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苏建管质[2004]39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建工(管)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土地局,省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江苏邮编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
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管理暂行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128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企业都应当取得安
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条 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除中央管理的建筑集团公司、总公司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设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定委员会,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定、核发工作。
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定委员会在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专业部门设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考核工作站(简称省考核站),负责该辖区内或本专业建筑施工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初审、汇总和上报工作。受省委托,负责二级及二级以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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