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
汽车商业险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风险,依法采取商业保险形式,本条款制定。
第二条 本保险适用的机动车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各种类型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经双方订立后生效,投保人需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并严格遵守保险条款的规定。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内,受保险车辆因交通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本保险承担的险别包括交通事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
险等。
第六条 交通事故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法定赔偿责任。
第七条 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件导致受保险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导致车上人员受伤或者死亡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 保险责任排除
第十条 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2.被保险人酒驾、无证驾驶、超速行驶等违章行为导致的事故;
3.被保险人不按规定使用、维修、保养机动车;
4.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
第十一条 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部分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损失部分;
2.被保险人违反交通规则导致的事故的损失部分。
第四章 索赔和理赔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联系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索赔申请。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申请后将派出鉴定人员对受损车辆进行评估,确定赔偿金额。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在鉴定合法有效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款项。
第十五条 如对保险公司的赔偿决定有异议,被保险人可以在接到赔偿款项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第五章 保险费用和续保
第十六条 保险费用根据被保险人的驾驶年限、车辆价值、保险险别等因素确定,并根据投保的保险期限一次性支付。
第十七条 保险合同终止后,被保险人可以在约定的续保期限内继续保险,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续保手续。
第十八条 若被保险人未按照要求续保或续保后不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并中止保险合同。
第六章 其他条款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私自泄露,同时被保险人也有义务按照法律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个人信息。
第二十条 本保险合同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时,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适用于仲裁解决争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款自生效之日起执行,保单自保险合同约定起始日至约定终止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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