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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11.05
【字 号】新政发〔2014〕76号
【施行日期】2014.1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政发〔2014〕7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5日
 
自治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在认真总结2009年以来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区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基本原则
  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实际出发,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自治区制定实施办法,县(市、区)制定实施方案,对参保城乡居民实行属地化管理。
  二、 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
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进一步健全服务网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城乡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2014年,自治区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 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个人养老金查询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
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4个档次,参保人可根据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按年度自主选择缴费档次,逐年缴费,多缴多得。自治区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包括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及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50元,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负担。对财政困难地区,按自治区现行财政体制给予补助。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
补贴标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对选择100元以上(不含1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鼓励,按照每提高一个档次每人每年增加不低于5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所需资金由地县财政负担。补缴或间断缴费期间不享受政府补贴。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体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县(市、区)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由中央财政补助55元,自治区各级财政补助45元,所需资金由自治区各级财政分别负担,对财政困难地区,按自治区现行财政体制给予补助。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地县财政负担。
对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月增发不低于2元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地县财政负担。自治区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实施办法实施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实施办法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
  建立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丧葬补助金制度。丧葬补助金发放标准400元,补助金由地县财政负担。冒领养老金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其丧葬补助金领取资格。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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