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费计算方法
装饰装修工程中其他项目里的安全文明施工考评费、奖励费以及基本费的取费基数为直接费,这个直接费是指分部分项工程费。由于建筑安装工程中的直接费为直接工程费(工+料+机)+措施费,这里面(清单计价模式)所指的直接费与建筑安装工程里面的直接费不存在冲突
装饰装修工程措施费中的二次搬运--在费用表中一并计取;施工排水、施工降水--按实际发生签证计算。
按费率计算的项目有,环境保护,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夜间施工,二次搬运,冬雨季施工,是措施一中的项目是给定费率的,不用计算,自己输入费率,但是措施二中的项目就要计算工程量,如脚手架,垂直运输
在装修2008定额垂运费说明中有这样一句::带一层地下室的建筑物,若地下室垂直运输高度小于3.6米,则地下层不计取垂直运输机械费:这句怎么理解?装修工程按发生的人工工日数记取,肯定地下室装修含在里面,记取垂运费时还把地下室装修调出来吗?地下室的高度一般情况都是小于3.6米的。
你的理解是正确的,单层地下室高度小于3.6米的装修不能计取垂运费,其装修工程的工日数量应从总工日中扣减。
建筑工程取费基数 应该按照 所执行的定额和有关的 取费文件执行,较早的定额是按照直接费取费的。 新的定额是按照 人工费加机械费 作为取费基数的。
较早的定额 装饰定额是按照人工费 作为取费基数的 新的定额是按照 人工费加机械费 作为取费基数的。
序号    费用名称    计    算    式    备  注
(一)    定额项目费    按预(概)算定额计算的项目基价之和   
(A)    其中:人工费    Σ工日消耗量×人工单价(35.05元/工日)   
(二)    一般措施费    (A)×费率   
(三)    企业管理费    (A)×费率   
(四)    利润    (A)×利润率   
(五)    其他    (1)+(2)+(3)+(4)+(5)+(6)+(7)   
(1)    人工费价差    人工费调整价格(省发布)与本定额人工费标准35.05元/工日的(±)差价    采用固定价格时可以计算工程风险费(定额项目费×费率)
(2)    材料价差    材料实际价格(或信息价格、价差系数)与省定额中材料价格的(±)差价   
(3)    机械费价差    机械费调整价格(省发布)与省定额中机械费的(±)差价   
(4)    材料购置费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预算或报价中不含此材料费时可以计算
(5)    预留金    [(一)+(二)+(三)+(四)]×费率或金额    工程结算时按实际调整
(6)    总承包服务
(管理)费    分包专业工程的(定额项目费+ 一般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费率或材料购置费×费率    工程分包或业主自行采购材料时可以计算
(7)    零星工作费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    安全生产措施费    (8)+(9)+(10)+(11)+(12)+(13)+(14)    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防护、水平防护架具体标准由各市(行署)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规定测算发布实施
工程结算时,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安全检查、动态评价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费用费率计算
(8)    环境保护费
文明施工费    [(一)+(二)+(三)+(四)+(五)]×费率   
(9)    安全施工费    [(一)+(二)+(三)+(四)+(五)]×费率   
(10)    临时设施费    [(一)+(二)+(三)+(四)+(五)]×费率   
(11)    防护用品等费用    [(一)+(二)+(三)+(四)+(五)]×费率   
(12)    垂直防护架    实际搭设面积×规定标准   
(13)    垂直封闭防护    实际搭设面积×规定标准   
(14)    水平防护架    水平投影面积×规定标准   
(七)    规费    (15)+(16)+(17)+(18)+(19)+(20)+(21)   
(15)    危险作业意
外伤害保险费    [(一)+(二)+(三)+(四)+(五)]×核定标准   
(16)    工程定额测定费    [(一)+(二)+(三)+(四)+(五)]×核定标准   
(17)    社会保险费    ①+②+③   
①    养老保险费    [(一)+(二)+(三)+(四)+(五)]×核定标准   
②    失业保险费    [(一)+(二)+(三)+(四)+(五)]×核定标准   
③    医疗保险费    [(一)+(二)+(三)+(四)+(五)]×核定标准   
(18)    工伤保险费    [(一)+(二)+(三)+(四)+(五)]×核定标准     
(19)    住房公积金    [(一)+(二)+(三)+(四)+(五)]×核定标准   
(20)    工程排污费    [(一)+(二)+(三)+(四)+(五)]×核定标准   
(21)    生育保险费    [(一)+(二)+(三)+(四)+(五)]×核定标准   
(八)    税金    [(一)+(二)+(三)+(四)+(五)+(六)+(七)]×3.41%    或3.35%、3.22%(哈尔滨市区内为3.44%)
(九)    单位工程费用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
1、在房间里-定义楼梯间-套水泥砂浆抹踢脚定额-代码为-踢脚抹灰长度,无系数,套8-27踢脚板底12mm面8mm
2、梯段、PTB 为:8-27 水泥砂浆 楼地面20mm
3.楼梯段底部及TL、PTB底不抹灰,只打腻子和刷涂料,套B11-10  天棚 墙面刷815  代码为  天棚抹灰面积
附件1:
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扩大建筑业社会保险等覆盖面,防止偷逃规费,规范施工企业的规费计取行为,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及园林绿化工程、修缮工程施工的施工企业,均按本办法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费是指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包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和工程排污费。
第四条  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每年核定一次。跨年工程按年度结算,当年完成部分执行本年度核定的费率标准;跨年竣工部分及当年竣工工程,上半年竣工的执行上年度核定的费率标准,下半年竣工的执行本年度核定的费率标准。
第五条  施工企业应以独立法人资格,申请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每年5
月10日至8月10日受理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超过时限不进行规费计取标准申请的施工企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将不予办理规费计取标准的核定工作。
确有特殊原因,未能按规定时限办理,要求补办的施工企业,直接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办理。
防暑降温费第六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规费计取标准的制定和核定管理工作,各市(行署)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的资料审核及上报工作,并于8月31日前上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凡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施工企业名单(另行公布)中的企业,在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第七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费标准,并在规费标准内,结合施工企业规费的实际支出、完成产值、工资总额、职工人数等情况,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第八条  施工企业申请核定规费计取标准,应首先登陆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进入施工企
业规费计取申报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将《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报表》打印盖章后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一并上报施工企业所在地市(行署)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市(行署)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发《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证书,并在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公布。
第九条  施工企业申请核定规费计取标准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3、企业机构代码证;
4、企业上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5、企业上年度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
6、企业上年度施工项目统计表;
7、企业缴纳各项规费汇总表;
8、企业上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工程排污费的有效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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