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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2.23
【字 号】防政办发[2011]228号
【施行日期】201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1〕2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
  《防城港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防城港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我市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10〕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1]17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及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支付办法。
  第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列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组织、宣传、编制、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农业、人口计生、统计、残联等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统筹地政府)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办法)组织实施。各统筹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主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组织、宣传、编制、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农业、人口计生、统计、残联等部门按相关职责做好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四条 凡具有统筹地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三章 养老保险费缴纳
  第五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各统筹地政府可依据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第六条 有条件的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七条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按最低档次100元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缴费,增加缴费补贴5元,但农村居民参保人个人缴费年补贴不超过50元,城镇居民参保人缴费年补贴不超过75元。
  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人员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除享受缴费补贴30元外,政府还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具体标准为:城乡重度残疾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人员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政府予以全额代缴100元;城乡低保对象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政府每年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50元。上述缴费困难人员选择最低缴费档次(不含最低档次)以上缴费的,政府不再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市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补助标准。
  第八条 按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的缴费档次缴费,所需的缴费补贴资金由自治区、市、统筹地政府三级财政按6:2:2(自治区直管财政改革县按8:0:2)的比例承担;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人员参保,由政府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由自治区、市、统筹地政府三级财政按7:1:2(自治区直管财政改革县按8:0:2)的比例承担。
  统筹地政府增设缴费档次的,所需缴费补贴资金由统筹地人民政府负担,具体标准和办法
由统筹地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章 个人帐户
  第九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纪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条 个人帐户构成如下: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资金;
  (三)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补助资金;
  (四)个人账户资金运营或存款利息收入。
  第十一条 个人帐户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 参保人死亡,无论是否领取待遇,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
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五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参保人员,可以申请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计发标准如下:
  (一)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由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有条件的统筹地人民政府可以安排资金适当提高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统筹地人民政府负担,具体办法由统筹地人民政府确定。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
  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帐户养老金从参保人的
个人帐户中支付,参保人的个人帐户支付完后由统筹地政府负责继续发放个人帐户养老金。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参保时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农村户籍的老年人其在本村范围内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符合补缴条件的补缴年度,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政府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给予缴费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以后补缴的,政府将不再给予缴费补贴。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调整全区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和防城港市经济社会发展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标准。个人养老金查询
第六章 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第十七条 参保人在防城港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因户籍地发生变动,申请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按以下方法办理:
  (一)参保人在统筹地内流动,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档案予以转移,个人帐户资金
不转移。
  (二)参保人在跨统筹地转移,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档案、个人帐户资金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转入地未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档案、个人帐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第十八条 参保人跨防城港市或自治区行政区域流动的,按自治区或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相关制度的衔接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实施后,已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人员,按以下方法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一)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其老农保个人帐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二)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从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起,可直接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待遇。
  第二十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及城乡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政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农村五保供养等政策制度的衔接,按自治区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时实行县级管理,今后随经济社会发展和根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情况,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第二十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统筹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帐和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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