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分公司2012年车险核保政策
青岛分公司2012年车险核保政策
第一章  2012年车险核保思路
1、整体经营思路:
根据总公司以效益为中心,突出“两率”,强化“三项关键指标”,全面实现盈利的经营思路和2012年车险核保指引,制定分公司2012年车险核保细则。旨在全面落实总公司车险部各项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细化车险预警管理、清亏管理、渠道管理;对散单业务以五级分类方法进行合理科学的品质管理,对团车和渠道业务把握全局,促进优质业务增长,以实现盈利为最终目标,确保达成总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目标。
2、交强险经营思路:
针对2010-2011年交强险亏损的现状,全面调节交强险业务占比,降低费用投入,加强操作的规范性,改善交强险业务品质。
3、商业险经营思路:
贯彻分类管理的原则,一方面对不同机构、团队、渠道实行差异化管理,另一方面对各三、四级机构各使用性质板块进行5级业务分类管理,给予不同的费率折扣限制和费用投入,通过核保政策的导向作用,提升优质业务占比及高利润业务板块发展。
4、渠道业务经营思路:
对直销渠道、联保渠道、银保重客渠道、经代渠道、车商渠渠道、个销渠道确定分渠道管理模式。
1)直销渠道:推行五级分类业务管理,用符合市场竞争的承保条件承保历年出险频率低的转、续保业务;
2)联保成熟渠道:积极维系、重点发展;
3)银保重客渠道:全面推进,政策扶持;
4)车商、经代渠道:在合规的基础上全面评估,谨慎、稳定发展;
5)个销渠道:有效利用营销员规模优势,用符合市场竞争的承保条件筛选有效益空间的
私家车业务,扩大企业、机关团体单位车辆承保规模。
第二章  车险核保细则
交强险
1、各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要求和保监会、保监局、行业协会的有关制度规范操作,不得有任何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
2加强交强险投保材料审核,材料不齐全的严禁随意使用优惠系数。
3、通过业务人员、渠道等承保的交强险必须与商业险关联承保,不得单独承保交强险业务。
4关联承保的交强险业务仅支付前线非变动费用,除直销业务为有效分摊费用成本、代理业务顺应市场条件支出的4%手续费外,无其他任何绩效费用及内部费用。
5、如有客户亲自上门投保交强险,需严格审核,每单验证、验车并上传照片,所有材料存档备查。
此类业务不计入任何机构或团队的业务达成考核范围,无任何费用。
商业险
非营业车辆管理细则
一、鼓励发展业务
(一)非营业个人车辆
1、鼓励发展连续两年出险次数2次(不含)以下,赔付率低于50%的转、续保业务;
2、鼓励投保商业车损、三者、车上人员、全车盗抢险及相关附加险组合投保的业务;
3、鼓励新车购置价在10-40万元之间车辆业务发展;
4、鼓励提高折扣系数承保。
(二)非营业企业、机关车辆
1、鼓励承保真实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学校、医院和社会团体和规范的大中型企业一般客车类商业险业务;
2、鼓励投保商业车损、三者、车上人员、全车盗抢险及相关附加险组合投保的业务;
3、鼓励单独投保商业三者险以及对应附加险的业务;
4、鼓励承保新车购置价在10万至50万的车辆。
(三)非营业货运车辆
鼓励发展非运输型企业自用,同时投保商业车损、三者20万元以下、人员、盗抢、自燃,净保费充足的2吨以下非营运小货车(自卸车除外)。
二、限制发展业务
1、企业车辆工商行政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执照、个人独资企业执照的,至少提升净费10%,或加费到个人车水平承保;
2、企业车辆工商行政登记为汽车修理厂、租赁公司、汽车信息公司、汽车服务公司等的,加费到营业车辆性质承保;
3所有非营业个人10座以上客车(含10座)按营业性质的费率收费;
4、续保及转保个车业务改善承保方案
客户类别
赔付情况
折扣底线执行条件
其它执行的条件
一般亏损
旧车业务:
50%<满期赔付率≤65%2≤出险次数≤4
较上年提高10
1)如车损险及附加险出险大于等于3次必须选择如下承保条件之一:①设置车损绝对免赔额;②不足额承保(不得超过50%);③不予承保不计免赔;④加注多次出险免赔率特约;⑤限制承保亏损险别。
2)如三者出险大于等于3次,必须选择如下承保条件之一:①三者保额不得少于50,②不予承保不计免赔。
新车业务:
50%<满期赔付率≤65%2≤出险次数≤4
八折以上承保
较严重亏损
旧车业务:
165%<满期赔付率≤75%,且2<出险次数≤4
2)出险两次且满期赔付率>75%
较上年提高20
新车业务:
165%<满期赔付率≤75%,且2<出险次数≤4
2)出险两次且满期赔付率>75%
九折以上承保
严重亏损
12<出险次数≤4,满期赔付率>75%
2)出险次数>4
3)满期赔付率>100%
保费折扣系数不得低于1.2
1)出险次数>4且满期赔付率>100%
2)出险次数≥3且满期赔付率>200%
3)承保、理赔过程中发现的道德风险客户
清亏
5、盗抢险
1)车价10万以下微型面包车不得单独承保全车盗抢险;在与车损险同时投保时,盗抢险保额每年折旧率33%
2)车龄3年以上微型面包车不予承保盗抢险;
汽车商业险(3)易盗车型如桑塔纳系列、排气量2.3L以下广本系列承保全车盗抢险时不得附加不计免赔险。
4)限制6-10座车辆盗抢险附加不计免赔。
6、附加险
1)车龄3年以内(不含3年)的非营业客车同时投保车损、三者、人员、盗抢时方可承保车身划痕险,单车业务划痕险限额控制在2000元以内;
2)新车购置价低于6万或按短期费率承保的车辆限制投保车身划痕险;
3)同时投保四项基本险的情况下可承保车灯、倒车镜单独损坏险,车龄5年以上车辆限制承保车灯、倒车镜单独损坏险;
4)限制承保新增设备损失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车轮单独损坏险、涉水行驶发动机损失险、附加险不计免赔特约险、代步车费用险、附加零件更换险、随身携带物品损失险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等附加险;
5)限制承保以特别约定形式扩展保险责任的业务。
7、非营业货运车辆
1非营业货运车辆保前需验车以核实其实际使用性质,如确为非营业货车,可按非营运费率承保。
2)对于2吨以下货车,承保前需验证、验车,如为非营业,可按非营业货运承保;如行驶证登记为货运或加装箱体的车辆,一律按营业货运承保。
3)对于2吨(含)以上行驶证车主为个人的货车,必须按营业货车费率承保。
4)限制承保5-10吨货车,需逐笔签报审批,按营运承保。
5)行驶证车主为单位、行驶证车主中含有(物流、配货、运输、货运)等字样的货车一律按照营业货运承保。
6)限制承保第三者责任险限额高于30万元的车辆;
7)限制承保全车盗抢险附加不计免赔险;
8)限制承保车龄超过8年的车辆。车龄8年以上不得投保自燃损失险以及全车盗抢险。
9)禁止承保10吨以上货车,如有团车业务,结合团车综合赔付率,逐笔审批;
三、禁止承保业务
1、禁止单独承保车辆损失险及其附加险;
2、禁止以车损险、盗抢险组合形式承保业务;
3、禁止擅自开办车辆停驶损失险、代步车费用险、附加零件更换险、附加险不计免赔、随
身携带物品损失险等附加险;
4、禁止车上人员责任险以意外险卡单方式进行承保,如违反管理要求,总公司车险部将联合意健险部将此部分卡单相关销售费用全部扣除,并在机构意外险规模考核中将此部分卡单业务规模扣减;
5、严格限制承保异地(本省或直辖市以外)团车业务;
6、达到报废年限且未延期报废检验合格的车辆;
7、行驶证过期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车辆;
8、罚没进口车辆或残旧拼装车辆;
9、军牌、武警牌车辆;(机关车辆除外);
10、稀有车型及其他禁止承保的车型;
11、竞赛用车、老款淘汰车型车辆的车损险及附加险业务;
12、有骗保、骗赔记录或有重大骗保、骗赔嫌疑及存在道德风险的业务。
对于代理机构还包括:
1、恶意退保的业务;
2、在理赔定损问题上,经常与保险人产生严重分歧的业务;
3、不配合承保,拒绝投保前查验车辆或提交虚假资料的业务。
商业险
营业车辆管理细则
从严管控营业车业务品质,禁止承保6座以下出租租赁车辆,鼓励发展管理良好,行驶线路固定的大中型客运及2-5吨团体营运车队业务,承保营业性质车辆实行事前报备制度。
一、营业货运车辆
1、禁止承保自卸货车;
2、禁止承保单辆营运货车或个人营运货车挂靠车队业务;
3、对于已报备过的团车业务,车险核保部随时跟踪其业务进度及业务品质,对实际承保规模、出险频度与业务上报情况不符的业务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并下发整改通知,实行动态管理;
4、限制承保第三者责任险限额高于5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高于10万元,车上货物责任险限额高于5万元的车辆;
5、因中间环节较多,影响对车辆风险的充分了解,原则上禁止通过代理渠道承保营运货车。
二、营业城市公交车辆
针对多数城市公交车辆以国产中、低档客车承保为主,严禁开展车辆停驶损失险、代步车费用险、随身携带物品损失等附加险,鼓励大中型城市公交车商业险业务的承保,严格限制私人所有的中小型公交车业务的承保。
三、营业公路客运车辆
1、积极开展旅游客运车辆业务,此类业务一般行驶线路固定,管理规范,有专职司机驾驶,出险频度较低,运营状况良好。
2、鼓励管理严格的国有大型企业,尤其是固定线路或者全程高速公路行驶的高档大巴公路客运车业务的承保;
3、谨慎承保中小城市高、中、低档客车混合且存在私人车辆挂靠方式的公路客运车业务;
4、严格限制存在变化运营线路、超载、管理混乱的县区、乡镇公路客运车业务的承保;
5、通过多次事故免赔等方式承保玻璃单独破碎险;
6、鼓励采用100万以内商业三者险及车上人员责任险相结合的承保方式
7、严禁开展此类车辆的车辆停驶损失险、代步车费用险、随身携带物品损失等附加险。
四、营业出租租赁车辆
承保6座(含)以上出租、租赁车辆应依据出租公司的规模、管理水平、运营状况、历年赔付情况等进行选择性承保,制定差异化的承保条件及销售政策。
1、鼓励单独承保第三者责任险;
2、鼓励设置一定的绝对免赔率、免赔额,控制小额案件数量,降低理赔成本;
3、严禁承保车身划痕险、车灯、倒车镜单独损坏险、车辆停驶损失险等附加险。
商业险
其他车辆管理细则
一、特种车
1、限制承保工程车、特种车、各种罐车(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
2、个人所有特种车,须按照营运性费率加费承保;
3、对于特种车型,承保时须在保单加注特别约定,明确除外责任。
二、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管理细则
禁止擅自承保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业务,如有渠道开展此类车辆商业险业务,需书面上报,明确当地市场情况及真实的历年赔付数据及相应的承保条件及费用政策,待审核通过后方可承保。
1、鼓励单独承保商业三者险,保额需控制在20万元以内;
2、控制承保车上人员责任险;
3、严格限制承保摩托车车损险;
4、对于行驶证标注为农用车实际为小货车的业务要求一律按营运货车费率承保。
三、高龄车管理细则
1、限制承保营业车车龄超过5年的车辆;
2、限制承保非营业车车龄超过8年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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