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黄少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09
【案件字号】(2021)粤20民终369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洪文管晓明徐学强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黄少伟;周华
【当事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黄少伟周华
【当事人-个人】黄少伟周华
【当事人-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袁圣龙广东贤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袁圣龙广东贤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袁圣龙
【代理律所】广东贤道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被告】黄少伟;周华
【本院观点】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周华的陈述,其并未否认华安保险珠海支公司已向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故华安保险珠海支公司可据此免除商业险赔偿责任,基于以上认定,则本案的赔偿责任调整如下:由于华安保险珠海支公司已承担交强险医疗赔偿限额,则其还需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金额为:10200元(护理费8400元+交通费1800元);周华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96546元(医疗费100546元+伙食补助费5600元+营养费400元-已支付10000元)。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证据不足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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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14 02:49:16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黄少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20民终369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负责人:骆峰,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龙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少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圣龙,广东贤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华。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珠海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少伟、周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
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2071民初2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华安保险珠海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由黄少伟、周华承担。主要事实与理由:1.本案承保标的按非营运投保,实际一直按照运营性质使用,且出险时正处于营运;2.经黄少伟同意,上诉人已将10000元医疗费预付给陈光辉,住院医疗限额部分已履行完毕,仅需在死亡伤残限额内承担交强险责任;3.上诉人将电子投保单、声明书等相关投保资料以信息方式发送给了被保险人周华,周华接收信息后,在投保单、声明书等相关投保资料上签字确认成功,并在签字确认后支付保费实现有效保单。上诉人已经履行了免责条款说明义务,应商业险免责;4.周华否认投保人声明签章是其本人签名,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5.案件受理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责任范围,应由原审原告自行承担。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黄少伟答辩主要称,确认上诉人交强险住院医疗一万元预付给了陈光辉。但上诉人不应只在交强险内赔偿,交强险不足部分应当在商业险内予以赔偿。承保标的车辆类型属于两吨以下货车,而且保险公司直接以中山市雷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承保,
该公司经营范围有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车主周华在购买该车时已明确告知用于货拉拉,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明确知道是用于货拉拉,上诉人没有明确告知车辆不能用于货拉拉,既然上诉人已经承保,那么上诉人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周华没有提供答辩意见。
原告诉称 黄少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华安保险珠海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119546元[损失明细:交通费2000元,营养费3000元,医疗费100546元,住院护理费8400元(56天×150元/天),住院伙食费5600元(56天×100元/天)],不足部分由周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1.事发经过及责任认定:2020年8月22日,周华驾驶粤CD0××××号轻型封闭式货车途经中山市东区时,车辆碰撞停在路边的粤T9××××号小型普通客车后,再失控碰撞站在路边的行人黄少伟、陈光辉、停放在路边的中山23XXXX号电动自行车及自建房(商铺),造成车辆、自建房(商铺)、相关物品损坏及黄少伟、陈光辉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周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黄少伟、陈光辉、杨坤妹、赖启凤、陈俊任不承担事故责任。
2.伤情及情况:黄少伟因伤共住院56天,医疗诊断为右腓骨下段开放性骨折,右内踝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侧踝关节脱位等,出院医嘱住院期间留陪护1人,加强营养,全休3月。事故发生后,周华支付了10000元。
3.车辆保险情况:粤CD0××××号轻型封闭式货车在车辆管理机关登记的车主及投保人均系周华,该车在华安保险珠海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100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险),其中交强险各项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金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事故发生在有效的保险期间内。华安保险珠海支公司抗辩事故发生时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属免除其商业险责任的事由,并据此提供了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复印件,其中第二十五条载明“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黑体字)……”周华否认投保人声明中投保人签章处的签名是其本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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