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陕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方式
(2022年2月10日版)
一、法律、司法解释依据以及相关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关于转发《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的通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等。
二、注意事项
1、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类案件,2019年12月1日起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2、2020年9月19日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交强险责任限额按原责任限额执行(医疗费限额10000、死亡伤残限额100000元,财产损失2000;无责任医疗费限额1000、死亡伤残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100元);2020年9月19日零时之后发生的交通事故,交强险责任限额按照调整后的执行(医疗费限额18000、死亡伤残限额180000元,财产损失2000;无责任医疗费限额1800、死亡伤残限额18000元,财产损失100元);
3、从2021年10月1日开始,陕西省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侵权行为发生在2021年10月1日前的适用之前的赔偿标准即区分城镇和农村居民标准);
4、本文列数农村居民的相关赔偿标准和数据是因为侵权行为发生在2021年10月1日之前的个别案件还未进入诉讼程序中来。
三、数据
(一)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2022年1月21日发布:
1.202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人):40713元 ;
2.2021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年/人):13158元 ;
3.2021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年/人):24784元 ;
4.2021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人):14745元
(二)分行业数据
1、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2021年的尚未公布)
2020年陕西省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47724元
2、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2021年的尚未公布)
2020陕西省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83520元 (2021年的尚未公布)
2021年10月19日,陕西省统计局《统计年鉴》公布:2020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87054元。
四、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1、医疗费 、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费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计算方法: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发票,结合病历资料和医疗费清单据实计算或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需要证据:医疗费发票;医疗费清单;病历资料。
说明:1.医嘱确定的与交通事故损害有关的院外购药费用应计入赔偿范围;2.过度医疗、挂床、贵宾医疗等不合理费用不计入赔偿范围;3.对必要性、合理性的争议由侵权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偿义务人承担举证责任;4. 医嘱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60元/天×住院天数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如在西安住院,则为100元/天)
3、营养费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并参照医疗机构对受害人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作为辅助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意见确定。医疗机构没有明确受害人营养期限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参照公安部《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的营养期酌定。飞机失事赔偿多少钱30元/天×住院天数(或者营养期鉴定天数。)证据需要:病例资料;营养期鉴定意见。说明:病例资料与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4、误工费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误工期间为受害人损伤后经过诊断、达到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一般按照医疗机构病历或者诊断证明确定。医疗机构没有明确受害人误工期间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伤情,参照公安部《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的误工期酌定。
误工天数:门诊:医治时间+医嘱休息时间(门诊1次,按照误工1天计算)。住院:住院时间+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因伤残持续误工的,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需要证据:病历资料、误工期鉴定意见、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意见书。
有固定收入的: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
需要证据:用人单位登记资料;以下任一证据:备案劳动合同、社保证明、连续6个月以上的工资银行流水;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
无固定收入的: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陕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误工天数。标准为:33099÷365天=90.68元/天;
其他行业的,陕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误工天数。标准为:47724÷365天=130.75元/天;
需要证据:城镇户籍证明或者农村居民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证据。
误工费的说明:1.被侵权人无法举证其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无固定收入计算误工费。无固定收入的农村居民误工费按照“陕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计算;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误工费按照“陕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计算。农村居民举证证明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误工费;2.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未成年或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一般不计算误工费,但其举证证明确有劳动收入的除外;3.因误工收入实际减少的证明应当由用工单位负责人或者用工单位负责出具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4.有关误工天数的证据存在冲突的,应根据案情对证据综合判断。
5、护理费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需要、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A. 住院护理:陕西省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住院天数×护理人数。标准为:38785÷365天=106.26元/天;
B. (出院护理)短期医嘱护理:陕西省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医嘱护理天数。标准为:38785÷365天=106.26元/天;
C. (出院护理)长期医嘱护理:陕西省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护理依赖系数(完全护理依赖按照100%,大部分护理依赖按照80%,部分护理依赖按照50%)×护理年限×护理人数。
护理费需要证据:住院证明、医嘱、伤残等级鉴定意见、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意见。
说明:1.护理人数原则上为1人,特殊情况的,可参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意见,确定的护理人数可在2人或者2人以上;
2.医嘱护理期间评残的,计算至评残前一天;
3.完全护理依赖或者受害人75周岁以上的护理年限暂按5年计算,5年后发生的另行主张;其他情况暂按10年计算,10年后发生的另行主张,但侵权人或者保险公司认为护理年限应当低于10年的,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根据鉴定意见认定。
6、交通费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
交通费赔偿金额=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就医交通费:市内:20元/天×门诊次数或者住院天数;
市外或者处理丧葬事宜交通费:乘坐长途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按照交通费发票等据实计算,但一般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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