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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树市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榆树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10.31
【字 号】
【施行日期】2014.0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树市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区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集中区,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榆树市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榆树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31日
榆树市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2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市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
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十二五”末,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榆树市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自愿按此方案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缴费标准按省政府规定统一适时调整。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个人养老金查询  (三)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补贴。国家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并建立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调整办法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执行。
  2.缴费补贴。省和我市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所需资金按6:4的比例分担。每人每年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补贴30元、缴费200元补贴40元、缴费300元补贴50元、缴费400元补
贴60元、缴费500元补贴70元、缴费600元补贴80元、缴费700元补贴90元、缴费800元补贴100元、缴费900元补贴110元、缴费1000元补贴120元、缴费1500元补贴145元、缴费2000元补贴170元。
  对重度残疾人、低保户、五保户等缴费困难体,市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档次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并同时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重度残疾人可以选择更高缴费档次,超出最低标准部分自行缴纳。
  五、建立个人账户
  市社会保险局按照国家规定,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省和我市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实行社会化发放,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对累计缴费满15年的,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5元,所需资金由省和我市政府按6∶4的比例分担。
  我市将按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建立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含政府补贴)可以依法继承。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不足时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原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不需要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如截
止《吉林省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29号)实施之日仍未申领基础养老金的,自本人申请之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再补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在60周岁前一次性或分段补缴剩余缴费年龄之外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并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包括补缴)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如在逐年缴费期间中断缴费,补缴中断年份保险费时不享受政府补贴。因故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在申请参保时已年满60周岁,应补缴且只能补缴规定年限养老保险费,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从补缴完成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含政府补贴)可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市社会保险局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各乡(镇)劳动保障所、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市社会保险局开展工作,在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老农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基金管理和运营
  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在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十、基金监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各乡(镇)、街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市社会保险局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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