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焚烧国旗案
焚烧国旗案
张千帆著译
在1984年,共和党在达拉斯举行全国大会。詹森等大约100名反对里根当局的示威者,在大街上游行并高呼政治口号。当示威者来到市政厅门前,詹森接过一面美国国旗,使之浸上煤油并开始焚烧。示威者一边焚烧,一边欢呼歌唱:“美国——红、白、蓝,我们对你吐痰。”在示威者散去后,一位旁观者收集了国旗的残体,并把它埋葬在自家后院。几名目击者在审判中证实,他们受到严重冒犯,但没有人受到任何人身伤害或威胁。此后,詹森因焚烧国旗而违反了德克萨斯州的有关法律,并被州法院判服1年监禁和2000美元。德州的刑事上诉法院推翻了定罪,并认为惩罚损坏国旗的州法违反了第1修正案。在布仁南法官(J.Brennan)的以下意见中,联邦最高法院以5:4表决维持了这一判决。
焚烧国旗案(Texas v. Johnson, 491 U.S. 397m1989)第1修正案在字面上只禁止对“言论”的剥夺,但我们长期承认它的保护并不限于口头或书面语言。尽管我们并不同意任何试图表达观念的行为都构成“言论”[引“征兵登记卡案”],但我们承认,行为可能“带有足够的交流成分而进入第1和第14修正案的保护范围”。为了决定特定行为是否带有足够的交流成分以使第1修
正案发挥作用,我们应探询“传递特定信息”的意图是否存在,且接受者是否有相当可能去理解这个信息。
和限制书面或口头语言相比,政府一般可以更自由地限制表达式行为(Expressive Conduct)。然而,它不得因其具有表达成分而禁止特定行为。[帮助决定言论限制是否有效的因素,并非言论的语言或非语言性质,而是政府的相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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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新闻中有这样一条:某工地,工人在一台塔吊上悬挂了国旗。这面国旗不仅破旧而且肮脏,于是某有正义感的市民便打了热线,反映这种不尊重国旗的行为。在记者的干涉下,国旗被取下。
 
  这个工人悬挂国旗的动机是什么呢?是故意挂出一面脏破国旗侮辱国格吗?估计借他个胆子他也不敢;是难以按捺心中彭湃的爱国之情吗?可能也没有这么高尚。八成就是好玩。
 
  但是,他已经触犯了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规定,升挂国旗,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损毁、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理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今年中考时间  我们假设一下,有这么一伙人,或者是勘探队员或者是考古学者或者是探险家……总之,这人正身处深山老林之中。他们获知了刘翔12秒88的壮举,一颗中国心激动得七上八下,立即就要举行个升旗仪式庆祝一下。可是他们不能,一升旗,就犯法。因为第一,现在是晚上;第二,他们手边的国旗不仅破损了,而且还很脏,颜也差不多褪尽了。自制国旗呢?更不行,因为他们不知道法定的国旗的规格。
 
  我想到了大洋彼岸的美帝。二十大为期几天
带呼吸的八段锦口令 
  二战后,美国成为世界强国,美国人深感自豪,纷纷在家门口挂起了星条旗。
 
  上世纪60年代,美国陷入“越战”泥淖难以自拔,国内反战情绪高涨。很多人对政府不满,纷纷当众焚烧国旗。对此,美国主流人士认为,这是“自由表达”的方式,是公民的权利。有一个议员说:“在美国,焚烧垃圾是违反环境保护法的,在公众场合焚烧国旗,却是不容侵犯的天赋人权。”
 
  也有人持反对意见。一些州制定法律,处罚焚烧国旗的行为,结果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院。1989年和1990年,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决,推翻了州法律和联邦法律中有关禁止亵渎公司起名字大全免费
国旗的规定,理由是它们侵犯了人民言论自由的权利,违反了《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
 
  最高法院的裁决引起了州政府的不满,相继有49个州要求国会以通过《宪法修正案》的形式禁止亵渎国旗。1995年,众议院以压倒多数通过了该《宪法修正案》,但参议院未通过。反对的议员们认为,相对于国旗来说,言论自由对美国民众更重要。
 
  在美国,焚烧国旗被视为合法后,美国极少发生亵渎国旗的事件。一个美国人说,在一个允许你烧国旗的国家,你还有什么理由取焚烧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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