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温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浙江省⾼温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温津贴是从事⾼温作业劳动者享有的⼀种特殊福利,⾼温津贴⼀般在夏季发放,⾼温津贴的标准由各省和直辖市⾃⾏制订,⽤⼈单位要为⾼温作业的劳动者提供必要的防护,那么浙江省⾼温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浙江省⾼温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家有关⽂件规定,浙江省决定适当提⾼职⼯夏季⾼温津贴(即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即⾼温作业⼯⼈每⼈每⽉225元;⾮⾼温作业⼯⼈每⼈每⽉180元;⼀般⼯作⼈员每⼈每⽉145元。发放时间为4个⽉(6⽉、7⽉、8⽉、9⽉)。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温天⽓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温津贴。
各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温天⽓作业的劳动保护⼯作。⽇最⾼⽓温达到40℃以上,应停⽌当⽇室外露天作业;⽇最⾼⽓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企业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即:重劳动、中等劳动、轻劳动分别为20、30、40分钟),且在⽓温最⾼时段3⼩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最⾼⽓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企业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企业不得安排怀孕⼥职⼯和未成年⼯在35℃以上的⾼温天⽓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作场所作业,确保
劳动者⾝体健康和⽣命安全。
各单位要建⽴健全防暑降温⼯作制度,采⽤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积极改善作业场所的⼯作条件;要为劳动者提供⾜够的、符合卫⽣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温作业劳动者的劳动保护
⾼温补贴什么时候发
防暑降温费是指企业发放给员⼯⽤来抵御酷暑的补贴,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均在发放范围,职⼯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
⽤⼈单位防暑降温措施防暑降温费
⽤⼈单位在下列⾼温天⽓期间,应当合理安排⼯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最⾼⽓温达到40℃以上,当⽇应当停⽌⼯作;⽇最⾼⽓温达到37℃⾄40℃,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时,11时⾄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最⾼⽓温达到35℃⾄37℃,⽤⼈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但⽤⼈单位采取空调降温等措施,使⼯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以及因⾏业特点或其他原因不能停⼯的,不适⽤前款规定。
⾼温作业劳动者的劳动保护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温作业或者在35℃以上的⾼温天⽓作业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温津贴,并纳⼊⼯资总额;因⾼温天⽓停⽌⼯作、缩短⼯作时间的,⽤⼈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资。⼈社部门提醒,⽤⼈单位未⽀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资源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为了保障劳动者权益,市⼈社局特别强调,⽤⼈单位应向在⾼温天⽓期间⼯作或者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但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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