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锐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德利得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动...
天津锐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德利得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4.26 
【案件字号】(2022)津02民终19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立新刘刚李亚 
【审理法官】赵立新刘刚李亚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天津锐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德利得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李孟达 
【当事人】天津锐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德利得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李孟达 
【当事人-个人】李孟达 
【当事人-公司】天津锐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德利得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赵建娜天津金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赵建娜天津金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赵建娜 
【代理律所】天津金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防暑降温费【原告】天津锐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德利得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李孟达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带薪年休假工资,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认定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证人证言新证据诉讼请求反诉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带薪年休假工资,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认定是否正确。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二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以个人原因提出离职,但其提供的《员工离职申请表》等证据,并无被上诉人的签字确认,被上诉人之后收取退还押金等行为亦不构成自行离职的确认。二上诉人有关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应支付赔偿金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二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休事假已抵消了应年休假不应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但
该主张并无证据证明,考勤记录上并未记载已安排被上诉人休年休假,故二上诉人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加班工资,双方均认可在劳动合同中对加班费并无特别约定,双方对被上诉人加班时长并无异议,故一审法院依法律规定确定加班费数额并核减已付数额并无不当,二上诉人有关加班工资已给付完毕的上诉主张并无理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锐信劳务公司、德利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天津锐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元,天津德利得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10-04 01:07:44 
天津锐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德利得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津02民终19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锐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果园新村街果园北道晨辉里1-6-501。
     法定代表人:梁秀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德利得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双原道2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孟达。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娜,天津金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锐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信劳务公司”)、天津德利得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利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孟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3民初8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锐信劳务公司、德利得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2021)津0113民初855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三、四项,依法改判不支付上述款项。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自2015年7月1日入职德利得公司,2015年7月31日入职锐信劳务公司并均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工作岗位为司机。2020年7月起,被上诉人多次电话给其直属经理,提出辞职,并以各种理由提出休假,2020年8月底因被上诉人无法正常持续工作,锐信劳务公司、德利得公司无法正常安排其工作,被上诉人直属经理多次催促回岗位上班或者到公司办理手续,被上诉人一直未办理,2020年9月12日,德利得公司人事部通知被上诉人办理手续,同时得知被上诉人已入职其他公司,被上诉人按照自辞离职手续办理,交接手续及车辆的风险抵押
金均办理完成,被上诉人认为锐信劳务公司、德利得公司未能提供任何离职手续为借口,反诉其违法解除,无事实依据。德利得公司提供的工资单表明,每年的防暑降温费,法定节假日及周末延时加班费已支付,且考勤表记录该员工存在休年假和请假的事实。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李孟达辩称,锐信劳务公司与被上诉人自2015年7月3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被上诉人是司机,工作地点在深圳,2020年8月31日接到公司通知因为当时有疫情无法安排正常工作,德利得公司人事告诉被上诉人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并要求被上诉人以个人名义辞职并办理手续,被上诉人不同意,既然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被上诉人有权要求上诉人返还押金以及结清工资,被上诉人无法以个人原因办理辞职,公司告知回去等信,被上诉人月平均工资5200元,锐信劳务公司在2020年9月30日以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提出为被上诉人办理离职手续,被上诉人从未签字认可个人原因离职,锐信劳务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被上诉人要求赔偿金。被上诉人认可一审判决的带薪年休假、加班费的工资数额,要求驳回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李孟达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确认李孟达与锐信劳务公司自2015年7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要求确认李孟达与德利得公司自20
13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请求法院判令锐信劳务公司、德利得公司给付李孟达自2013年6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8000元;3、请求法院判令锐信劳务公司、德利得公司给付2019年11月15日至2020年3月15日冬季取暖补贴335元;4、请求法院判令锐信劳务公司、德利得公司给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未休带薪年休假二倍工资1.15万元;5、请求法院判令锐信劳务公司、德利得公司给付2015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16天工资1.1万元;6、请求法院判令锐信劳务公司、德利得公司给付2015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六日加班220天工资10.1万元;7、请求法院判令锐信劳务公司、德利得公司给付李孟达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防暑降温费5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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