉常德市武陵区教育局等案。不包括流动人口子女就近入学的争议案件,比如张某诉济南市天桥区教育局、刘某诉昆山市人民政府等案。亦不包括因学区划分引发反射性利益的争讼案件,比如学区变更导致相关房产价格改变问题,像柏岳诉济南市教育局一案,因未能及时获知学区变更信息而将房子远低于市场价卖出,原告认为其所受到损失与济南市教育局学区划分信息公开不当紧密相关,从而提起行政诉讼;再如拆迁户补偿金问题,像赵世清诉朝阳区人民政府等案,原告主张自己被征收房屋可能成为多所学校的学区房,因此认为补偿金额明显偏低。
12年义务教育在19起案件中,除了7起为一审终结案件,其他案件都为二审终结案件。其中有3起案件提起了再审申请;有4起案件情况较为复杂,经过多道程序审理裁决。比如C3,顾某提起了两次诉讼,第一次是顾某在未满6周岁时提起,先是围绕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经过两审裁定,后又以不符原告资格而被一审、二审法院驳回起诉;第二次是顾某年满6周岁后提起,最终被一审、二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还有C10和C11,实际上也由两个独立的诉讼案件组成。再如C9,先围绕原告资格是否符合的两审裁定后,再经一审、二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最后向浙江省高级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被驳回。
为了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秩序,我国县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都会进行学区划分,对所属公立中小学校的招生区域进行划定。由于诸多原因,我国义务教育阶段校际间教育资源仍有差异。在此背景下,学区划分直接关系着公民将获得何种配置的教育资源,最终关涉教育公平。2006年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第12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免试就近入学。”一些公民于是依据该条规定,质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学区划分的合法性,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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