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背景下电信多元协同治理机制研究
大数据警务与网络安全
Big-data  Based  Policing  un<J  Nehwtk  Security
互联网+背景下电信 多元协同治理机制研究
宋晓辉罗勇健2 (1-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陕西 西安710021;
2.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公安分局,广东 广州510640)
摘 要:在互联网+时代,依托互联网科技的快速发展,电信犯罪团伙已经从早期的家族式传帮带转变
成产业化运作,电信呈现出精准、智能、跨国以及方式专业化、组织形式公司化等新 特点。这导致公安机关对电信治理过程中在侦查协作、情报获取、行业监管、跨境打击、资金追回等方 面面临阻碍一,为有效打击电信犯罪活动,必须加强公安机关与电信运营商、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境 外司法机关以及社会相关团体的合作,构建有效的协同治理机制〉关键词:互联网+;电信;多元协同治理
On  Multi-collaboration  Governance  Mechanism  for  Telecommunication  Fraud  in  Context  of  Internet  Plus
Song  XiaohuiLuo  Yongjian  2
(1. Shaanxi  Police  College, Xi'an  710021, China;
2. Public  Security  Bureau  of  Huadu  District, Guangzhou  510640, China  )
Abstract : In  the  era  of  Inter  n et  Plus, relying  on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technology, the  telecommunication
fraud  gangs  have  changed  their  early  family-style  mentoring  activities  to  industrialized  operations, and  the  telecommunication  fraud  is  showing  the  new  characteristics  such  as  precise  fraud, intelligent  fraud, transnational  fraud, specialized  money  laundering  method, corporation-form  organization  and  other  new  characteristics. This  makes  public  security  organs  face  many  obstacles  in  the  governance  for  telecommunication  fraud, especially  in  aspects  of  investigation  and  cooperation, intelligence  acquisition, industry  supervision, cross-border  combat, and  fund  recovery. In  order  to  effectively  combat  the  criminal  activities  of  telecommunication  fra
ud  gangs, it  is  imperative  to  construct  a  multi- collaboration  governance  mechanism  for  telecommunication  fraud, strengthen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cooperation  with  telecommunication  operators,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nternet  enterprises, other  countries' judicial  departments  as  well  as  relevant  social  organizations  for  building  an  effective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mechanism.Keywords : Internet  Plus; telecommunication  fraud; multi-collaboration  governance
[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752 ( 2020 ) 06-114-07 ]
DOI : 10.jy.2020.06.016
据公安部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共破
获电信案件20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6.3
万人,捣毁境内窝点5126个,捣毁诈
骗窝点70个。⑴为有效治理电信犯罪,保
护众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必须深入研
究互联网+背景下电信犯罪呈现的新特点 以及公安机关在侦查打击过程中存在的现实困
境,进而提出应当联合金融机构、电信运营商、
收稿日期:2020-03-16
作者简介:宋晓挥(1991-),男,陕西延安人,陕西警官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治安学;
罗勇健(1989-),男,广东罗定人,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公安分局反诈中心警长,硕士,研究方向为社会
治理创新
互联网科技公司、司法机关以及其他相关责任主体构建电信多元治理协同机制,让多元主体承担起自身应有的社会责任,在各自的领域内将电信的苗头、环节进行扼杀、截断,配合公安机关开创多元治理电信的新格局。
一、互联网+背景下电信犯罪特点分析
(一)对象精准化
在互联网+时代,由于网络科技发展迅速,一些钓鱼网站、病毒木马也在网络上快速蔓延,互联网公司的程序漏洞、内部员工信息泄露事件也频繁发生,还有公民在互联网上进行的各种实名登记,也正在被不法分子有意地收集、归类、统计。以上种种事件,都导致了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有了海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就构成了一个电信的“温床”。近年来社会新闻媒体对于电信的广泛报道,众的反意识提升,使得电信犯罪分子不得不更新手段,电信手段从原来的对不特定体发送诱骗、恐吓信息(如“猜猜我是谁”“家人出车祸急需汇钱救急”“账户涉嫌”)等简单粗暴的“1.0模式”,转变为精准掌握被骗者的相关情况并量身打造方案的“2.0模式”o
例如:在深圳市罗湖区曾某被骗350万元人民币的案件当中,警方在侦破的犯罪窝点里到了关于曾某的大量个人信息,足足有50页之厚。主要包括:1•曾某的个人财务状况。包括名下住宅、各大银行存款、理财产品、车辆等。
2.曾某的个人社交圈子。包括她的配偶、家人、闺蜜等。
3.曾某的个人日常生活习惯,包括她的起居时间、消费习惯、方便接电话时间等。这一切,就是为了对曾某量身定做剧本。
(二)范围跨国化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人们之间的经济往来大多都是在网络平台上进行,没有了空间上的约束,这导致了跨区域、跨境案件数量的增多。何在互联网+时代,借助于信息网络技术的发达,境内外电信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对国内公民实施。通常情况下,电信集团首犯为降低自身风险往往身居国外遥控指挥,在国外搭建网络,组织招募
人员实施网上.就连转账、取款等行为也
往往被分散在不同国家。
通过对近年来公安机关破获的一系列电信
案件进行分析,发现这些犯罪分子多来自
于台湾、广东、福建等地,在菲律宾、柬埔寨、
泰国、马来西亚甚至是非洲、南欧等地建立伪
,搭建电信网络平台,然后利用网络
上购买到的个人相关信息对国内的被害人实施
。这些有组织的团伙人员规模庞大,
公安机关每一次的打击抓捕都会引渡回国数十
名乃至数百名不等的电信犯罪嫌疑人,涉
及金额也往往数以亿计。
例如:2017年8月9日,四川省公安机关
与柬埔寨警方联合作战,一举捣毁位于柬埔寨
境内波贝地区的犯罪窝点并成功抓获200
余名电信犯罪嫌疑人,其中122名电信诈
骗犯罪嫌疑人被押解回国〔%2018年4月,河
北省公安机关打击电信工作组赴菲律宾捣
毁电信窝点,并成功抓获78名电信犯
罪嫌疑人回国。⑷2019年9月,陕西省公安机
关抽调警力组成工作组赴菲律宾捣毁8个电信
犯罪窝点,成功抓获301名犯罪嫌疑人并
押解回国。151
(三)手段智能化
目前,电信在不断升级换代,手段也
是不断翻新,许多受害人即使被骗了一时也无
法识破。例如:犯罪分子以证券公司名义
推荐股票,然后将股民引入自行搭建的虚假交
易平台进行各种期货炒卖,最后受害者被“亏”
得精光,还以为是自身投资失误,而实际上这
些平台都是后台自行操作涨跌。又比如,一种
网络赌博平台“”,实则也是后台进行
操作,让受害者输了之后,也会认为自己是运
气差赌输,并不会想到自己是被,甚至碍
于赌博可能构成犯罪也不敢去报案。还有区块
链技术衍生出的,通过包装宣传,
迅速拉升币值吸引受害者去购买,然后再逐渐
调低币值价格,变相受害者的财产,此外,
电信团伙还充分结合热点话题、社会资讯
等信息,不断推陈岀新各种方案,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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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前夕会进行高考试题泄题,高考后会进行走后门进名牌大学、贫困生教育基金。
(四)方式专业化
电信犯罪重要的环节之一是赃款的安全转移,这就涉及到问题。犯罪嫌疑人往往在使用网络电话实施得手后,将钱汇入账户然后多次拆分。通常受害者的钱一到账,嫌疑人在几分钟内就可
以将赃款层层转移到数十个甚至上百个其他账户上,并由专业取款的车手在异地将钱分批取走,这给公安机关侦查破案带来了极大的困难。现在资金流已经插入了POS机转账、第三方平台、第四方平台甚至是进入了赌博网站、网络点卡平台、网络虚拟货币、直播刷礼物等等。在取钱过程中,操作者往往在全国各地,要到操作者才能搞清楚资金流向,这是一个不小的难题。
目前,第三方支付介于银行和商户之间,而第四方支付是介于第三方支付和商户之间,第四方支付集成了各种三方支付平台、合作银行、合作电信运营商以及其他服务商接口,由于没有支付许可牌照的限制,第四方支付平台让资金流查询变得更为复杂。犯罪分子通过使用时下最火热的进行,利用具有高度匿名性、转移方便的特性,快速地对大量资金进行跨国转移,导致公安机关对资金流向追查往往无从入手。
(五)犯罪组织公司化
我国电信犯罪最初是在2003年由台湾地区团伙在泉州、厦门一带招募当地人进行,而后福建安溪籍人员在台湾籍犯罪人员那里学会了技术自立门户,并逐渐演变升级。2007年电信由福建省逐步转移到内地各省市、中部城市、西部地区等,全国各地陆续进入了电信案件的高发状态。之后,伴随着4G互联网通信技术的发展,2008年以后的电信开始逐渐呈现出公司化运营状态,以公司进行掩护。电信开始形成了组织严密、分工明确、运行有序的犯罪集团,包括了收集公民信息
进行贩卖的团队、编写木马程序和虚假网页的团队、编写剧本的团队、办理的团队、话务组、水房组等等。电信上下游已经形成了一条完整的黑灰产业链,每个环节相互独立又物理隔离,并且每个环节之间的人员也不会有见面机会,各个犯罪小组与国外的头目保持单线联系。同时,从上游信息泄露、倒卖手机卡,到下游倒、“水房”等各个阶段还呈现出非常明显的去中心化运行特点。[61犯罪集团已经从初期的家族式传帮带转变成产业化、企业化运营模式,许多环节的犯罪现在甚至通过成立正当公司进行掩护,这种公司化运作模式效率更高,危害范围更广。
二、互联网+背景下电信犯罪的治理困境
(一)侦查协助难
电信的关联犯罪行为如提供公民信息、买和手机卡、提供改号软件、架设GO1P设备、制作虚假网页、等等遍布全国各地,实践中需要进行全链条打击才能将犯罪事实查清并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目前,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对于电信的侦查打击由于缺乏统一领导,往往导致侦查重复、各自为战、打击断层等,随之而来的是侦查难、抓捕难、处理难、串案难,间接造成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理存在证据不足、量刑不符等问题,导致现实中司法机关在办理电信案件过程中对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很难按照实际造成的损失进行处理。
(二)信息共享难
电信案件的侦办往往会涉及多个部门,不仅仅是各地公安机关内部部门,更多的是跨部门、甚至跨境的协作。公安机关与电信、银行等等相关职能部门信息交流不畅、协作机制不顺已经成为办理电信案件面临的重大阻碍。虽然相关部门都有自建的数据库,都能够为电信案件提供相应的信息,但是不少部门会以涉及用户隐私为由,拒绝将数据批量移交给公安机关,这就造成了公安机关需要调阅相关数据的时候面临阻碍,变相拖延了办案时效,造成案件侦破困难。例如电信案件的资金流追查,首先资金流会涉及多个
银行的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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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转账,单单调取银行流水就要走遍各个银行,若是大型银行还比较容易到网点,若是地方小型银行则需要长途出差,费时费力。再者,部分电信案件还会涉及到第三方支付的网络平台,还有POS机转账等等,导致要快速查询各个公司信息流非常困难,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后有足够的时间转移赃款、毁灭证据、甚至转移窝点。
当前,第三方支付平台、第四方支付平台与传统银行的架构区别很大,普通银行在各地都有驻点支持执法机关进行查询,而支付平台企业只会在部分城市设立办事机构甚至不设立查询机构。公安机关查询只能出差前往总部联系,面临查询速度慢、反馈周期长、信息不完全、查询成本高等困境,这给打击电信带来了巨大的不便。
(三)行业监管难
从职责划分上,治理电信犯罪不是公安机关一家之事。首先,从源头上看,电信部门有防止经改号软件改过的电话号码呼入其他电话的义务。其次,电信有很多是电话打入大陆地区实施,并且是每天长时间持续性地打入,电信运营商对这些异常来电本应该尽其监管义务,采取措施进行拦截、关停。再者,某些电话卡自开通以来,长期没有进行通话而是不停进行发短信,这些非正常用卡行为也应该引起运营商的关注。长期以来,电信部门都把注意力集中在如何巩固阵地、抢占更大的市场上,若让其主动进行监督,那就需要高额的监督成本,同时也是变相破坏自身的既得利益。
银行为了吸入大量资金进行投资获利,通常会对业务员下达高额的开卡任务,这也导致利用开卡、冒用身份证开卡的情形普遍存在。在银行的众多业务交易当中,经常是只认密码不认人,电信团伙里有专门的团队从农民工、大学生等体中和手机卡。而网上银行开通量是银行工作人员考核的任务之一,所以一般人开卡时都是默认开通网银,由于使用网银操作进行转账更加隐蔽,更加快捷,不限制次数和金额,从而有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在短时间内转移赃款。
此外,众多网络公司、服务器、网站设计
公司、软件公司,往往在利益驱使下,为
犯罪分子设计赌博网站、钓鱼网站、木马软件、
发布虚假信息等等。在目前的司法实践当中,
此类技术支撑团队哪怕“明知”该类行为是违
法的,但是对其也难以作出适当的处理,变相
导致了该类责任主体更加肆无忌惮"由于目前
缺乏对相关行业的有效监管措施,不仅导致发
案量逐年攀升,同时也导致公安机关办理案件
过程中困难重重,得不到相应的支持。
(四)跨境打击难
为了逃避国内公安机关的打击惩处,电信
犯罪分子已经开始转移到作案。由于
电信案件犯罪分子流动性强、反侦查能力
强,大多数作案人员都从内地临时招募人
员,国内警方在冲击窝点时候.抓到的是
最底层的马仔,而整个团伙的幕后金主往往可
以“金蝉脱壳”,导致警方难以打击到核心人员。
幕后金主的长期存在,就可以不停地重新招募
人员开展电信,而且在被打击的过程中组
织者不断吸取教训,逐渐升级其手法,由以往
的话务组在海外.水房架设在国内进行已
经发展成话务组架设在与我国没有司法引渡的
国家或地区,将水房架设到国外甚至
是国外或各类金融交易市场当中,使公安
机关的打击难度大大提升。
此外,对电信的出境打击成本巨大,
这对一些内陆地区本来经费就不充足的公安机
关来说,由于单个受害人涉案金额少,即使有
网上银行开通线索也无法踏岀国门追查,加之办案消耗的警
力也异常巨大,航空押解1名嫌疑人必须3名
正式民警跟随,对警力资源紧张的基层公安机
关来说也是捉襟见肘,要求国家司法协助,
必须逐级上报至公安部,然后转外交部联系当
地大使馆进行协调,层级多、手续漫长,也导
致办案周期过长。
(五)资金追回难
电信环节涉及到分散和融合两个
阶段,在分散阶段,又分为上游、中游、下游
三类账户。当被害人将资金汇入电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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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子指定的上游账户之后.上游账户对资金进行拆分,转移至多个中游账户.中游账户将资金进一步细化拆分转移至数十个乃至数百个下游账户,最终由下游账户持卡人在境内外ATM 机上进行取现。在融合阶段,犯罪分子将取出的现金归拢至与电信账户没有任何关联的账户中,甚至会用这些资金进行正常的商业活动,利用现在的网络快捷支付手段,在整个取现过程中可能被害人将资金打人犯罪分子指定的账户内几分钟后资金便被拆解取出,即使被害人事后反应过来及时报案,公安机关也很难通过银行机构将资金原路返还。
另一方面,由于这些资金绝大多数都掌握在电信集团中的少数犯罪头目手中,且资金基本都是储存在国外银行账户中,在犯罪过程中,这些少数犯罪头目与电信的实际操作人员又大都是异地联系,反侦查能力极强,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往往只能抓获具体实施电信的中下层犯罪人员,对于上层的指挥头目和资金最终流向很难摸清。此外,近年来随着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出现.犯罪分子开始利用这类虚拟货币进行犯罪这种加密资产及其交易的匿名性造成大量资金和加密资产的来源和投向不明,为电信犯罪提供了极大便利。凶因此,电信案件即使破获也很难对涉案资金进行追回,导致被害人损失难以弥补。
三、构建电信多元共治协同机制
(一)公安机关内部的协同机制构建
为了能够对电信进行全链条式打击,一方面,各地公安机关要改变以往的侦查模式,依托全国性的警务信息平台,将关于电信案件的侦办成果及时录入,针对同一个案件各地要开展信息合作.从而实现公安机关内部警务信息资源的高度共享。同时,在对电信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以及后续的讯问过程中,建议由公安部出面成立全国性的反电信治理机构统一指挥,通过警务信息平台将犯罪信息推送至案发地公安机关由各案发地公安机关进行统一抓捕、讯问,这样不仅降低了各地公安机关的办案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也避免以往为了完成战果任务,而出现数个公安机关抢人抓捕、各自为战抓捕的局面。
最后,为了避免犯罪数额统计不足或犯罪证据搜集不够而导致对犯罪分子刑事判决偏轻,针对一些跨省特大电信案件,由于受害者人数众多且分布在全国各地,对被害人的调查取证丁作量极大,为了在限定的侦查期限内获取尽可能多的被害人陈述及相关证据,可以参考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网络犯罪案件跨地域取证相关规定,由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在各自辖区内对被害人进行询问,各自调取证据然后统一汇总,从而实现全国公安机关反诈力量对单个电信案件的集中突破。
(二)公安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协同机制构建
在互联网+时代,网络通讯的无国界极大地便利了电信犯罪的延伸,电信发展到今天已经遍布全球各地。由于国内外司法制度不同,单靠国内公安机关进行打击治理,往往收效甚微,因此,要治理电信,还需要建立与司法部门的协作机制。
1.建立反诈信息共享机制
打击跨国电信犯罪,情报工作是重中之重,各国司法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对获取到涉及电信的情报信息,应该尽快通知对方,请求对方对相关嫌疑人员信息进行核实,这样有利于双方的后续侦查合作和对犯罪活动的打击处理。信息共享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我国将案件研判出的犯罪嫌疑人、窝点藏身处所、通讯、活动范围、作案模式以及其他相关背景资料等具体情况移送至司法部门时,当地司法部门应按照协议立即进行落地核查控制。二是要求司法机关对本国某地区短时间内出
现多个台湾地区人员与其他地区人员入境旅游,然后进行居生活的,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并将信息传至中国进行核实是否有电信作案嫌疑。
2.建立协同调查取证机制
从国际司法协助实践上来看,因为中国执法人员在很难获取到当地执法权,因此在搜集证据方式上一般只能采用司法协助的
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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