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1、简述法人的本质特征
答:法人的本质特征及制度价值是人格独立,表现为:①名义独立,即具有自己的名称,以自身名义表达意志、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②组织独立,即法人必须是一个组织体,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③财产独立,即有归该法人所有、由其独立支配、与其设立人(投资人)的相分离的财产;④责任独立,即法人以其全部财产为限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答: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1)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统称当事人。一项具体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至少有两个,分别构成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2)内容,是指法律赋予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3)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表现和承载权利义务的具体事物。
普通合伙人3、简述市场经济法律责任的适用原则
答:(1)责任法定。法律责任必须在法律上有明确、具体的规定。(2)责任自负。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必须是独立承担责任,行权机关不得株连设罚。
(3)责任适当。法律责任的性质、种类以及轻重应该与违法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性质和状态相适应。(4)责任平等。应对责任主体不依身份等差别,一律平等地追究责任。(5)重在教育。通过罚则的适用促使责任主体知法、守法,依法办事,妥当行使权利,忠实履行义务。
二 1、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规则。
答: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依法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不得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2、简述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答:合伙企业的合伙财产,具有共有财产性质,即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
分,均应依据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进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除有合伙人退伙等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请求分割合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简述普通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规则。
答:普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但是,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4、简述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性。
答: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普通合伙企业的一种特殊形式,其特殊性表现为:(1)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2)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
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简述有限合伙人的责任。
答:有限合伙人的责任主要包括:(1)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2)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三 1、我国《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何特别规定?
答:我国《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有以下特别规定: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单独出资设立。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3)一人有限责任
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2、简述发起人在设立公司中应负的法律责任
答:(1)承担设立债务与费用的连带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2)返还股款加算利息的连带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过失赔偿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股权的一般转让规则有哪些?
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
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公司解散的法定原因有哪些?
答: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解散事由出现时;(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四 1、简述合同的内容
答:合同的内容,是指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款。为了示范缔约人,提示其订立内容完备的合同,《合同法》规定,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争议解决的方法。
2、简述可撤销合同的法定情形
答:根据现行《合同法》和《民法总则》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为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1)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一方或者第三人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3)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3、简述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简述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答:(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
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5、简述代位权的行使条件与方式
答:代位权的行使须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须以诉讼的方式行使代位权;在代位权请求之诉中,以债权人为原告,以债务人的债务人(次债务人)为被告,以债务人为第三人。
五1、简述担保的法律特征
答:担保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担保的目的,就是为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实现提供保障。(2)担保的基础是特定人的信用或者财产。(3)担保的功能是对债务人信用的补充和强化。
2、简述抵押权实现的方式
答:(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
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2)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3)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3、简述质权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答:质权人的主要权利包括:(1)质物占有权;(2)优先受偿权(3)收取孳息权(4)转质权;(5)物上代位权(6)费用偿还请求权。质权人的主要义务包括:(1)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2)返还质押财产的义务。
六
1、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依据哪些因素?
答: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①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②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③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④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关系及其程度;⑤其他
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⑥与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2、我国《反垄断法》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有哪些?
答:横向垄断协议即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包括:(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3、简述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集中的形式
答:经营者集中的法定形式包括:(1)经营者合并。即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企业并入或者重组一个单一独立企业。(2)取得控制权。即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其他方式结合。即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4、网络恶争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
答:(1)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2)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3)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4)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5、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责任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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