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2.03.01
【字 号】京人社居发[2012]44号
【施行日期】2012.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京人社居发﹝2012﹞4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和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京政发[2008]49号)、《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京劳社农发[2009]13号)和《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61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附件:
  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京政发[2008]49号)、《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京劳社农发[2009]13号)和《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61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社保所”)具体经办,村(居)委员会协助办理。
  第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缴费、个人账户管理、保险金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衔接、统计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稽核与内控管理、生存认证及举报受理等环节。
个人养老金查询
  第四条 经办机构的职责
  (一)市、区(县)级经办机构设置收缴岗、支付岗、审核岗、财务岗、统计岗、档案管
理岗、信息系统管理岗、稽核内控岗及需要设立的相关岗位。
  1、市级经办机构负责指导区(县)经办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工作;规范收缴、支付、财务、统计、档案管理等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的运营和维护工作;对区县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2、区县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收缴、基金支付、个人账户管理、保险关系转移衔接、基金管理、统计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稽核与内控管理、政策宣传等工作,负责协调落实财政补贴资金,并对社保所的业务经办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二)社保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和相关业务操作,负责受理咨询、查询、举报、公示等工作。
  (三)村(居)委会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待遇领取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基本信息采集、领取待遇资格认证、政策宣传、公示等工作。
  第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记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
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 参保缴费
  第六条 开立存折
  参保人户口所在地为东城区、西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应在北京银行开立专用存折;户口所在地为其他区县的,应在北京农商银行开立专用存折。同时,签署《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一式三联,参保人一份,银行一份,区县经办机构一份(由银行代为转交)。协议书只在开立银行专用存折时签署一次。
  第七条 缴费
  (一)参保人到银行存入缴纳的保险费后,可在每年的参保时间内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或社保所填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缴费确认)表》(附表二十二)一式三联。第一联区县经办机构留存,第二联社保所留存,第三联村委会留存 。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