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12.10
【字 号】晋政发[2009]37号
【施行日期】2009.1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个人养老金查询
(晋政发〔2009〕3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2008年,我省在22个县(市、区)率先启动新农保试点工作,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对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三、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我省设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不超过1000元。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我省将依据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补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分两部分,基础养老金补贴(出口补)和缴费补贴(入口补)。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国家级试点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贴,省级试点的基础养老金由省级财政全额补贴。
  市、县政府应当对参保人个人缴费给予补贴。最低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45元、缴500元及其以上补50元。对农村重度残疾人、低保户等缴费困难体,原则上由当地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上述缴费补贴和政府代缴费用,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以提高补贴标准。具体办法由市、县政府研究确定。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冲抵个人缴费。市、县政府可制定长缴多得的鼓励政策,积极引导中青年农民普遍参保。
  四、建立个人账户
  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县级农保经办机构)要为新农保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分项目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及调整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国家及省级试点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均为每人每月55元。有条件的县级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县级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身故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我省将适时调整省级试点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六、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人员,应按年足额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人员,应按年足额缴费,累计缴费不得少于15年。
  七、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待新农保制度覆盖全省大部分地区时再实行省级管理。
  八、基金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加强基金管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等环节的全程监管、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强化财政监督、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等,严禁挤占挪用基金,确保农保基金安全。县级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众监督,以杜绝虚报冒领现象的发生。
  九、经办管理服务
  县级农保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使用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把新农保信息网络建设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要加快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根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服务的特殊性及工作需要,县级人民政府要在乡(镇)一级设有固定的农保业务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设施和人员,建立与服务人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原则上按每位服务对象每年补助3元的标准,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用于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基层经办人员不足和必要的经费开支等问题。
  十、相关制度衔接
  各试点县(市、区)要在对老农保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的基础上做好与相关制度的衔接。
  (一)对于已经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开始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在原有待遇不变的同时,可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二)对于已经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全部记入个人缴费项下,并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
  (三)参加新农保人员因身份发生转变或户籍变更需跨市、县(市、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可随人全部转移;无法转移的暂且保留其个人账户,待条件成熟后再转移。
  (四)村支书、主任岗位性养老保险补贴任职期间按国家及我省的规定筹集和发放。
  (五)新农保与其他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应、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新农保制度直接关系广大人民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用多种形式,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大对试点工作意义、基本原则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广大农村干部众了解新农保制度是逐
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步骤,是应对金融危机、扩大内需、拉动农村消费的战略举措,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真正使新农保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村居民理解、支持新农保工作,普遍积极参保。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省人民政府成立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省新农保领导组),研究制定我省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省新农保领导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成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宣传、编办、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农业、人口计生、统计、国土、残联等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试点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
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试点县(市、区)也要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组,负责本行政区试点工作。各地要注意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对试点工作中的重大情况各地要及时向省新农保领导组报告。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