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完善
摘要
完善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是政府部门选拔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提升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保障。我国现行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理论体系以及实施环节。但是,目前我国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并非没有问题和缺陷,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新的矛盾及问题频频发生,人们对于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公平性。公开性乃至规范性的呼声越来越强,因此需要不断对此项制度进行科学合理地完善与改进。
关键词: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存在问题;对策
一、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概述
wifi管理(一)公务员的含义
对于公务员的定义,各个国家由于政治制度、文化传统、人事管理实际情况等因素的不同而
不尽相同,但是就其职能而言,却是大同小异,具体是指国家中相对于武官而言的文职官员,能够行使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工作人员。
在国外,按照范围的大小可将公务员的概念分为以下三种类型:第一种指的是中央政府系统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事务官,不包括由选举或政治任命产生的内阁成员及各部政务次官、政治秘书等政务官。第二种指的是中央政府的所有公职人员,第三种指的是将中央到地方政府机关的公职人员、国会除议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检察官、审判官、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统称为公务
(二)公务员制度的含义
国家公务员制度就是依法对国家公务员进行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有效化管理的总称。我国公务员制度是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199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初步形成。按照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其内容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公务员的条件、权利与义务、录用、考核、工资福利、奖励、惩戒、职务任免与升降、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等。
(三)公务员考试与录用制度的内涵
tcpip详解所谓公务员考试与录用制度,是指依据职位需求,按照一定法律程序,采取公开考试、择优录取的办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和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人员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四)考试与录用的基本原则
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主要遵循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原则:
第一,公开性原则。也就是说招考与录用的整个过程都要公开,这样做一方面可以便于更多的人参加公务员考试,有利于人才的选拔;另一方面可以使公务员考试时刻处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保持高度的透明性,大大减少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第二,平等性原则。只要符合公务员考试录用条件的公民都可报名参加考试,机会均等条件下,知识的掌握程度、能力水平的高低起着决定因素,这将极大的激发广大考生的积极性、主动性。
第三,竞争性原则。既然是竞争,那么一定是优中选优,参加考试合格的人员按照成绩的高低排名,按照面试的比例取前几名进入面试。
第四,择优原则。即层层筛选,优胜劣汰,这里所注重的不仅仅是成绩、能力水平,还要结合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综合评定,最终最符合要求的德才兼备的人员进入国家机关,这样做能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有利于国家公务员人才选拔。
二、我国实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谷歌街景 中国
(一)制度设计的缺陷醉酒驾驶的标准
1.尚未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
为确保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能够在公平、公开、公正的环境当中进行,监督机制无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考试录用工作中的监督环节是比较薄弱的,还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一是相关考试监督部门。一方面,由于缺乏一个专业的、科学的考试监督系统,监督部门又对考试部门的业务不了解,使得考试监督部门和考试录用主管部门之间责权不分,很难协调工作;另一方面,对于具体的监督内容、监督范围、监督方
法与手段,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使得监督部门职权不明确,直接导致对考试录用工作的监督不力。二是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是指包括广大人民众、各界新闻媒体在内的监督形式。将社会监督引入到公务员考试过程中去,其实是想将考录工作置于一个“透明”的环境之下,更好的体现“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但在实际考录工作中,社会监督往往得不到重视,只是流于形式,而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考试安全存在问题
对于公务员考试来说,无论我们的考试程序多么严格、规范,但是有些不法分子总能到某些可乘之机,从而给考试安全问题带来严重的影响。一是泄题现象的发生。在公务员考试中不得有丝毫马虎与半点弄虚作假影响考试的公平性与公正性,因为它不仅关系到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就业问题。但是近年来频频发生的泄题事件却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注意。二是考生信息被泄露。在报考公务员的时候,考生须填写个人基本信息情况(包括等),以便资格审查。但是这些即使是在人事部门网站保留的信息也不是绝对安全
(二)法规体系的不健全
1.法治观念未真正形成
中国的封建社会是一个以身份等级为取向的社会,人治的观念普遍存在于历史的发展进程中,从而导致法治基础的薄弱。长久以来,“关系”、“人情”、“面子”等因素根植于人们意识形态里,这与法治之间必然形成矛盾的对立。人们对于“依法办事”的习惯还没有形成,在情与法面前,往往重情理而轻法制,在整个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运行过程中,缺乏理性化、制度化的规定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使得公平竞争的用人环境明显缺失。
2.立法层次较低,法律效力不够
在我国,公务员立法始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自1987年党的十三大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确定为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之后,中组部、人事部随后下发了为补充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考试办法的通知,考试录用工作逐步展开。199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公务员的相关方面做了规定,其后,围绕着公务员录用、晋升、考核等方面,人事部又相继制定了36个单行规定,这些法规制度在一定时期内起到了规范的作用,直至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正式进入法制化轨道。但是在公务员的立法中,却没有一部专门针对考试录用工作而制定的法律,只
有《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以及各部门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下发的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是专门针对考试录用而制定较为系统的法规。与法律相比,这些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是远远不够的。
(三)实际操作层面的不足
2022新年元旦祝福语1.报考资格的不合理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规定公务员应具备下列条件:年满十八周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同时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文化程度以及良好的品性。可以说这些都是较为宏观的限制条件,除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以外,几乎适合所有人,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中“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基本原则。但事实上,很难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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