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本来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本来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2 
【案件字号】(2020)津01民终437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姜海宽纪曼丽李芳 
【审理法官】姜海宽纪曼丽李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天津本来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峰 
【当事人】天津本来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峰 
【当事人-个人】李峰 
【当事人-公司】天津本来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慧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慧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慧 
【代理律所】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天津本来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李峰 
【本院观点】2019年2月25日天津市西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已认定李峰为工伤。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合法性拘留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9年2月25日天津市西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已认定李峰为工伤。2019年11月8日天津市西青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认定为伤残八级。上诉人提出李峰非属工伤之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李峰于上诉人公司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上诉人未支付李峰2018年防暑降温费及冬季取暖补贴、未安排当年带薪年休假,且未支付相应休假工资。一审法院判决支付上述费用是正确的。上诉人与李峰自2017年12月1日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依法在用工后一个月内与李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李峰二倍工资差额。上诉人主张系李峰2019年1月15日自动离职而致劳动合同解除一节,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一审法院认定公司解除行为违法,判决支付李峰违法
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请求无事实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天津本来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02:00:1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峰于2017年12月1日入职本来鲜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8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现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关于解除时间,李峰主张为2019年3月1日,本来鲜公司主张为2019年1月15日。2018年1月份至10月份,李峰取得的工资总额为90525元。2019年1月1日,李峰在工作中受到伤害,2019年2月25日被认定为工伤,停工留薪期确定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后其伤情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本来鲜公司为李峰办理了退工手续,退工原因为劳动者过失。庭审中,本来鲜公司主张系李峰2019年1月15日自动离职而致劳动合同解除。本来鲜公司未向李峰发放2018年防暑降温费及冬季取暖补贴,亦未安排当年带薪年休假,且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李峰
累计工作已满1年,其主张2018年当年带薪年休假为5天。双方共认李峰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不含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为9582.8元,2018年李峰取得不含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为10866.26元。李峰作为申请人向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委作出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19]第391-6号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05411.24元。二、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18年防暑降温费672元。三、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18年冬季取暖补贴335元。四、驳回申请人请求事项”。 
【一审法院认为】防暑降温费一审法院认为,本来鲜公司与李峰自2017年12月1日建立劳动关系后,本来鲜公司未依法在用工后一个月内与李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其二倍工资差额90525元。本来鲜公司庭审中虽主张系李峰2019年1月15日自动离职而致劳动合同解除,但其未提交充足证据加以证实,且与之后其在办理退工手续的解除事由相悖,亦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本来鲜公司的前述主张不能成立。本来鲜公司既以劳动者过失为由办理退工手续,但庭审中未提交李峰存在过失的具体证据,且该解除行为亦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李峰,故一审法院认定本来鲜公司的解除行为系违法解除,应依法支付李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8
748.4元。本来鲜公司未向李峰发放2018年防暑降温费及冬季取暖补贴,亦未安排当年带薪年休假,且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故本来鲜公司应向李峰支付2018年防暑降温费672元、冬季取暖补贴335元、未休年休假工资4995.98元。判决:一、天津本来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峰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90525元。二、天津本来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峰2018年防暑降温费672元、冬季取暖补贴335元。三、天津本来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748.4元。四、天津本来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峰未休年休假工资4995.98元。五、驳回天津本来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李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天津本来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天津本来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四)项。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劳动合同。上诉人公司自成立后,一直由前总经理徐传超(股东)控制及经营,其暗箱操作、拉拢亲信,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2019年1月15日,徐传超召集公司内其下属亲信对公司其他股东进行殴打被拘留,目前该案处于审查起诉阶段。被上诉人与徐传
超为表兄弟关系。后徐传超及其下属亲信为干扰公司正常管理,抢占上诉人公司资料,人事档案全部不知所踪。我司经向劳动行政部门询问相关事实并调取了当时的用工备案登记,显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劳动合同。2、被上诉人称于2019年1月1日发生事故为因工受伤,被上诉人正处于放假期间,上诉人未安排被上诉人提供劳动,事故发生的地点亦不在单位内,被上诉人发生事故实际并不属于工伤。在2019年1月15日之后被上诉人便不再来公司上班,亦未向公司提交正常的请假手续,系被上诉人自动离职。3.关于被上诉人主张的冬季取暖补贴35元,根据天津市冬季取暖补贴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职工领取冬季取暖补贴需要工作满一年以上才可以享受,如在取暖期间工作满一年时,可以自工作满一年的次日起,按日期比例计算发放,被上诉人2017年12月1日入职,至2018年11月30日满1年,冬季取暖补贴应当从被上诉人入职满1年的次日即2018年12月1日开始按剩余取暖期计算,计算得出冬季取暖补贴应当为293.13元。4.按照被上诉人是17年12月1日入职,到18年的11月30日才满一年,是不享受年休假工资的,所以不应该支付被上诉人未休年假工资。 
天津本来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津01民终437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并案被告):天津本来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宾水西道399号天津工业大学软件学院A8区504。
     法定代表人:丁秀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进,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并案原告):李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本来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1民初11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天津本来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四)项。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劳动合同。上诉人公司自成立后,一直由前总经理徐传超(股东)控制及经营,其暗箱操作、拉拢亲信,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2019年1月15日,徐传超召集公司内其下属亲信对公司其他股东进行殴打被拘留,目前该案处于审查起诉阶段。被上诉人与徐传超为表兄弟关系。后徐传超及其下属亲信为干扰公司正常管理,抢占上诉人公司资料,人事档案全部不知所踪。我司经向劳动行政部门询问相关事实并调取了当时的用工备案登记,显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劳动合同。2、被上诉人称于2019年1月1日发生事故为因工受伤,被上诉人正处于放假期间,上诉人未安排被上诉人提供劳动,事故发生的地点亦不在单位内,被上诉人发生事故实际并不属于工伤。在2019年1月15日之后被上诉人便不再来公司上班,亦未向公司提交正常的请假手续,系被上诉人自动离职。3.关于被上诉人主张的冬季取暖补贴35元,根据天津市冬季取暖补贴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职工领取冬季取暖补贴需要工作满一年以上才可以享受,如在取暖期间工作满一年时,可以自工作满一年的次日起,按日期比例计算发放,被上诉人2017年12月1日入职,至2018年11月30日满1年,冬季取暖补贴应当从被上诉人入职满1年的次日即2018年12月1日开始按剩余取暖期计算,计算得出
冬季取暖补贴应当为293.13元。4.按照被上诉人是17年12月1日入职,到18年的11月30日才满一年,是不享受年休假工资的,所以不应该支付被上诉人未休年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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