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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有关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8.09
【字 号】
【施行日期】2018.08.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江苏省国资委关于修订有关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家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规定,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18年8月17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反馈意见。
  1.信函: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338号(邮编210008)省国资委综合处(政策法规处),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3.:****************。
 
江苏省国资委
 
2018年8月9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各省属国有企业,各设区市国资委、司法局、律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7〕27号)要求,加强省属国有企业法治国企和廉洁国企建设,进一步完善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机制,规范省属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的选聘及委托服务行为,积极发挥法律中介服务机构和社会律师作为独立第三方专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江苏省国资委关于全面推进省属企业法治国企建设的意见》(苏国资〔2016〕110号)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和依法治省工作要求,坚持省属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完善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机制,促进法人治理结构各治理主体依法履职,强化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辅之以事后法律救济,推进法治国企和廉洁国企建设,为省属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目标任务。“十三五”期间,省属国有企业普遍建立完善以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为主、外聘法律顾问为辅,内外结合、优势互补、协调运转、有效发挥作用的法务工作机制。到2018年底,省属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重要子(分)公司普遍建立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制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各聘请一家或多家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及其社会律师担任外聘法律顾问。加强和规范外聘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中介服务机构、社会律师作为独立第三方的专业优势,对企业有关重大事项实行双重法律审核,强化关口前移作用,促进省属国有企业依法治理、依法合规经营和依法规范管理,有效防范、化解各类法律风险和廉洁风险,切实维护企业国有资产安全。
  二、规范选聘省属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
  (三)择优选聘律师事务所和社会律师。省属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包括常年法律顾问和
专项法律顾问。省属国有企业根据实际需要,选聘律师事务所、社会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省属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的选聘工作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坚持竞争择优的原则,综合衡量备选律师事务所信誉及实力、指派社会律师的专业能力、实践经验、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和收费标准,择优聘用。
  (四)严格委托方和受托方权利义务。省属国有企业应当与被聘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双方订立服务合同时,可使用本意见所附示范文本;双方另行约定的,应列明所附示范文本中的必备条款。省属国有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合同条款进行适当调整。
  三、明确委托外聘法律顾问重点服务工作范围
江苏邮编  (五)建立省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双重法律审核机制。对关系出资人权益和企业国有资产安全的重大事项,实行内部法务机构和外聘法律顾问双重法律审核。省属国有企业决策层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双重法律审核重大事项清单,对列入清单的重大事项由内部法务机构和外聘法律顾问分别进行法律审核;清单内容可以动态调整,由总法律顾问提出并按程序报省属国有企业决策层审定;清单应及时抄送省国资委。对双重法律审核的重大事项,应当分别提交
书面法律意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企业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表决;双方意见有分歧的,如属于一般性分歧,最终法律审核意见由总法律顾问确定;如属于重大分歧,总法律顾问应第一时间报告省属国有企业决策层和省国资委。
  (六)外聘法律顾问受托为省属国有企业提供服务范围。
  1. 制定修改公司章程、重要规章制度;
  2. 所属企业分立、合并(兼并重组)、破产、解散、减少注册资本;
  3. 新设公司;
  4. 所属企业改制(混合所有制改革、员工持股等);
  5. 重大投资、融资合同的法律审核;
  6. 大额资金借出合同的法律审核;
  7. 提供大额担保合同的法律审核;
  8. 签订大额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
  9. 重大产权转让,重大资产置换、质押、拍卖;
  10.重大项目招投标;
  11.企业上市、发行公司债券;
  12.报送省国资委审核、批准或备案,需要外聘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事项;
  13.处理诉讼、仲裁案件;
  14.协助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培训;
  15.双方约定的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以上事项中,“重大”“大额”的数额标准以省属国有企业制定的双重法律审核重大事项清单确定的数额标准为准。省属国有企业可采取外聘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顾问方式为本企业提供上述服务,具体服务事项由双方协商决定。
  (七)省国资委外聘法律顾问审核事项范围。进一步完善省国资委外聘法律顾问制度,调整充实外聘法律顾问单位。省国资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省国资委重大事项法律审核清单,对所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及其他涉及较为复杂法律问题的重大事项纳入清单,在作出决定前委托省国资委外聘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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