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与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有什么区别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与⼀般的普通合伙企业有什么区
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中,⼀个合伙⼈或者数个合伙⼈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限责任或者⽆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那么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与⼀般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有哪些?下⾯店铺⼩编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律师回答:
般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对企业债务承担⽆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不⼀定承担⽆限连带责任,⽽是看此合伙⼈是否对债务的形成承担责任。如果此普通合伙⼈对债务的形成承担责任,那么需承担⽆限连带责任。如果此普通合伙⼈对债务的形成不承担责任,那么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四⼗三条新合伙⼈⼊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致同意,并依法订⽴书⾯⼊伙协议。
订⽴⼊伙协议时,原合伙⼈应当向新合伙⼈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四条⼊伙的新合伙⼈与原合伙⼈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对⼊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限连带责任。
第四⼗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的,合伙⼈可以退伙:
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致同意;
(三)发⽣合伙⼈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六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
退伙,但应当提前三⼗⽇通知其他合伙⼈。
第四⼗七条合伙⼈违反本法第四⼗五条、第四⼗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合伙⼈有下列情形之⼀的,当然退伙:
(⼀)作为合伙⼈的⾃然⼈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个⼈丧失偿债能⼒;
(三)作为合伙⼈的法⼈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必须具有相关资格⽽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民法院强制执⾏。
合伙⼈被依法认定为⽆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的,经其他合伙⼈⼀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未能⼀致同意的,该⽆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的合伙⼈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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