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劳社字[2010]15号
即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开展2009-2010年度劳动保障
年检工作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各有关科室、各劳动保障所:
为深入贯彻实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提高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掌握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管理情况,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利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即墨市2009-2010年劳动保障年检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 2010年 劳动保障 年检 方案
即墨市文件批准号:“JM·W——2014号” 印发30份 |
印发单位:即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3月23日 |
即墨市2009-2010年劳动保障年检
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现就做好全市2009-2010年劳动保障年检(以下简称年检)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年检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均需参加年检,中央属、省属和外省驻青用人单位除外(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一)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四)职业中介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年检营业执照(五)劳动事务代理机构;
(六)其他用人单位。
二、年检内容
(一)就业备案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审查用人单位使用各类从业人员的构成情况、是否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使用实习生和劳务派遣人员等情况。
(二)遵守国家职业资格准入情况:用人单位招用从事准入控制技术工种的从业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
(三)执行职业中介、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制度情况:主要审查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检办法另行制定)。
(四)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主要审查用人单位是否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备案,是否
与实习生所在学校签订实习协议,是否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等情况。
(五)支付劳动者工资、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及执行工时制度情况:主要审查用人单位是否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是否依法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和执行工时制度规定等情况。
(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主要审查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是否按时申报缴费基数,是否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等情况。
(七)用人单位遵守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三、年检分工
市劳动监察大队负责对市国有、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商投资企业、台港澳及外资企业驻即代表机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的年检。
各劳动保障所负责所辖网格区域内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劳动事务代理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用人单位的年检。
通济劳动保障所负责通济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年检。
开发区劳动保障所负责开发区街道办事处、龙山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年检。
环秀劳动保障所负责环秀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年检。
南泉劳动保障所负责南泉镇、大信镇、普东镇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年检。
兰村劳动保障所负责兰村镇、七级镇、移风店镇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年检。
段泊岚劳动保障所负责段泊岚镇、刘家庄镇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年检。
灵山劳动保障所负责灵山镇、北安街道办事处、华山镇、店集镇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年检。
龙泉劳动保障所负责龙泉镇、温泉镇、岙山卫镇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年检。
王村劳动保障所负责王村镇、金口镇、丰城镇、田横镇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年检。
四、年检方式方法
劳动保障年检以实际工作年度(跨自然年度)为时间单位,审查审核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采取网上审核、书面审查两种方式。
(一)网上审核
1.用人单位到所在辖区劳动监察机构领取《青岛市劳动保障年检申报(审核)表》。
2.已经开通网上年检的用人单位,登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点击原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办事大厅劳动年检(网址:v/ldjc.aspx),进行网上年检申报。
3.初次参加网上年检的用人单位,登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点击原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办事大厅劳动年检(网址:v/ldjc.aspx),在线注册,下载并填写网上年检业务承诺书(附件3)和申请表(附件4),经劳动监察机构授权后进行网上年检申报。劳动保障网上年检开通和申报操作步骤(附件1),劳动保障年检(附件2)。
4.用人单位提交信息后,由劳动监察大队、各劳动保障所各网格区管理员逐项进行审查。
经审核通过年检的,由审核部门统一发放《劳动保障年检证》,或在年检证上加盖印章;网上年检的用人单位一经发现存在上报虚假信息,网格区管理员应责令其携带书面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参加书面审查,并取消其网上年检资格。
(二)书面审查
不具备网上年检条件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未立户及2009年存在违法事实的用人单位),应采取报送书面资料的形式参加书面审查。
1.用人单位到所在辖区劳动监察机构领取《青岛市劳动保障年检申报(审核)表》。
2.用人单位如实填写《青岛市劳动保障年检申报(审核)表》,并按要求,携带以下材料接受书面审查:
⑴《劳动保障年检证》。
⑵营业执照、单位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
⑶内部劳动规章制度。
⑷全部职工名册(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名册);使用外单位协保人员的协保证,使用退休人员的退休证,使用外单位退养人员的退养协议或证明,接纳实习生的提供与学校签订的实习协议;《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未成年工用工备案及健康档案。
⑸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名册或劳动合同。
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准文件;
⑺申报年检时上月份社会保险缴费收据及工资发放原始凭证(已入财务帐的工资发放凭证)。
⑻上年度会计总帐、应付工资明细帐、应付福利明细帐和审计报告。
⑼青岛市企业职工职业资格证书情况登记表(附件9),青岛市企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登记表(附件10)。
⑽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3.市劳动监察大队、各劳动保障所根据用人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通
过年检的,由审核部门统一发给《劳动保障年检证》,或并在年检证上加盖印章;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上报虚假信息及违法问题的,不予通过年检,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拒不纠正的,依法立案查处。
五、年检工作安排
整个年检时间从4月1日开始到6月15日结束,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4月1日前):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班等,使各用人单位明确年检具体要求。同时,在新闻媒体及即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发布年检通告,公布年检具体安排。
(二)自查申报阶段(4月1日-4月30日):用人单位对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备查。
(三)审查处理阶段(4月1日-6月1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申报情况进行审查。其中,5月31日前完成网上年检审查,6月15日前完成书面报送材料审查。对年检中发现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处理,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查处。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劳动监察大队、各劳动保障所要本着高效、便捷为民的原则,认真做好年检的组织准备工作;要广泛宣传《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就业促进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要组织好培训,广泛开展网上年检工作。
(二)深化服务意识,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劳动监察大队、各劳动保障所要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强化服务意识,公开,指定专人负责年检的咨询和解答,为用人单位参加年检提供方便和服务,指导和帮助用人单位完善内部用工管理。
(三)发挥企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职能作用。各企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严格按照实施意见要求,监督并认真指导所属用人单位(包括已改制企业)实施年检工作,采取书面年检的用人单位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分别报年检审核部门审理。
(四)加大抽查力度,确保年检质量。网上审核企业户数应占总户数的25%以上,同时加大
抽查力度,采取抽查、专项检查和日常巡查的方式,对网上申报的材料进行实地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40%;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弄虚作假或无故不参加年检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及时录入年检资料,更新劳动监察网格化监管数据库。劳动监察大队、各劳动保障所要结合年检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纸质、电子)监管台账,及时更新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监管数据库,为掌握用人单位基础信息提供依据,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信息录入率应达到100%。
(六)做好违法行为的跟踪处理。劳动监察大队、各劳动保障所要认真组织抽查,将抽查情况写入年检总结中;对在年检和抽查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并跟踪督促,直至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对抽查中发现用人单位弄虚作假或无故不参加年检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七)强化督查指导,落实责任目标。市劳动监察大队加强对各劳动保障所年检业务培训,适时调度各劳动保障所年检工作进展情况;同时将采取现场随机抽查用人单位的形式,核查年检审查情况,确保年检质量。
(八)认真做好年检数据的统计和总结工作。劳动监察大队、各劳动保障所要认真做好年检各阶段总结工作,每月15日、30日上报电子版年检情况统计表及用人单位信息登记台帐(附件6、7、8);6月30日17:00前将年检总结和报表报劳动监察大队综合科;信息报送情况列入年度劳动监察工作考核项目。
附件:1、劳动保障网上年检开通和申报操作步骤
2、即墨市劳动保障年检
3、即墨市劳动保障年检证书使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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