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伤残工伤赔偿明细及证据目录
赔偿明细及证据目录
一、 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000:月工资2000元×25个月
第一组证据
1山东省职业病医院职业病诊断证明书1
2、临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人社工决字【201129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1
3、淄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淄劳鉴字【2012】第0993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1
4、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鲁劳鉴字【2012】第336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1份,以上证据证实申请人201018日至828日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接触邻硝基氯苯、甲苯较多,2010515日在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体检时发现肝功能异常,但是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此情况,2010829日申请人到齐都医院被以“急性黄疸性肝炎”收入院,后又到齐鲁石化医院、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山东省职业病病医院等就诊检查均发现肝功能异常,2011715日山东省职业病医院诊断为职业性重度中毒性肝病,2011125日被临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认定工伤,2012619日被淄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7级伤残,2012726日被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2级伤残。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伤残津贴15300: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2012726日)计算至临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伤残津贴为止(2013430日)共9个月,工资2000元×85%×9个月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停工留薪期工资34000:自2010829日至2012131日共17个月,每月按2000元计算,34000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一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四、生活津贴1200020122月至2012726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期间共计算6个月,每个月按照2000元计算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九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因伤情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从评定伤残等级的次月起,按照《条例》和《试行办法》的规定享受因工伤残待遇。
五、工伤医疗费:47747.59元:
第二组证据
1、齐都医院门诊病历1份、住院病历1份、住院收费专用票据1张、门诊专用票据15张,证实申请人2010829日至20101019日在该院住院52天,住院费用24953.3元,2010829 日、1027日、118日、1125日、1127日、122日、2011212日、4
19日、59日、67日、610日、929 日门诊费用2875元,齐都医院医疗费共计为27828.3元;
2、山东省职业病医院门诊病历2份、住院病历2份、住院收费专用票据2张、门诊专用票据14张,证实申请人在该院住院两次住院费用13787.79元,分别是201159日至525日住院16天(5900.59元)、20111115日至127日住院22天(7887.2元),201185日、88日、115日、201214日、626日门诊花费709.3元,山东省职业病医院医疗费共计为14497.09元;
3、齐鲁石化医院集团中心医院门诊病历1份、门诊专用票据6张,证实申请人于2010831日在该院门诊检查花费317元;
4、山东省立医院门诊病历1份、门诊挂号费单据1张、诊查费收据1张、门诊专用票据1张,证实申请人2011816日、17在该院门诊检查费用157元;
5、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门诊病历1份、门诊专用收费票据12张,证实申请人2010925日、2012613日、2013319日在该院门诊费用1290元;
6、山东省交通医院门诊收费专用票据2张,证实申请人2012719日在该院门诊检查费用269元;
7、济南协和肝病医院门诊收费专用票据3张,证实申请人2011521日、二级伤残112日在该院门诊费用2105.9元;
8、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门诊收费专用票据2张,证实申请人2011524日在该院门诊费用26.7元;
9、山东省医学影像学研究所门诊收费专用票据2张,证实申请人2011613日在该院门诊费用1256.6元;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5400元(30元×180天),申请人共住院180天,淄博市内住院142天(2010829日至20101019日在齐都医院住院52天、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住院90天),市外住院38天(山东省职业病医院201159日至525日住院16天、201111
15日至127日住院22天)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住院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护理费14794.2,住院180天,按照护工工资计算,180天×82.19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八、交通费10275
九、住宿费1005
十、餐费2282
十一、复印费1892元,
第三组证据
1、 交通费单据24本,证实申请人因、鉴定花费交通费用10275元;
2、 住宿费单据3张,证实申请人因到济南住宿费用1005元;
3、 餐费单据3张,证实申请人因餐费2282元;
4、 复印费单据11张,证实申请人因、鉴定复印费1892元。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住院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十二、劳动能力鉴定费550
第四组证据
1、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据1张,证实申请人到淄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费250元;
2、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收据1张,证实申请人到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
法律依据:《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
相关法律依据
1、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工伤待遇由被申请人负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条: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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