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六:合伙企业法
专题六:合伙企业法
  【案例一】刘某、关某、张某三人是好友,拟共同投资办一个加工皮革的普通合伙企业,共同推选刘某作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合伙协议拟好以后,由刘某到工商局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工商局要求刘某提供三个合伙人的个人情况,包括婚否、是否有犯罪记录等。刘某认为工商局的要求是无理要求,拒绝提供。后经多次沟通,工商局对该企业予以登记。
  某日,关某出国游玩,刘某和张某认为皮革厂所在地风水不好,决定将皮革厂迁至同城一繁华路段。关某回国后坚决反对,认为成本太高,皮革厂因此未能搬迁。
  2015年初,皮革厂因为机器故障,使得新进的一批生皮没有及时得到加工,导致亏损累计达到50万元。
  为扭亏,三人决定当地的甲国有企业入伙,与该国有企业谈妥由其出资100万扩建一条生产线,但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被工商局拒绝,理由是国有企业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该投资事宜最终不了了之。
  由于亏损三人矛盾越积越深,张某要求退伙,刘某和关某表示同意,但要求张某承担2万元的亏
损,并且当初的投资额不能退还,等以后再说,张某同意了这些条件。
  张某退伙后不久,刘某和关某为偿还债务,将工厂的财产全部变卖,还有4.6万元债务无法偿还。在债主们的逼迫下,刘某和关某无奈到张某,要求张某承担一部分债务,张某以自己早已退伙为由拒不承担,刘某和关某见状只要跑到外地去躲债。债权人赵某多次上门讨债,没有结果,遂以张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偿还合伙债务2.8万元。
  【分析】
  1.关于工商登记时要求提供合伙人个人情况问题
  ——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
  【法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6条: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一)名称;(二)主要经营场所;(三)执行事务合伙人;(四)经营范围;(五)合伙企业类型;
  (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
  本案中,工商局要求提供合伙人的个人情况包括婚否、是否有犯罪记录等,是不合法的。这些不属于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
  2.关于皮革厂迁址的问题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
  【法条】《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本案中,刘某和张某决定将皮革厂迁至同城一繁华路段,这是改变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因此,关某不同意的情况下,不能搬迁。
  3.关于甲国有企业入伙的问题
  ——普通合伙人的范围
  【法条】《合伙企业法》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本案中,甲国有企业拟以普通合伙人身份入伙,是不合法的,工商局有权拒绝办理变更登记。
  4.债权人赵某起诉张某要求还债的问题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债务承担
  【法条】《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案中,张某虽然已经退伙,但合伙企业的债务是其退伙前发生的,因此,张某仍然要对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赵某有权要求张某清偿债务。不过,其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案例二】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一个运输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
限合伙人,某日,丙见一女子神忧愁,询问得知该女子有一批草莓急需运至外地交货,苦于没联系到运输公司,丙遂以合伙企业名义与该女子签订了运输合同并亲自帮其运货,由于丙前晚熬夜打麻将,运输过程中打瞌睡,导致整车草莓翻入阴沟。女子要求丙赔偿,丙托辞自己仅仅是有限合伙人,溜之大吉。
  不久,丁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出质,甲乙听说以后认为丁做法欠妥,有损合伙企业利益,拟将丁除名。但丁认为合伙企业对此没有约定,自己的做法并无不妥。
  后来,丁因自己生意亏损,除了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以外,再无财产。甲乙认为其丧失偿债能力,已当然退伙。丁对此表示不服。
  此时,丙在外流浪感觉甚为难受,申请转为普通合伙人,愿对以后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对原来的债务仍然承担有限责任。但甲乙认为丙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分析】
  1.对于该女子草莓的损失,丙承担何种责任?
  ——有限合伙人的责任
  【法条】《合伙企业法》第七十六条: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丙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合伙企业名义与该女子签订了运输合同并亲自帮其运货,让对方相信其为普通合伙人,应当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也就是无限连带责任,而非有限责任。
  2.丁将其份额出质的问题
  ——有限合伙份额的出质
  【法条】《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二条: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合伙协议对有限合伙份额出质没有约定,因此,丁可以将其合伙份额出质,甲乙无权将丁除名。
  3.丁个人丧失偿债能力,是否当然退伙
  ——有限合伙人的当然退伙
  【法条】《合伙企业法》第七十八条:有限合伙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第四十八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
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本案中,有限合伙人丁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份额仍然存在,并不能视为其当然退伙。
  4.丙申请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问题
  ——合伙人性质的转变
  【法条】《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二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八十三条: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案中,丙申请从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且对转变之前合伙企业已经发生的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非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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