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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6.13
【字 号】新政发[2010]57号
【施行日期】2010.06.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发〔2010〕5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自治区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 
  自治区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做好自治区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0年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27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试点工作要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农牧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牧民普遍参保;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自治区制定实施方案,试点县(市)制定实施办法,对参保农牧民实行属地化管理。
  二、扩大试点范围
  经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2010年自治区新农保试点范围扩大到喀什地区喀什市、疏勒县、疏附县、伽师县、岳普湖县、英吉沙县、莎车县、泽普县、叶城县、巴楚县、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和田地区策勒县、民丰县、皮山县、墨玉县、洛浦县、于田县、和田县,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乌恰县、阿合奇县,阿克苏地区温宿县、乌什县、柯坪县,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尼勒克县、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霍城县,塔城地区塔城市、额敏县、托里县、裕民县,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布尔津县、富蕴县、福海县、青河县、吉木乃县,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哈密地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伊吾县。扩大新农保试点工作从7月1日启动。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有农村户籍的农牧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新农保个人年缴费标准目前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可根据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按年度自主选择,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同时,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
对参保人补贴所需资金,自治区将给予补助。其中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试点县(市)和属于边境县、贫困县的,自治区给予全额补助;其他县(市),自治区给予60%的补助。有条件的试点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对选择100元以上(不含100元)档次缴费的给予鼓励,按照每提高一个档次增加不低于5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所需资金由试点县(市)负担。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体,试点县(市)人民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或间断缴费期间不享受政府的补贴。
  五、个人账户
  试点县(市)应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参保人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个人养老金查询  (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有条件的试点县(市)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累计缴费满15年的农牧民(补缴费不计入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缴费,月增发不低于2元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试点县(市)负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发放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在扣除政府补贴的本息后,可依法继承。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扣除政府补贴的本息后,可依法继承。扣除的政府补贴可用于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农村户籍的农牧民,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得少于15年。
  参保人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符合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暂缓办理养老金待遇领取手续,待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予办理。养老金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被处劳动教养的,对其停止发放养老金待遇,待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金待遇,停发期间的养老金待遇不予补发。
  八、待遇调整
  自治区将根据经济发展和国家有关政策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区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九、基金管理
  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
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县(市)社保经办机构开设新农保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收入户主要用途是暂存农牧民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向财政专户上缴的养老保险费收入;支出户主要用途是接受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和支付养老金待遇。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工作的扩大,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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