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甩挂运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甩挂运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运发〔201056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局):
  按照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甩挂运输发展的通知》(交运发〔2009808号),国家发改委和交通运输部共同制订了《甩挂运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章)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
   
甩挂运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098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精神,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海关总署、保监会等五部委《关于促进甩挂运输发展的通知》(交运发〔2009808号),决定开展甩挂运输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转变道路运输业发展方式、促进节能减排为宗旨,加强政府引导和政策扶持,充分发挥道路运输和物流企业的主体作用,通过试点推动、引领示范,大力发展甩挂运输,逐步扩大甩挂运输的范围和规模,力争“十二五”期甩挂运输生产力显著提高,甩挂运输周转量在道路货运中的比例明显增加,带动道路运输业节能减排取得明显成效,为发展现代物流业、实现国家节能减排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通过试点,甩挂运输推进工作取得以下几方面成果:
    ——培育骨干企业。培育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规模化、集约化、网络化运输企业,引领甩挂运输市场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提高设施和装备水平。建设一批能够满足甩挂运输作业要求、装备先进的货运站场,大力推广应用现代信息技术,积极发展适应甩挂运输要求的大吨位牵引车和厢式半挂车,为甩挂运输的高效运作创造条件。
    ——探索运营管理模式。引导企业积极创新营运组织管理方式,探索形成适合不同区域、不同货类的若干种甩挂运输典型模式,为甩挂运输全面推广积累经验。
    ——完善政策标准。根据甩挂运输发展的实际需要,在充分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我国实际,抓紧建立健全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
    二、试点工作原则
    (一)政府引导,企业主导。
    加强政府引导,完善相关法规标准和配套扶持政策,着力构建有利于甩挂运输发展的市场环境。支持试点企业加快提高甩挂运输组织能力,充分发挥市场和企业主导作用,创新营运管理与运输组织模式。
    (二)多方联动,形成合力。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海关、保险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切实解决试点企业甩挂运输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三)分类指导,稳步推进。
    针对各类试点项目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强对试点项目的指导与支持,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并发挥良好的引导与示范效应。
    三、试点项目(单位)条件及试点范围
健康产业项目有哪些
    各地择优推荐具有较大资产规模、管理规范、社会信誉好、有稳定的甩挂运输业务需求、一定的站场设施和信息化基础条件,拥有牵引车50辆、挂车100辆以上,通过试点能够取得
良好经济效益和节能减排效果的项目(单位)作为试点。对于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开展甩挂运输的,只要符合试点条件也可按试点项目(单位)推荐。
    结合我国现阶段甩挂运输发展实际,拟选定浙江、江苏、上海、山东、广东、福建、天津、内蒙、河北、河南10省(区、市)以及中外运长航集团、中国邮政集团等作为首批试点省份(单位)。每个省(区、市)可以推荐1-3家试点项目(单位)。
    四、试点扶持政策
    (一)对甩挂运输站场设施改造及车辆更新给予投资补助。主要包括:适合挂车作业的货物装卸平台;满足汽车列车摘挂和回转要求、可供甩挂车辆中转需要的作业场地及场区道路;必要的装卸设备、标准化托盘和辅助设施;甩挂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技术装备;符合国家和行业节能减排技术标准、列入交通运输部推荐车型的牵引车和半挂车更新购置等。根据试点需要,对纳入国家公路运输枢纽规划的公路货运站场的甩挂作业功能设施进行技术改造的,可以申请车购税补助,其申请、使用、管理按照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有关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投资补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凡享受政府投资补助的货运站场及物流设施,应积极向社会提供甩挂作业服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落实有关通行费优惠政策。按照《交通部、国家计委关于鼓励对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实行优惠促进公路集装箱运输业发展的意见》(交公路发〔2001601号)、交通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意见》(交公路发〔2004622号)等文件要求,各地要切实落实对集装箱车辆、大吨位厢式货车的通行费优惠政策。同时,对试点项目(单位)定期定线运行的甩挂运输车辆通行费推广月票或年票制,实行“大客户”优惠。
    (三)地方交通运输和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试点项目(单位)甩挂运输车辆更新、站场及信息系统建设等相关技术改造给予支持。
    五、试点时间安排
    (一)工作准备阶段(201010—11月)。主要是确定试点项目(单位),制订试点方案,编制站场设施技术改造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011—201210月)。按照批准的试点方案和站场改造工可报告,认真组织实施。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210—12月)。试点省(区、市)交通运输和发展改革部门及试点单位对试点工作成效及取得的经验进行总结。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试点工作进行系统评估总结,进一步完善促进甩挂运输全面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标准规范。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重视与支持。大力发展甩挂运输是加快转变道路运输发展方式、推进行业节能减排和产业升级、提高运输效率、降低物流成本的重要举措。各试点地区省级交通运输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对试点工作予以高度重视与大力支持。要建立甩挂运输试点工作协调机制,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加强对本地区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要在车辆装备购置、站场设施改造、信息系统建设及相关技改项目等方面给予试点项目(单位)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扶持。要建立与试点企业的联系机制,及时掌握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积极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争取政策支持。
    (二)严格按照标准和要求选定试点项目(单位)。各省级交通运输和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基础上,认真组织推荐试点项目(单位),并填写推荐表(见附件1),分别报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试点项目(单位)筛选要从实际出发,认真分析基础条件,做到合理可行。
    (三)科学制订试点方案,规范工作程序。试点企业要在分析论证基础上,详细拟订试点方案,内容包括:拟纳入试点的甩挂项目概况、现有设施设备条件、试点内容与预期目标、运输组织、资金投入、管理措施、预期效益、节能减排效果等(见附件2)。同时规范编制甩挂运输站场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编制要求见附件3)。
    试点方案由各省交通运输、发改部门审查后,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并以此作为监督管理的依据。甩挂运输站场改造资金管理工作程序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成后站场功能符合技术要求。
    (四)做好推荐车型评定和公布工作。按照甩挂运输推荐车型技术要求(见附件4),由
车辆生产企业申报,经审定后由交通运输部分批发布推荐车型目录。具体管理办法按照《推荐车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5170号)执行。
    (五)引导企业积极探索运输组织与运营管理新模式。试点企业要按照批准的试点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货源组织,优化网络布局,积极探索运输组织与运营管理的新模式。要加大投入,提高运输车辆和装卸机械技术水平,完善站场设施功能,加快信息系统建设。要针对试点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调整优化运营模式,不断完善组织措施。要定期上报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和运行分析报告。
    (六)加强国家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试点省(区、市)交通运输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补助资金的使用监管,严格各项管理制度。
    (七)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不断完善有关政策。行业主管部门、试点企业和技术支持单位要密切关注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研究解决方法。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跟踪、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完善配套政策,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七、其他
    (一)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首批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研究部署后续试点或示范、推广工作,加快形成促进甩挂运输发展的长期稳定政策和常态工作机制。
    (二)各省(区、市)交通运输和发展改革部门可参照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地方甩挂运输试点工作。
   
   
附件一:甩挂运输试点项目推荐表
1      道路甩挂运输试点企业(项目)推荐表
试点企业或项目名称[ 企业规模较大,具备较完善的站、运设施设备条件的,一般以单个企业推荐;站、运企业需要联合的,可以项目名义申报,项目名称如“***港集装箱甩挂运输试点项目”等,并且每个企业均应单独填写“试点企业基本情况”栏的内容。]
试点项目各参与企业名称(注明牵头企业):
试点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工商登记号[ 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单位)法人代码   
    法人代表        注册资本(万元)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 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公司性质[ 按照工商登记的经济性质填写。]   
    经营范围   
    (邮编)   
    资产总额(万元)        年营业收入(万元)   
    货运车辆总数(辆)        其中自有货车数量(辆)   
    年货运量(万吨)        企业自有运输站场总面积(万㎡)   
    企业信誉等级(请附证明材料)20082009两年        地市级以上获奖情况   
    联系人: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传真号码:
E-mail:
目前已经开展的甩挂运输情况[ 如果已由多个企业组合成甩挂运输项目并已开展作业的,由牵头企业按项目填报;如尚未组合成项目并未开展甩挂作业的,应由各参与企业单独填报。]    包括:甩挂运输运营组织情况(货类、线路、辐射范围)、货运量和周转量、投入的牵引车和挂车数量、项目经济效益。
甩挂运输试点项目预期目标[ 如多个企业联合项目申报的,由牵头企业按整个项目规划填写。]    包括:至2012年,甩挂运输运营组织计划(货类、线路、辐射范围)、预计的货运量和周转量、拟新增的牵引车和挂车数量,预期的经济效益。
申报企业意见(企业自愿申请,并对项目申报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如多个企业联合项目申报的,各参与企业均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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