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试题
合伙企业法试题
2010年卷三
普通合伙人34.关于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如合伙协议未作约定且合伙人协商不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配
  B.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C.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分配
  D.应当按合伙人的贡献决定如何分配
【考点】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 【司法部答案】B 【万国答案】B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33条第1款规定了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该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 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 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可见,B项正确,ACD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B
40.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电脑修理店,店名为“一通电脑行”,依法登记。甲负责对外执行合伙事务。顾客丁进店送修电脑时,被该店修理人员戊的工具碰伤。丁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一通电脑行”为被告
  B.甲为被告
  C.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字号
  D.甲乙丙戊四人为共同被告
【考点】个人合伙的诉讼主体资格 【司法部答案】C 【万国答案】C 【解析】关于个人合伙的诉讼主体资格,规定在《民诉意见》第40条中。本题是对该条文的考察。根据《民诉意见》第40条的 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 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 被推选的代
表人, 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结合本题来看, 本题应以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 并注明“一 通电脑行”字号,因此,C项正确。A、B、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选择C项。
74.张某向陈某借款50万作为出资,与李某、王某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二年后借款到期,张某无力还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张某可将自己的财产份额作价转让给陈某,以抵销部分债务
  B.张某可不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将其在合伙中的份额进行出质,用获得的贷款偿还债务
  C.陈某可直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D.陈某可要求李某和王某对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司法部答案】AC
  【万国答案】AC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22条第1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经李某和王某同意”意味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因此张某可将自己的财产份额作价转让给陈某,A项正确,当选;《合伙企业法》第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应当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B项错误,不当选;《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依据该条的规定,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在其债权得不到清偿时,既可以选择以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也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用于清偿。C项正确,当选;合伙人个人的债务与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同,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个人的债务应当由合伙人自己承担。本题中,陈某只是张某的债权人而不是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因此不能要求李某和王某对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D项错误,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C。
2009
 2.王东、李南、张西约定共同开办一家餐馆,王东出资20万元并负责日常经营,李南出资10万元,张西提供家传菜肴配方,但李南和张西均只参与盈余分配而不参与经营劳动。开业两年后,餐馆亏损严重,李南撤回了出资,并要求王东和张西出具了"餐馆经营亏损与李南无关"的字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王东、李南为合伙人,张西不是合伙人
  B.王东、张西为合伙人,李南不是合伙人
  C.王东、李南、张西均为合伙人
D.王东和张西所出具的字据无效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个人合伙中合伙人的确定及其合伙人内部协议的效力。
  《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民通意见》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民通意见》第46条对《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的共同劳动、共同经营作了扩大解释,即仅出资不劳动、不经营者,也可以作为合伙人。本题中,李南和张西虽然不参与经营和劳动,但是他们参与合伙的盈余分配,属于合伙人,因此,王东、李南和张西都是合伙人,C项正确,AB项说法错误。
  王东和张西出具的“餐馆经营亏损与李南无关”的字据属于合伙人之间的内部约定,该约定是有效的,但是仅在其内部有效,对外不产生约束力。因此,D项错误。
27.甲是某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持有该企业15%的份额。在合伙协议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甲在合伙期间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实施了下列行为,其中哪一项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 )
  A.将自购的机器设备出租给合伙企业使用
  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购买汽车一辆归合伙企业使用
  C.以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
  D.提前一个月通知其他合伙人将其部分合伙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人的相关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70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合伙协议并没有就有限合伙人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问题进行特别的约定,因此,甲是可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故A项中的行为不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6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因此,B项中的行为是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72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题干中已经给出合伙协议无特别约定的信息,因此,C项中有限合伙人甲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行为不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7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据此可知,D项中的行为不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28.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李某因车祸遇难,生前遗嘱指定16岁的儿子李明为其全部财产继承人。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
  A.李明有权继承其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B.如其他合伙人均同意,李明可以取得有限合伙人资格
  C.如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则李明不能成为合伙人
  D.应当待李明成年后由其本人作出其是否愿意成为合伙人的意思表示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资格及其财产份额的继承。
  《合伙企业法》第50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李明有权继承其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A项正确。
  如其他合伙人均同意,李明可以取得有限合伙人资格,原来的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因此,B项正确。
  如果合伙协议事先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那么李某不能成为合伙人,只能要求退还其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因此,C项正确。
  另外,李某是否愿意取得合伙人的资格由其法定代理人代替作出意思表示即可,不需要等到李明成年后由其本人作出,另外,即便是本人愿意也需要其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可以实现。因此,D项错误。
2008卷三
 25.甲、乙、丙、丁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一年后甲转为有限合伙人。此前,合伙企业欠银行债务30万元,该债务直至合伙企业因严重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仍未偿还。对该30万元银行债务的偿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丙、丁应按合伙份额对该笔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无须承担责任
  B.各合伙人均应对该笔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乙、丙、丁应对该笔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无须承担责任
  D.合伙企业已宣告破产,债务归于消灭,各合伙人无须偿还该笔债务
25.答案:B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 39 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第 84 条规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 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本题中,甲虽然从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但是对于其 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仍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答案 B 是正确的。
  2620071月,甲、乙、丙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20082月,甲与戊结婚。20087月,甲因车祸去世。甲除戊外没有其他亲人,合伙协议对合伙人资格取得或丧失未作约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B.戊依法自动取得合伙人地位
  C.经乙、丙一致同意,戊取得合伙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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