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医学重点学科和重点人才申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医学重点学科和重点人才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7.03.13
【字 号】苏卫科教[2007]10号
【施行日期】2007.03.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医学重点学科和重点人才申报工作的通知
(苏卫科教〔2007〕10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深入实施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与人才战略工程意见的通知》精神,今年我厅将启动新一轮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建设和医学重点人才培养工作,计划建设28个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培养120名医学重点人才。为做好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依据《江苏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建设实施办法》和《江苏省医学重点人才培养工作实施办法》要求,全省医疗卫生机构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科和人员均可申报。
  (一)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申报条件:
  1、学科医学科技水平处于省内领先,达到国内先进,并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2、学术技术梯队结构合理,人员素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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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学科带头人须在60周岁以下,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省内外有一定的知名度;
  4、有第一负责人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和科技成果;
  5、申报重点学科必须是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近三年获省部级二等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的除外),核定床位不低于50张。申报医学重点实验室的,实验室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仪器设备总价值不低于500万元。
  6、单位组织领导有力,配套措施扎实;
  (二)医学重点人才申报条件:
  1、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素质,治学态度严谨,有高尚的医德医风,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2、具有坚实的医学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创新能力,有一门外语达到听说读写四会,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有较强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本专业较疑难复杂问题的经验,已成为本部门的主要业务骨干并已作为本单位或本地区重点培养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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