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贷款管理办法
九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微贷款事业部
公职人员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产品定义:公职人员消费贷款是我县农村信用社小微贷款事业部的创新贷款品种,是以信用、保证方式向公职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家用汽车、耐用消费品或用于教育、房屋装修和旅游等个人消费需求的贷款。
第二条 产品特无抵押贷款:针对收入稳定的公职人员体推出,采用“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等额还款”的方式,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满足消费需求。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九江县辖内工资收入由财政全额拨款的在岗、在编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55岁以下;
三、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无不良贷款及恶意拖欠记录;
四、符合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四条 贷款用途:主要解决公职人员日常个人消费所需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五条  贷款担保方式
公职人员消费贷款以借款本人工资和另外一名有固定收入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作为保证人。
第六条 贷款额度公职人员消费贷款额度根据公职人员的行政级别、家庭收入、个人信誉等情况进行分类,授信额度一般不超过家庭年工资收入的2--3倍,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具体授信标准如下:
1、 正科级及以上公职人员,授信金额不超过10万元;
2、 副科、正股级但夫妻双职工的公职人员,授信金额不超过8万元;
3、 夫妻双方都是公职人员授信金额不超过5万元;
4、 普通公职人员授信金额不超过3万元。
第七条 贷款期限:公务员消费信用贷款授信期限一般为3-5年。
第八条 贷款利率:参照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有关贷款利率管理规定执行,可结合公务员的农村信用社的贡献度等实际情况,实行浮动利率和差别利率。
第九条 还款方式:贷款采用按月等额还款的方式,根据核心系统还款计划,每月的20日自动扣划还款资金,借款人若需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需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告知我部客户经理,以便及时调整、修改还款计划。
第十条  贷款管理责任:所有贷款原则上由第一责任人管片,负责贷款的维护、催收、贷后检查等工作,贷款到期收回后重新授信,原则上必须由管片责任人承诺,否则按照以下方式执行:1、如原承诺人同意继续承诺,必须由原承诺人本人签订《贷款发放与收回承诺书》,如原承诺人未签字,则视为经办人承诺;2、如原承诺人不同意继续承诺,需变更承诺人,若无承诺人,则停止发放该笔贷款。如未经原承诺人同意,经办人擅自将贷款原承诺人录入系统,则视为经办人承诺。
第十一条  贷款免责条款
若贷款到期后未归还成为不良贷款,在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情况下,该笔贷款的责任人免责:
1、贷款调查责任人无收受贿赂、等道德风险
2、贷款到期前,责任人采取了电话、上门等方式进行了到期贷款的催收。
3、贷款逾期后,责任人采取了电话、上门等方式进行了逾期催收,并填写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当无法到借款人或借款人拒签,以相应的照片等影像资料予以证明。
4、当借款人由经济能力但因主观意愿拒不归还贷款时,贷款责任人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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