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款,债权⼈可以直接起诉合伙⼈吗?
普通合伙人案例:
张总和李总成⽴了⼀家合伙企业,共同做⽣意。不久,因该合伙企业经营困难,⽋了A公司的合同款。A公司要求张总和李总⽀付合同款。张总和李总认为,A公司应该起诉的是合伙企业,⽽不是其个⼈。那么,合伙企业⽋款,债权⼈可以直接起诉合伙⼈吗?
第三⽅公司应该先请求合伙企业给付其合同款,合伙企业财产不⾜以清偿债务的,才能要求作为合伙⼈的张总、李总给付。该公司不能直接要求张总、李总给付其合同款。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4条⾮法⼈组织的财产不⾜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或者设⽴⼈承担⽆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律师评析:
⼀般情况下,公司等法⼈的债务由公司承担,公司股东不需要以个⼈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企业等⾮法⼈组织的出资⼈或者设⽴⼈则需承担⽆限责任。但是,普通合伙企业合伙⼈承担的⽆限责任与普通连带责任是有区别的。
普通连带责任,是指当事⼈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连带向权利⼈承担责任,⼆⼈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法⼈组织投资⼈对⾮法⼈组织债务承担普通连带责任,则⾮法⼈组织债权⼈有权选择⾮法⼈组织或其投资⼈任何⼀⽅或多⽅承担责任。
⽽《民法典》对⾮法⼈组织对外民事责任的承担作了明确的规定,明确了⾮法⼈组织的出资⼈承担⽆限责任的前提条件,即“⾮法⼈组织的财产不⾜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或者设⽴⼈承担⽆限责任”。因此,⾮法⼈组织对外清偿债务的规则为:
⼀、应当⾸先以⾮法⼈组织⾃有财产清偿。《民法典》赋予了⾮法⼈组织民事主体资格,其不同于⼀般民事合伙等,可以以⾃⼰的名义进⾏民事法律⾏为,原则上只要是依法成⽴的组织,都有⾃⼰的财产,故⾮法⼈组织应当以⾃⼰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法⼈组织的财产不⾜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或者设⽴⼈承担⽆限责任。如个⼈独资企业财产不⾜以清偿债务的,投资⼈应当以其个⼈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合伙企业⾃有财产不⾜以清偿的部分由合伙⼈承担⽆限连带责任。
因此,合伙企业债权⼈应该先向合伙企业主张债权,确认合伙企业是否应向其承担民事责任,若合伙企业财产不⾜以清偿债务,再依据《合伙协议》以及法律规定向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主张承担民事权利,
不能未起诉合伙企业⽽直接向合伙⼈主张债权。
律师提⽰:
法律对⾮法⼈组织如合伙企业、个⼈独资企业等没有拥有独⽴财产的要求,所以⾮法⼈组织的财产与其出资⼈财产不能像公司等法⼈组织财产和其股东财产⼀样,相互独⽴。在承担相关责任时,法律规定⾮法⼈组织对外责任先以⾃⼰的财产负责,在组织财产不⾜以清偿时,由出资⼈承担⽆限责任。
从内部责任分配上讲,⾮法⼈组织的出资⼈依法对⾮法⼈组织的债务承担⽆限责任后,其中⼀⼈偿还债务超过⾃⼰应当承担份额的,可再向其他出资⼈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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