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政策,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公园的建设、管理和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宣教、科研、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湿地公园建设应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湿地公园建设是全省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应享受国家和地方生态建设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 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和市、县(市、区)级湿地公园。
国家湿地公园由已经完成初步建设的省级湿地公园升级设立,其建立、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建立省级湿地公园,并对其进
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湿地公园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湿地,可以申请设立省级湿地公园:
(一)湿地生态特征显著,且具有显著或特殊生态、文化、美学和生物多样性价值。
(二)面积在100公顷以上,且能保持湿地生态完整性,湿地面积比例不低于规划面积40%。
(三)拟建湿地公园区域内无土地和资源使用权属争议,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具有规划区域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经营权。
(四)湿地生态用水权益基本保障。
江苏邮编(五)范围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没有重叠或者交叉。
第七条 建立省级湿地公园,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在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的同意函;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需提交相关县及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函。
(二)拟建省级湿地公园申报书及总体规划。
(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经营权证明。
(四)省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八条申请设立省级湿地公园应遵照以下程序:
(一)省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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